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建成了一整套“从娘胎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被誉为西方“福利国家”的“样板”。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津贴。
(一)养老保险。瑞典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私人养老保险、工会养老保险和部分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法定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政府立法,所有公民均可享受的一种养老保险。范围是在瑞典居住满三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瑞典公民和外国公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平均替代率为7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央财政拨款补贴、地方财政拨款补贴。
2.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劳资双方代表(即雇主协会和工会)协商而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多少与投保人的收入密切相关。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占基金的20%左右)。补充养老保险的项目同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包括退休养老金、伤残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基金利息收入。国家财政不承担费用补贴。
3.私人养老保险,是职工个人为年老退休后生活水平不降低而自行积累的一种私人保险办法。资金主要由职工个人以储蓄或人寿保险形式存到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政府提倡和鼓励私人养老保险,以减轻政府负担。
4.工会养老保险。凡参加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工会会员,均享受工会养老保险。工会会费按工资1.9%缴费。
5.部分养老保险(也称兼职养老保险),是对60—64岁的投保职工因工作时间缩短而收入降低的补助。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也是雇主和个体经营者的缴费和基金利息收入。雇主和个体经营者缴费的标准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0%。
(二)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包括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失业保险和私营失业保险协会举办的补充失业保险。近几年由于失业率居高不下,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政府已决定将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解决入不敷出的问题。
(三)医疗保险(也称疾病和双亲保险)。医疗保险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和志愿医疗保险两部分。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对患者及家属和护理人员提供医疗费补贴、病假津贴、护理津贴,妊娠津贴、双亲津贴、照顾家属津贴,短期父母津贴等项目。
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医疗保险缴费、财政拨款、基金利息收入。1993年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医疗保险缴费占80%;财政补贴占18.9%;基金利息收入占1.1%。医疗保险缴费由雇主和个体经营者缴纳,1995年缴费标准为:雇主缴费按职工工资收入的6.23%,个体经营者按收入的9.12%。
(四)工伤保险。因工受伤或生病使正常收入受到影响的职工,可领取工伤津贴。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补贴、病假津贴、终身养老金和抚恤金。从199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相同。因工受伤造成长期休养或不能继续工作者,可提前退休,领取伤残养老金。工伤保险基金来源有工伤保险缴费、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工伤保险基金分别由雇主按职工收入的1.38%、个体经营者按其收入的1.4%缴纳。
(五)社会福利津贴。瑞典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教育福利等。
(六)其他福利津贴。包括政府向公民提供汽车补贴、服兵役(入伍)津贴、培训津贴、军训和民防津贴、职业健康护理津贴、疾病带菌者补贴等,可谓名目繁多。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瑞典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代表了西欧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妇女从妊娠开始接受政府照顾;孩子出生在国家免费的医院;在国家免费的托儿所和学校读书;毕业后由国家安排就业;如失业国家将安排其进行新的职业培训并发放失业津贴;生病可享受免费医疗并得到病假津贴;晚年将住进国家的养老院;死后被安葬在国家的墓地中。这就是所谓的“从娘胎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广,保障水平高。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到GDP的10.1%、5.7%、3.5%、1.1%、0.39%。如加上其他社会福利和公共开支,已达到GDP的70%。
(二)适应不同的收入水平和需求,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既有国家法定的基本(或基本加补充)保障,又有企业的补充保障项目,还有针对不同收入、不同的家庭供养人口、不同人群的各种项目和计划以及发达的商业人寿保险项目。
(三)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这是筹资的一条基本原则。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出现了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也适时、适当注入部分资金,但主要是雇主、雇员分担。
(四)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
(五)实行政事分开、民主自治的管理体制。行政管理、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运营和监督审计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构成一个责、权、利清晰明确的管理系统。
(六)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劳动部负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内政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和各项社会福利;建筑部负责住房公共福利设施保障;财政部参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改革和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负责社会福利拨款等。
(七)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由若干个社会保险基金组织负责征收、发放和投资运营。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从本世纪70年代开始,瑞典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原因是:1.受经济危机影响,经济发展由原高速增长变成停滞和衰退,失业增加,通货膨胀,财政大量赤字,社会保障出现入不敷出的严重危机,国家、企业都难以负担。2.高工资、高福利、过分强调公平的超前的社会保障,造成平均主义、大锅饭,一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年青职工)缺乏积极向上、勤奋工作的精神,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懒人”庇护所。3.现行现收现付筹资模式不适应客观需要。4.长期以来一些政党、团体等对实行国家福利或社会福利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持不同意见。
据了解,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和措施是:
1.“国家保障”逐渐向“社会保障”和“私有化”方向调整。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以国家保障为主,70年代以来,逐渐向社会保障方向改革,政府提倡和支持企业补充保险、私营保险和行业保险;鼓励社会保险向“私有化”、“资本化”、“市场化”发展,以摆脱和减轻国家负担。与此同时强调效率与公平,反对只讲公平不讲效率的原则。
2.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模式方向转化。如社会养老保险要建立在个人自我积累的基础上,实行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
3.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如瑞典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工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以减轻财政负担。
4.改革社会保障的给付办法和降低标准。一是对“社会保障金自动指数化调整”制度(即社会保障金发放标准随着物价上涨指数、工资增长幅度和生活费上涨比例等自动调整的办法)进行改革,改为按社会保障金只与物价增长适当挂钩的调整办法。二是延长退休年龄或实行灵活的退休年龄,将原退休年龄60—65岁,延长至65—67岁。三是实行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办法,把效率放在重要位置,把领取养老金多少与个人交费多少挂钩,以鼓励人们多工作,多交费。
5.严格控制和压缩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中央对地方放权,改组和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以节约支出,提高办事效率。
6.对社会保障收入征收所得税。过去瑞典对社会保障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实行免税政策。近几年开始对领取的养老金、医疗保险费、残疾补贴、失业补贴等收入均征收所得税。
7.保障基本医疗,制约过度和超前消费。主要是整顿和削减供过于求的医疗机构,政府严格审批新开业的医疗单位,保持总供求平衡;严格控制大型、昂贵设备购置和检查;引入医疗费用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机制,鼓励人们节约医疗经费;开展医疗单位服务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提高服务质量;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经营,医院不供应药品,药品由专门药店经营;实行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相互监督机制,严格审核医药费单据,防止假冒和欺骗行为产生。
(责任编辑 江正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