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联邦和州政府属于主权政府,均有各自的宪法和法律。而地方政府是根据州的法律成立的,其权力来自各个地方政府所在的州政府。与政体相适应,财政分为联邦(中央)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三级。三级财政之间的特点是:
一、各级财政都有独立的预算和相应的财政管理部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8个州(包括首都特区和北方领土)政府和863个地方政府,都各自编制、审查、批准本级政府的预算。为了完成资金的筹集、分配,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财政管理部门。
联邦政府管理财政工作的部门:一是国库部,负责财政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通过隶属于该部的税务局征收关税、所得税等联邦收入;确定每年转移支付的总规模方案。二是财政部,负责财政支出的评估、预算制定、执行和监督。三是拨款委员会,它是一个咨询性的机构,负责提出一般性拨款和医疗保健专项拨款各州所得份额分配建议。
州政府设有国库部、财政部和拨款委员会。国库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改造国有企业、处理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州政府的税收由国库部中的税务局(首都特区为收入部)负责征收;财政部负责公共支出预算的执行;州拨款委员会负责提出向各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分配建议方案。
地方政府只设国库部(或财政部),负责组织地方收入和安排地方公共支出。
二、依照宪法界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范围,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收入。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第107条,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州政府的主要职责和权力(地方政府的职权在州政府职权范围之内)。联帮政府的职权主要包括国防军事、外交事务、对外援助、各州间的贸易关系、全国性的津贴、全国性税收、全国性借贷、邮政通讯、铁路修建、发行货币和铸币、银行和保险、专利和版权、调节和仲裁、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治安等。州政府的职权包括征收州税、开展信用业务、促进州工商业发展,负责组织州内交通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维持社会治安、处理民法和刑法范围内的事务等。地方政府的职权很小,主要是征收地方税、提供社区服务,提供城市设施并进行管理,包括城市规划、道路修建、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供水、街道清扫等。
宪法还对各级政府的权力作了某些限制,如第114条规定联邦政府不能征收各州的财产税,州政府也不能征收联邦政府的财产税,第90条规定州政府不能征收销售税。当州政府法律与联邦政府法律相抵触时,以联邦法律为准。
根据事权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用途和收入来源如下:
1.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联邦政府1993-1994财政年度各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分别为:国防8.5%、教育8.3%、医疗保健14.0%、社会保障和福利36.0%、住房和社区公共设施1.1%、文化娱乐1.2%、经济服务6.9%(其中运输通讯1.1%)、一般公共服务6.9%(其中司法、法律治安和公共安全1.1%)、公共债务利息5.8%、对州和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13.5%、资产出售等-2.2%(此项为出售公营企业资产所得收入冲减财政支出)。
州政府的财政支出,以维多利亚州为例,1993-1994财政年度各项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教育20.0%、医疗保健17.2%、养老金和抚恤金12.8%、公共秩序和安全5.5%、社会保障和福利5.3%、运输交通10.6%、住房和社区建设1.4%、公共债务利息13.8%、其他支出13.4%。
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以墨尔本市为例,1993—1994年财政年度各项支出比重分别为:城市发展3.4%、社区和文化娱乐15.9%、公园和花园7.5%、清洁和环卫9.5%、交通和道路15.8%、技术服务10.3%、政府管理支出7.6%、金融管理支出30.0%。
联邦政府支出中的一些支出项目,有很大部分是通过对州及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而由州和地方政府支出的。如教育支出,联邦政府直接支出仅占30%左右,70%左右是由州和地方政府安排的;住房支出主要是通过州和地方政府援助私人取得住房所有权;社区公共设施支出也主要拨给州和地方政府。
2.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联邦政府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1993-1994财政年度,各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49.8%、公司所得税12.8%、销售税10.3%、消费税10.9%、关税3.3%其他税6.2%、非税收入(主要是联邦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和利息收入)6.7%。
州政府的各项收入比重分别为:联邦拨款42%、工薪税8%、土地税和市政税9%、其他税(包括博彩税、印花税、机动车辆税、特许经营权收费等)19%、国有企业上交利润10%、其他杂项收费12%。
地方政府的各项收入,以墨尔本市为例,联邦和州拨款3.6%,土地税和市政税52.1%,收费和用户付费26.0%,利息收入2.8%,供电部门上交利润15.0%,出售资产收入0.4%。
三、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调节纵向和横向不均衡。联邦政府拥有对所得税、关税等主要财源的征收权,而州和地方政府虽然税源名目很多,但税基狭窄,这就形成了纵向的不平衡,联邦政府集中了国家财政的主要部分,收大于支,而州和地方政府支大于收。如1992-1993财政年度,联邦政府集中全国收入的67.4%,而支出仅占32.4%;州政府集中全国收入的27.8%,支出占59.3%,地方政府集中全国收入的4.8%,支出占8.3%。这种纵向不平衡使联邦政府收入向州和地方政府转移成为可能。
1993-1994财政年度,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总额318.71亿澳元,占联邦财政支出的27.7%。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转移支付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对州的一般性拨款148.99亿澳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6.7%,其中经常性拨款143.56亿澳元,资本性拨款5.43亿澳元。资本性拨款每年大幅度减少,1996-1997财政年度将被取消。
2.对州的专项拨款104.48亿澳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32.8%。包括对基本医疗保健、教育、道路、住房、居住环境、家庭和社区保健、养老金、农村调查等项目拨款。
3.通过州对地方政府拨款62.64亿澳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19.7%。包括对高等教育、非政府学校等专项拨款和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性拨款及特定公路拨款。
4.直接对地方政府的拨款2.6亿澳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0.8%。
澳大利亚各州之间也存在横向的不平衡,即各州筹集收入能力不一样,在提供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时,所花费的成本也有所不同。联邦政府转移支付中的一般性拨款,按照均等化原则进行分配,使地区间不平衡的问题得到了改善。
(责任编辑 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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