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是企业中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现金管理是我国财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强化现金的收支管理,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对于控制和调节货币流通,稳定市场和物价,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日益扩大,不少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日渐削弱,现金收支尤其混乱,违纪现象屡禁不止。以下几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一)瞒报收入时有发生。某些有现金收入但又不太明显的企业,少数人为了扩大支出范围,或将现金挪作他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保留帐外公款”的规定,将已经收入的现金款项,采取少入帐或不入帐等办法进行隐匿。
(二)坐支货款较为突出。某些外欠债务较多的企业,为了躲避债权人和开户银行追索债务,无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的规定,将当期已经收到的现金不送存银行,而是直接用于支付有关支出。
(三)库存现金普超限额。某些内部管理松驰的企业,少数财务人员为了图省事、求方便,人为减少去银行存取现金的次数,经常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使现金库存越“滚”越大,以致屡遭偷窃。
(四)白条顶库比比皆是。某些内控制度欠缺的企业,往往抵挡不住企业内、外部借款“大潮”的袭击,经常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规定,乱向有关人员借出库存现金。
(五)公款私存悄然兴起。某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企业,个别人员为了谋取小集团利益和个人私利,有意违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规定,擅自将企业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储蓄所,从而暗吃利息。
(六)现金提货损失严重。某些外购外销的商业企业,少数人员为了“吃取”现金购货所获得的回扣,经常突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携带几万、十几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巨额现金外出购货,以致途中遇窃遭损。
企业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极易造成个人经济犯罪,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会带来严重后果。治理现金违纪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要积极开展思想教育。近年来部分单位本位主义严重,拜金现象突出,是导致现金违纪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大财经法纪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知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利益观、价值观;工会、职代会等群团组织,应配合做好启发、教育工作,增强全员防范意识。通过强化教育,构筑思想防线,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要注重强化内部监督。近年来部分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给企业现金管理带来了难度。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急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一要坚持财务公开。各企业应通过民主理财,增强现金收支的透明度,使财务工作置于全体职工的监督之下。二要强化内部牵制。企业应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企业负责人要带头遵守财经纪律,财务人员应在严守现金管理法规的同时,还要监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制止、举报现金违纪行为。三要落实经济责任。对因工作失职或因谋取个人私利而使企业现金蒙受损失的,除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相应处以罚款,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要不断严密金融监管。多年来我国的专业银行既要负责存、贷款业务,又要负责企业现金管理,由于工作量过大,以致对企业现金管理力不从心。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专业银行不再肩负现金管理的职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任务随之加重。这就要求人民银行在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法》,制止“吸储大战”的同时,还要着手抓好三方面监督管理。一是强化企业开设帐户的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应在专业银行商业化之后,迅速建立帐户管理机构,将原来过于分散的开户权统管起来,以防企业多头开户或利用帐户套用现金。二是强化企业现金支付的审核工作。人民银行应根据各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向其派驻现金支付审核人员,负责企业支取现金的把关工作,把核查重点放在控制大额现金使用上。三是强化企业现金收支的实地检查。人民银行应经常深入企业单位对现金收支、库存限额、有无坐支等情况进行定期或突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切实重视问题查处。多年来有关部门对现金违纪问题避重就轻、放松处理,是导致现金违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齐抓共管,重视问题查处。首先,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现金收支管理应予重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使现金收支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次,审计部门要把对企业现金收支检查监督摆上重要位置,通过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揭示现金管理中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为治理现金违纪提供决策依据。第三,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抓好现金违纪的查处工作,通过认真接待来信来访,增设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进行检查处理,使现金违纪现象得以有效遏制。其中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违法案件,还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作出处理,使隐匿收入、公款私存等问题及时“曝光”,受到严惩。
(五)要建立健全有关法规。目前我国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还是8年前国家制订颁布的,不仅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而且与现有法规亦有不相配套之处。如对企业现金管理监督问题,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有融通资金和享用资金的自主权”。于是一些企业认为:企业用现金不应受银行的限制,用多、用少、怎么用都是自身的事,无须银行过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也似乎觉得管理企业现金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不敢过多过问。另外,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情况变化,《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也不再完全适应实际管理的需要,执行难度加大,因此,国家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变化了的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重新制订或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使现金管理法规既宽严适度、便于操作,又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六)要普及推广电算技术。许多年来我国银行转帐结算一直存在着手续程序多,结算速度慢,压票时间长等缺陷,这种落后的结算方式,也是导致企业现金违纪和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改变落后的结算方式势在必行。这就要求金融部门不断提高服务效能,积极推广电子技术,加速异地汇兑电算化进程,使转帐结算像现金结算一样快捷方便,成为人们所喜爱的结算方式。
(责任编辑 方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