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信用是财政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财政部门将无偿支出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以有偿的形式支付,并收取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占用费,使财政资金信用化。财政信用资金适用于那些需要财政扶持又具有一定收益能力的项目,它相当于政策性较强的优惠贷款,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培养后续财源。
财政信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目前财政信用资金主要由财政专项周转金和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的间歇资金构成。
专项周转金包括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扶贫周转金、商粮贸周转金、社会文教事业周转金、农业发展周转金、外经周转金等。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一是预算内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二是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资金;三是在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集中的部分预算外收入(如企业留利等);四是周转金占用费和周转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
预算外专户存储资金主要是指,根据财政部规定,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据对河北、北京、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六省市调查,1993年预算外专户储存的资金共计207亿元,财政部门利用专户存储的间歇资金借款30亿元。
至于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的本金,虽然有一部分来自财政周转金,但公司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其金融活动接受银行监督,并已和财政部门脱钩,因此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应不属于财政信用范畴。
财政信用资金的使用,按规定主要用于工农业生产部门,基础行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和急需扶持的事业单位以及解决财政库款的临时周转困难。期限一般在半年到两年之间。借款的基本原则是拾遗补缺,微利保本,注重社会利益。具体主要用于流动资金、挖潜改造、基本建设和支农借款四个方面。从六省市调查情况看,财政信用借款1993年用于流动资金20%,挖潜改造40%,基本建设5%,支援农业35%。
财政信用资金的作用
财政信用资金对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
1.财政信用将财政的政策性与信用的效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大大提高。在没有政策性银行的情况下,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是以效益为导向的。对于那些风险大、效益差的企业或项目,即使社会效益好,取得银行贷款也比较困难。而财政信用则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例如吉林毛纺厂1993年年初曾濒临倒闭,职工生活困难,企业迫切需要技术改造。在这种情况下,吉林市财政局及时注入财政信用技改借款2500万元,帮助企业引进90年代先进设备。当年企业转亏为盈,实现利税11960万元。河北省利用财政信用开展“双创双扭”活动,增强了县级财政的经济实力。湖南省从1990年,累计投放财政周转金近2亿元,帮助14个县进入亿元县的行列。
2.财政信用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农业领域的资金周转期比较长,收益也相对低。另一方面,农业又是需要财政大力支持发展的重要部门。财政部门一直在探索既要支持农业发展又要兼顾资金使用效率的投资方式,为此早在60年代就建立了支农周转金,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据统计,河北省近10年来累计投放支农周转金5.08亿元。
3.财政信用为行政事业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财政增收节支,财政部门利用财政信用资金,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创办经济实体,增加收入抵偿财政拨款,减轻财政资金紧张的压力。湖南省广播电视系统用有偿经营收入抵顶财政拨款和补充事业经费4114万元,从而减轻了财政的负担。
当前财政信用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993年以前,对财政信用资金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自行其是,有些地方甚至把它作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1993年底,财政部颁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信用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统一核算、集体审批”的管理办法,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落实。目前,财政信用的管理形式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集中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指定专门的职能处室(如预算处或综合处等)或专门的管理机构对财政信用实行集中管理。如有的省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处统一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拟定借款计划,统一办理借款手续,统一会计核算。有的市成立了“财政资金管理分局”,专门从事财政信用管理。有的省市是委托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统一开户,统一办理借款手续。分散型管理是指财政部门的各职能处室和有关信用管理机构各自管理一块资金,分别开户、分别设帐、分别对外借款。实行分散管理的地区,项目的审批权限一般也分散在各资金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办法的地区大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办法和借款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分散管理的单位,已经或正在向集中管理的方向过渡。
财政信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没有统一的计划、规范的管理和严格的监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将全国财政信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纳入统一计划,使宏观调控出现真空,微观管理发生混乱。目前,中央、地方财政部门的处、室、科,各级财政部门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都掌握着一部分财政信用资金,都有权对外放款。资金的来源、用向混乱复杂,从中央到地方都难以搞清究竟有多少财政信用资金,对使用情况也不摸底。
2.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办法不完善、不规范。现行管理办法对财政信用借款占用费率的规定比较笼统,只规定“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地方收取的占用费率一般在3.6-10.98%之间浮动,随意性很大;现行办法也没有对财政信用借款的审批、使用、占用费收入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致使财政信用资金得不到合理使用,发生了许多乱批项目、变相拆借、随意分配占用费收益、过分追逐盈利等问题。
3.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来保障财政信用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一些部门或地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信用借款,将一部分资金挪去搞房地产和金融资产交易,或是参与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占用费收入发放奖金或搞其他福利开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财政管理部门对此类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调控,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解决。由于监督不力,财政信用资金的使用效果大都不够理想,据调查有1/3的借款成为收不回来的呆帐。
对加强财政信用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财政信用作为一种资金分配方式,把财政分配的政策性和银行分配的效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兼顾社会效益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目的,其作用是仅靠财政拨款或仅靠银行都无法取得的。从实际情况看,财政信用的积极作用是应该肯定的。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管理制度的缺陷,出现的问题确实很多,并导致预算资金流失、信用混乱、滋生腐败,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信用的管理和宏观调控。
1.将财政信用资金纳入统一计划,作为财政预算的一个附属部分。财政信用资金的主要部分,是由预算内无偿支出变有偿支出的各项财政周转金,它属于财政资金的一部分,财政信用计划也应属于预算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计划要明确反映财政信用资金的来源、用途和增减变化情况。这样可以如实反映财政预算的规模和财政信用资金的情况。
2.明确划分部门管理的职责范围。财政部门应重点负责计划编制、会计核算、项目审批和借款数额期限的确定;金融部门负责办理所有的财政信用借款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3.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行管理办法。要统一全国的财政信用管理办法,严格界定财政信用的使用范围,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借款期限和占用费率,缩小浮动幅度。占用费收入扣除必要的业务费支出外,应全部纳入财政信用资金。
4.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对财政信用借款项目的审批、金额及使用等都要有明确的监督制度,用款单位要定期上报有关情况,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
5.限制预算内资金转作财政信用资金。当前我国预算紧张状况加剧,将预算内资金过多地转作财政信用资金,将进一步增加预算平衡的矛盾;另一方面,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已经建立,可以承担一部分过去由财政负责的政策性较强项目。鉴于这种情况,发展财政信用的重点应放在利用财政间歇资金上面,特别是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信用支持的重点应以短平快的小型项目为主。
(责任编辑 江正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