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要求配套改革和措施尽快完善。如何完善县、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本级财力范围内尽早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以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已成为地方财政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1995年,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从实际出发,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清河县近些年来财源结构和财政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来自乡(镇)的财政收入占全县财政收入的85%左右,而财政支出仍保持乡(镇)占三分之一,县直占三分之二的状况。1994年初,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清河县对原县、乡(镇)财政体制进行了过渡性调整,实现了新旧体制顺利接轨。当年全县完成财政收入6377万元,比上年增长99.4%。在20个乡(镇)中,财政收入超1000万元的有两个,100万元以上不足600万元的有12个,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有3个,50万元以下的仅3个。全县实现了由“吃饭财政”向“建设财政”转变的历史性跨越。1995年初,清河县对县、乡(镇)财政体制再次进行调整完善,确定了“收入财力定基数,相关因素搞调整,增收分成按税种,短收自负扣返还,分灶吃饭,一定三年”的新体制。
一、新体制的主要内容
1.乡(镇)的财政收入范围和基数测定:除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划归县财...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要求配套改革和措施尽快完善。如何完善县、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本级财力范围内尽早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以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已成为地方财政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1995年,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从实际出发,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清河县近些年来财源结构和财政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来自乡(镇)的财政收入占全县财政收入的85%左右,而财政支出仍保持乡(镇)占三分之一,县直占三分之二的状况。1994年初,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清河县对原县、乡(镇)财政体制进行了过渡性调整,实现了新旧体制顺利接轨。当年全县完成财政收入6377万元,比上年增长99.4%。在20个乡(镇)中,财政收入超1000万元的有两个,100万元以上不足600万元的有12个,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有3个,50万元以下的仅3个。全县实现了由“吃饭财政”向“建设财政”转变的历史性跨越。1995年初,清河县对县、乡(镇)财政体制再次进行调整完善,确定了“收入财力定基数,相关因素搞调整,增收分成按税种,短收自负扣返还,分灶吃饭,一定三年”的新体制。
一、新体制的主要内容
1.乡(镇)的财政收入范围和基数测定:除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划归县财政外,凡属乡(镇)征收的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均列为乡(镇)财政收入,并以1994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为加大地方税收征管力度,合理确定地方税占财政收入的累进比例数额,即财政收入不足200万元的地方税比例基数为20%,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部分地方税比例基数为15%,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部分地方税比例基数为10%。
2.乡(镇)财力基数的测定:以财政供给人员、人口、资源、财政体制变换基期年财政收入和地方税五大因素比例核定基数。(1)财政供给人员因素,以1994年底财政供给的各类人员及标准计算,即工资按年人均工资5300元的45%,离退休、抚恤、定补支出按1995年初核发数的100%,差补单位按年人均1000元,民办教师按年人均500元,离休和在乡里的二等乙级残废军人医药费按年人均1000元计算。此因素占乡(镇)总财力基数的53.6%。(2)人口因素,以1994年底的社会总人口,计算生育、科学技术、卫生保健三项分别按年人均0.5元,在校中小学生按年人均20元计算。此因素占乡(镇)总财力基数的10.6%。(3)资源因素,按1994年的粮棉产量,粮食每吨2元,棉花每吨10元,土地按农业税的10%计算。此因素占乡(镇)总财力基数的3.3%。(4)财政体制变换基期年因素,对1993年财政收入超百万元的乡(镇)按实际收入数的10%计算,此因素占乡(镇)总财力基数的9.6%。(5)地方税因素,除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地方税按累进制比例基数的30%核定。为支持“两高一优”农业发展,对农业特产税除按规定提取征收经费外,全额返还乡镇。此因素占乡(镇)总财力基数的22.9%。
3.超收短收及补贴:由于共享税增量部分大头划归中央,所以超基数净留县、乡(镇)部分实行四六分成,即:乡(镇)分成40%,划归县60%;地方税超比例基数部分实行五五分成,即乡(镇)分成50%,划归县50%。对基数财力供给率(保个人部分)达不到95%的乡镇,分别给予定额补贴。
4.乡(镇)财政支出:实行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新体制,凡属乡(镇)管辖的机构和人员,其经费由乡(镇)供给。各乡(镇)按照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原则,在本级财力范围内,编造财政预算,基数财力不足部分和今后政策性增人增支,由各乡(镇)通过大力组织增收,从增收分成或预算外资金中自行消化,县财政一律不再调整财力基数。财力充裕的乡(镇),除保个人部分和必要的公用部分外,可集中财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5.为鼓励支持纳税企业,涵养财源,对月纳税1万元以上,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县财政分别支持一定数额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6.为调动财税人员、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领导的积极性,新体制还明确了奖罚措施和办法,对增收多贡献大的乡(镇)继续施以重奖和翻番奖。
二、新体制的主要特点
(1)新体制与上级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精神和原则保持一致,在确保上解中央和省、市的前提下,在本级财力范围内进行再分配。(2)打破了“收入支出定基数”、“抽肥补瘦”的传统做法,采取“收入财力定基数”的新举措。(3)按照“相关因素法”的原则,根据本县实际,确定十几个主要因素,并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调整县乡(镇)之间的财力,便于操作运行。(4)贯彻“发展快的吃得好,发展慢的饿不着;利于过渡,利于稳定,利于发展”的原则,鼓励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加快发展,多得实惠,尽快步入“建设财政”的轨道;经济实力一般的乡(镇)看到希望继续努力,尽快由“吃饭财政”向“建设财政”转变;经济实力较差的乡镇得到照顾,增强信心,尽快从“要饭财政”中解脱出来,逐步跨入“吃饭财政”、“建设财政”的行列,以推动全县经济和财政工作的发展。(5)加大了地方税征管力度,克服地方税跑冒滴漏,征管不严密,征收不到位,财政增收而财力不能相应增加的矛盾。(6)体制的设计制订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民主、公平、透明,广泛征求意见,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渐进式改革,先把分税制与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在实施中再逐步完善。
三、新体制运行初见成效
新体制出台后,县、乡(镇)各级领导体制利益观念、培源壮财观念、强化征管观念更加增强,全县呈现出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可喜局面,尤其是地方税收征管力度加大,成效显著。1995年全县完成工农业总产值49.1亿元,比上年增长39.9%;完成财政收入7647万元,占市年初下达任务的111.9%,比上年增收1270万元,增长19.9%,其中地方级收入完成3500万元,占市年初下达任务的140.4%,比上年增收1174万元,增长50.5%。全县20个乡镇共完成财政收入6494.2万元,占全县财政收入的84.9%,比上年增长16.2%。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39个,比上年增加39户。各乡镇财政收入均比上年有所增长,其中增长20%以上的有13个乡镇;财政收入超百万元的有16个乡镇,全县及各乡镇基本做到公教人员工资保发放,并有8个乡镇初步实现了由“吃饭财政”向“建设财政”的转变。
(责任编辑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