时间:2020-05-03 作者:蔡社文
[大]
[中]
[小]
摘要:
德国是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基本形成了以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险体系。从50年代开始,联邦德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950年的419美元,增长到1992年的23070美元,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目前,德国已发展成为西方福利国家典型。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障、私人保险和个人保险三部分组成。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社会制度;私人保险是由劳(雇员)、资(雇主)双方协商同意而建立的各地区、各企业、各单位不同项目、标准的社会保险(也称自愿保险);个人保险是根据个人志愿而向私人保险机构投保或个人储蓄保险。欧洲统称为“三柱保险”,其保障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1、法定保险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和独立经营者养老保险。联邦政府法律规定,一切受雇的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收入不高的独立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包括农业劳动者,都是义务投保...
德国是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基本形成了以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险体系。从50年代开始,联邦德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950年的419美元,增长到1992年的23070美元,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目前,德国已发展成为西方福利国家典型。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障、私人保险和个人保险三部分组成。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社会制度;私人保险是由劳(雇员)、资(雇主)双方协商同意而建立的各地区、各企业、各单位不同项目、标准的社会保险(也称自愿保险);个人保险是根据个人志愿而向私人保险机构投保或个人储蓄保险。欧洲统称为“三柱保险”,其保障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1、法定保险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和独立经营者养老保险。联邦政府法律规定,一切受雇的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收入不高的独立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包括农业劳动者,都是义务投保人,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月收入低于580马克或高于7800马克的职工不参加法定保险。对低收入者给予社会救济,对高收入者,鼓励参加自愿保险。
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个人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退休制度。退休费标准一般为退休前一年工资的75%。公务员中途从机关进入企业,国家负责向其企业所属的养老保险机构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药剂师、律师和高收入的个体劳动者。他们一般都投保于收费较高、待遇较好的私人保险公司。当然,他们也可以申请加入法定的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基金的来源主要是雇主、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少量财政补贴。1995年缴费标准为职工毛收入的18.6%,由雇主、雇员各负担一半;个体经营者全额负担;矿工养老金按职工毛收入的23.5%缴纳。
联邦德国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由联邦劳工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制定法规、制度,监督、检查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办事,处理各种违法事件。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机构分工较细,除国家公务员外,还把工人和职员分别管理,工人按不同行业划分为24个行业养老保险机构。职员养老保险机构全国只有一个。德国从很早就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自我管理体制,保险经办部门都不是政府拨款的官方机构,而是独立的不依附于行政部门的社团法人机构。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均由资方和劳方组成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决定。
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联盟管理。财政联盟是一个独立的自我管理的企业法人机构。具体任务是收缴养老金,向各保险机构拨付养老金,以及资金的营运,并提出经费预算报告。财政联盟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由各地雇主、雇员选举的代表组成。
(二)医疗保险。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1854年就制定了《疾病保险法》,至今已有14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体制。德国的医疗保险由三部分组成:法定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部分。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德国90%以上人口。
1、法定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是互助互济原则。保险费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缴保费多少不影响对医疗服务的供给,实际上起到社会互助互济作用。二是医疗保险组织自我管理,自负盈亏。德国没有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险组织,各医疗保险组织由雇主和职工代表组成代表委员会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三是以服务作为实物所得的原则。投保人治病不需自己付费,由医疗保险组织与医疗单位按服务情况,进行结算。四是多元保险原则。德国医疗保险组织是以区域和行业划分为七类:即地方医疗保险(对本地区),企业医疗保险(对本企业),同业会医疗保险(对手、工业者、木工、泥工、屠夫等),雇主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对特殊职业),农民医疗保险,海员医疗保险,矿工医疗保险。全国共有医疗保险机构992个。
