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及特征
(一)社会保障管理范围。澳大利亚政府为下列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在澳大利亚出生,享有居住权的;移居澳大利亚已满10年的;移居澳大利亚不满10年,但在此期间变成了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的。具备上述条件,且收入、财产低于国家规定贫困线的人有资格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
(二)社会保障项目。澳大利亚是一个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项目齐全。主要保障项目有:有子女家庭收入保障,包括家庭给付、家庭照看子女津贴、孤儿抚恤金、单亲抚恤金、就业教育培训、抚养子女计划和幼儿园补助;失业者收入保障,包括待业津贴、失业初期津贴、失业中后期津贴、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津贴;残疾、疾病者收入保障,包括残疾抚恤金、照顾者抚恤金、移民津贴、疾病津贴、幼儿残疾津贴;老年人收入保障,包括养老金、妻子抚恤金、医疗津贴;健康保障,即健康津贴;特殊境况津贴,包括特殊给付、寡妇津贴、监护人津贴、租金补助、边远山区津贴。
(三)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的特征。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是三角支撑体系。一是政府财政投入,主要解决需要资助的人,基本社会保障费用从政府预算中支付,只保证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建立基金,通过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使雇主和雇员交纳保险金,由保险公司进行运营;三是鼓励个人储蓄,建立自我保障体制。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联邦与州政府分别管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主要由联邦政府负责。老年人收入保障、失业者收入保障、医疗保障等均由联邦政府负责。州政府承担补充社会保障。残疾人收入保障、儿童保护服务、学龄前儿童服务、学生假期服务等由州政府负责;灾害补偿由州以下的政府负责。70年代以前,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划分得十分清楚。近20年,社会保障职能有了一定交叉,如家庭和社区服务等保障项目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负责。
2.资金来源多渠道。一是政府公共税收。这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体系,大部分税种由联邦政府征收。二是有钱人自我保障。三是强制参加养老金计划,雇主和雇员要交纳养老金,养老金运营收益的一部分也并入养老金。四是失业救济金除了来源于政府预算之外,还来源于捐赠和国外就业培训收益。
3.管理多部门。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障署、联邦卫生部、教育培训部、保险委员会、国库部等多部门进行管理。
4.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最初是由政府通过公共税收全部负担的。由于保障项目多,保障范围广,到70年代由政府完全承担的社会保障难以继续维持,随后的二十几年,政府除了区别保障对象、节约保障费用支出、使保障基金支付到最需要的人身上之外,还采取了一些辅助性的措施:一是1992年实行的养老基金制度,强制雇主(用人单位)和个人交纳养老金,并利用税收杠杆,引导个人自愿储蓄,让个人适当负担养老金,以提高人们自我保障意识,提高退休后待遇水平,减轻税收负担,使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老年人收入保障费用。二是政府公务员的养老基金也是由个人和政府共同交纳,退休后从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三是医疗费用政府只负担一定限额,超过部分由自己负担。鼓励个人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正在由国家全部负担向国家提供优惠政策、引导个人自我保障、国家只管基本保障的方向发展。
5.对保障对象的资产进行调查和评估。资产调查和评估的内容很多,如对退休者收入进行调查、评估,就是评价一个人到退休时他的收入水平是多少。其收入包括任何资金来源,只要是用于个人生活方面的收入,都作为评估的对象。具体包括:存款利息、投资收益、购买国家债券及其他债券所得、资本投资收益、投资股票所得、财产出租收入、保单收入、工资所得以及其他收入等。对拥有资产超过贫困线标准的不提供基本社会保障。
(四)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评价。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表现在:一是简便易行;二是按需分配,保障效率较高;三是成本比较低;四是社会保障覆盖面广。其缺点体现在:一是福利项目多、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支出加大了财政压力,财政难以负担。二是社会保障水平下降,社会保障水平只占人均周工资的25%。三是只有相对贫困人口享受社会保障,而不是全社会都享受,易引起社会矛盾。四是为失业者长期提供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现象增多,降低了社会保障效率。五是破产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农民小业主没有纳入保障的范围。六是家庭补助的某些方面不合理。如对妻子没有工作的家庭提供救济时,不考虑丈夫的收入情况。
澳大利亚财政部门的
社会保障职能及作用
澳大利亚的财政部门有两个,一是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家预算的编制;一是国库部,是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对社会保障进行宏观调控。这两个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参与对社会保障的管理;
(一)拨付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库部商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报内阁讨论,提交议会通过后,国库部拨付社会保障资金。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社会保障法案。
(三)审核批准社会保障署、教育培训部、保险委员会等部门的预决算。
(四)会同税务部门制定有关养老基金方面的税收政策。
(五)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总之,澳大利亚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管理中,既是宏观调控者和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提供者和监督者。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老年人收入保障改革。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澳大利亚养老金支出增长迅速。目前养老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9%,如按原体制运行,到2050年这个比重将提高到5%。预计到2015年,一年的税收不足支付一年的基本养老金。为了解决养老金入不敷出的问题,减轻人口老龄化对财政的压力,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从1992年开始,政府决定实施养老基金计划。养老基金计划共分为两部分,一是强制养老金计划,二是自愿储蓄养老金计划。
1.强制养老金计划。雇主必须为雇员交纳工资5%的养老金,雇员自己也必须交纳相同数额的养老金。到2002—2003年度,交纳比例要提高到9%。雇主为雇员交纳的养老金,国家规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基数,同样个人交纳的养老金也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预计到2050年基本可以保证养老金的稳定收支。
2.自愿养老金储蓄计划。作为养老金计划的补充。国家对由雇主、自由职业者和一些雇员自愿储蓄的养老金,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给予税收优惠。对经资产评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自愿储蓄的养老金,给予有限的抵扣。
(二)失业者收入保障改革。最近20年,失业人员增加很快。1994年澳大利亚失业率已达9.1%,长期失业人数和短期失业人数差不多各占一半,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数达56万人,国家财政难以承受,为了降低失业保障费用开支水平,减轻国家负担,联邦政府成立了教育培训部,主要负责提供失业者重新就业所需要的服务。还对失业者收入保障作了如下改革:一是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二是失业者必须接受以提供能力为本的就业培训,否则就减少失业救济金;三是政府为失业者提供就业信息,就业信息充分考虑专业条件、工作要求和居住距离远近;四是失业者必须积极寻找就业机会,鼓励失业者重新就业;五是政府提供失业救济金不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只要有工作并取得收入,政府就减少提供失业救济金的数额。
(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了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效率,降低社会保障支出:1.实施目标管理。确定维持基本生活必须的支出项目及其费用金额,准确确定贫困线,并结合调查、评估,决定是否提供社会保障及其保障金数额的多寡,严格限定领取保障金人数。2.鼓励老年人投资和搞商业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投资和金融、税收信息咨询,建立老年人自我保障体系。3.延长退休年龄。为计划在10年内,将妇女退休年龄由60岁延长至65岁。4.减少单亲家庭补助,离婚后无监护权的一方也要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减少国家财政负担。5.减少40岁以下没有子女者和寡妇的救济金。6.鼓励年轻人通过实习,掌握工作技能,尽快参加工作。
(责任编辑方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