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上半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当地区域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1994年所得税解缴情况进行了核查,据初步统计,本次核查的企业达6422户,查出违纪金额24.3亿元,应补缴所得税10.2亿元。从检查结果看,不少非银行金融机构财会管理工作薄弱,偷、漏国家税收,瞒报、少计营业收入,乱摊成本费用等违纪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财会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突出表现在:一是盈亏不真实,企业随意调节利润,出于各自不同目的,搞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国家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不少信用社违反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呆帐准备金、应付未付利息计提混乱,年末随意调整,影响了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二是违纪违规现象普遍。不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支是最普遍的问题,有的只算“应收”,有的只算“应付”,还有的“应收应付”都不核算;不按规定分期摊销费用;巧立名目,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三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多元化和各自专业侧重不同,企业帐、证、表的格式五花八门,给自身核算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二)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目前信用社的财会人员多数是缺乏财会专业知识的待业青年,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这些人员上岗之前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有关文件、法规制度也没有一个固定渠道送至企业,有的政策文件企业根本看不到,致使企业财会人员对新财会制度和新税制知之不多,工作中无所遵循,经常出现一些技术性的差错和违纪问题。如某城市信用社,随意多提呆帐准备金11万元,多提达63%,任意多提折旧9万元,多提55%,该企业为了信用等级达AAA,还人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将贷款利息收入不进收入而直接转入“盈余公积”,金额达63万元。
(三)依法纳税意识较差。大多数基层财会人员不了解税收会计,不知道还有应纳税调整项目,自己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基层财会人员对政策掌握不清,纳税意识淡薄,造成漏交、混库现象严重。不少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是不主动申报纳税,许多企业年终决算时不计所得税;二是拖延不缴;三是一些企业不明确自己是否为独立纳税单位,有些外地公司既未与总公司并表,也未就地申报纳税。此外,还有一级机构虽然办了税务登记,而二级机构却是漏管户,这些企业实现利润既未列入主管行决算,也未并入一级机构表中,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四)实物收贷管理混乱。近年来,抵押贷款发展较快,以物还贷逐渐增多,由于缺少统一的管理核算办法,造成抵回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存放变质,房屋、车辆随意使用,固定资产不按规定估价入帐,导致财产资金不实。
(五)人财物管理关系未理顺。非银行金融机构虽是挂靠专业银行管理,但很多关系还未理顺。企业虽然是独立核算的实体,但缺乏人事自主权、经营自主权。一些专业银行只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员进出,收取管理费;有的把信用社作为自己的内部银行,直接指令发放贷款,造成资金沉淀。有的地方对城市、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干预过多,凭借人、财、物管理权,搞各种收费、捐赠、赞助、摊派,大大增加了企业负担。
(六)国有资产收入流失严重。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名为集体、股份制企业,实际上是中央企事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办的第三产业,是为主管部门服务的“福利”单位。这些企业以上交管理费、董事会费的名义,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有的将中央企事业单位应分得的税后红利不作分配,长期挂帐,致使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不能及时回收。还有的以个人集资名义入股,既在税前支付股息,又在税后分配红利,分红额超过国家正常存款利率的数倍。部分信用社利用“长期投资”科目经营“三产”,购置地产、房屋或搞基本建设等,所用资金很少计息或根本不计息。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国有资产大量转移到个人手中。
(七)政出多门,管理出现“真空”。一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与地方所属性质上划分不清,造成形式上有人管,实际上无人负责的局面。目前,除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由税务部门管理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主管单位都不明确,造成政出多门。如股金的“保息分红”,人民银行可以出政策,税务局也可以出政策。有些方面则又无章可循,为企业呆帐核销,有的只提呆帐准备金,而沉淀多年的呆帐难以核销;有些虽经过批准核销,但既无破产证明文件,又无依法清算手续。
(八)任意支取资本金,使资本金有名无实。目前,信用社资本金主要是吸收股金,按有关规定,股本是不能随意抽走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信用社吸收股金普遍可以随时支取,形成实收资本经常变动。如某信用社1994年初吸收股金1800万元,到10月份实收资本转为定期存款1400万元。这种做法造成信用社实际没有资本金可言,给储户带来很大风险,而且股利支出在所得税清缴时很难准确核定。
(九)金融企业的界定和审批有漏洞。目前,有些单位未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却又在从事金融业务;或者是在清理整顿时已取消其金融许可证,但事实上却仍在经营;还有一些企业,由不具备许可证发放权利的基层人民银行,“登记备案”后便从事金融业务。这类企业主要是一些地方性经济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典当商行、互助会、各种各样的基金会,为数不少,有的省多达1000多个。部分企业由于是各地方政府支持组建起来的,享受地方的优惠政策,利率高进高出,贷款不受规模控制,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这类企业由于不属正式批准的金融机构,而且所得税又全部交入地方金库,造成中央财政收入流失。
(十)财会制度不够协调。比如有的主管部门制订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与现行《两则》、《两制》不协调,一是呆帐准备金提取基数规定不一致;二是成本开支范围不一致;三是应收利息的财务处理上不一致;四是修理费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不一致;五是折旧年限的规定不一致。由于这些财会制度不协调,不统一,弱化了财务制度的约束,出现了乱列成本现象。
近些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各种机构、民间团体组织争相开办非银行金融企业。随着数量的增多,这类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应逐步规范和加强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对此,笔者有几点建议。
(一)建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督体系。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性质上属金融企业,但又区别于金融企业,这些企业的资金是从自筹开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单靠参照金融保险企业的各种办法是不完全可行的,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
(二)规范财会制度。所有企业财会制度不能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不能违背行业财会制度。各有关部门制订的配套制度,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财会制度,以规范财会行为,尽快把各类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统一到《两则》、《两制》的规定上来,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会管理走上正轨化、规范化。
(三)抓紧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收入流失。清产核资是财税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在作好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税部门事前、事中管理的监督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堵塞国家收入转移和流失,多为国家增收。
(四)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征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二是企业要按国家税法规定积极主动申报纳税;三是要监督企业及时足额地将应上交的税款解缴国库,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
(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要深入宣传国家新的税收法规,做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征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城乡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银行过渡。目前,城乡信用社分别由联社和农行代管的体制,存在许多弊端,不少地区监督管理不到位,流于形式,在监督、管理、服务上跟不上。从长远来看,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逐步过渡到合作商业银行,是促进信用社完善与发展的途径。
(责任编辑 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