2、医疗保险经费主要来自参加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人的保险费一般按其毛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各地区、各行业的保险组织的保险费上交比例均不相同,承担风险也不相同。保险费缴纳比例在9—14%之间,由职工和雇主各交纳50%。根据“卫生结构改革方案”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各医疗保险组织实行风险均衡,负担轻重相互调剂,以统一各医疗保险组织间保费的差别,缴纳保险费以月毛收入5700马克为最高限,超过部分不缴纳。
3、医疗保险改革。由于法定医疗保险经费连年超支,保险费标准不断提高企业难以承受,不断要求改革,促使德国政府从1984年开始改革。1993年1月1日德国议会通过“卫生结构改革法”,计划用三年时间过渡,到1996年全面实施,这是100多年来对医疗保险制度第一次全面改革。
1993年医疗保险支出2097亿马克,收支差额100多亿马克,医疗保险的亏损迫使医疗保险机构不断提高医疗保险费标准,激发了医疗保险组织联合会、医疗服务机构和个人的强烈改革要求。改革的主要措施:一是严格限制合同医疗的数量,只减少,不再增加,调整医疗供给结构,控制卫生人力资源的投入;二是控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稳定保险费率,实行住院费、手术费和护理费包干,同时采取投保人自付一定费用的办法以制约个人过度消费和调动节约意识;三是加强医疗保险组织间的竞争;四是严格控制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尤其是贵重大型设备的购置,以降低医疗成本;五是医疗保险组织制定服务项目的详细目录,压缩服务范围,既降低医疗费用,也纠正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
4、德国职工患病三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则由医疗保险机构发疾病补贴,其额度为工资的80%,最长可达78周。政府对医疗保险补贴很少,每月只给大学生交10马克保险费,给每个产妇提供400马克的补贴。
(三)失业保险。德国就业人口3900多万,1995年失业人员374万人,失业率11%左右。正常情况下有50万人接受职业培训。德国的失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保险。保险的范围,除国家公务员、企业家、部分自由职业者如律师、财务顾问等以及特殊人员外,所有就业者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德国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政府信得过的人,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均享受优惠待遇。所以不存在失业问题,不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995年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职工毛工资收入的6.5%,由雇主、雇员各缴纳3.25%。国家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少于18小时的人或季节工以及打临时工的学生不缴保险费,月工资高于7800马克以上的部分也不计入缴费基数。保险费由企业代扣。1992年德国失业保险支出1110亿马克。领取保险金的条件:一是失业人员在失业前三年内至少缴纳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二是失业人员要向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并接受失业保险机构安排的培训和职业介绍。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是按失业前半年的月平均净收入为基数,并根据所赡养的子女数计发。子女越多,标准越高。没有子女的按60%发放,有一个子女的按67%发放。失业保险金不纳税。
(四)失业救济。无权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已过但仍未找到工作的失业者,其个人积蓄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时,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标准为:本人失业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56%,如失业者抚养子女,比例为58%。领取失业救济金无时间限制,只要具备条件可继续领取,但一年后需重申请。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区别在于,前者具互助性质,而后者的资金来源完全是政府财政拨款,是政府的社会救济措施。
(五)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根据德国公务员劳动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养老金不由公务员本人缴纳,而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筹资实行现收现付模式,不搞积累。
(六)家庭和教育补贴。德国政府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对多子女家庭和教育实行特殊照顾,为这些成员提供经济帮助,以减轻其因子女多而带来的困难。
(七)战争受害者补偿。这项措施的任务是为战争中蒙受损失的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对象中包括战争中的伤残人员及死亡者的遗孀、遗孤。二战后因德国疆界改变而被迫迁居到德国的人,其损失的家产也可获得经济补偿。
(八)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德国整个社会保障网络的最后防线,凡是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未能覆盖到的情况,都由它来弥补。其任务是使受帮助者能维持“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其性质是助人自救,以促进本人自食其力为目的,因而要求本人尽力合作。
社会救济的对象是身处困境,既无自助能力,又得不到其他经济来源或其他社会保障者。负责社会救济的机构是城、镇政府。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各州及城、镇政府筹集,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如难民、移民等特殊对象,教会及慈善机构也开办救济事业。(责任编辑 江正银)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