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了解分税制体制下乡镇财政建设情况,今年3月,财政部地方司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乡镇财政联系点座谈会,13个省(市)财政厅(局)分管乡镇财政工作的处长和主管人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交流了如何按照分税制要求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合理设置乡镇财税机构以及建立健全乡镇国库的经验,研究和探讨了新形势下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与会代表认为,要按分税制要求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休制。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乡镇财政建设的核心,是乡镇财政行使其职能的重要保证。乡镇财政建立以来,由于逐步完善了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乡镇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但在新体制实施过程中,由于新旧矛盾交织,乡镇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一些地区为了增强县(市)财政的调控能力,保证人员经费开支,在确定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将过去划归乡镇财政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权限上收,使乡镇财政体制又回到了统收统支的老路上去,导致乡镇财政职能弱化,乡镇财政国库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比如有的县(市)把乡镇增值税收入25%部分只留给乡镇很小的比例,有的甚至全部上划。有的地方把属于乡镇开支的教师工资上划。这样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县乡财力紧张问题,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合理划分收支范围,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乡镇经济这块“蛋糕”做大,才能有充足的财力保证县乡两级各项支出的需要。在这方面,辽宁省在乡镇财政面临财力减少和支出刚性增长双重压力的形势下,实行了农业四税、乡镇级增值税的25%全部留归乡镇的做法。湖北省在全省42%的乡镇中,实行了将增值税的25%、农业税、营业税、农林特产税全都划作乡镇固定收入的做法,对因上解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减少的乡镇财力,县对乡镇采取适当办法解决。这对于调动乡镇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会议指出,确定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要有利于调动县(市)、乡(镇)两级政府的积极性,要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赋予乡镇一级政府必要的财权;第二,要从各地区、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第三,体制要规范,要相对稳定。代表们建议各省市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确定,绝不能将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退回到统收统支的老路上去。
与会代表认为,要理顺乡镇财税关系,合理设置乡镇财税机构。目前在县乡两级要求财政与地税机构合并的呼声很高,乡镇一级采取财政与地税机构合一的体制实为上策,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采取两种不同的机构模式:对于经济比较发达、地税征管任务重,而且已设有地税机构的乡镇,可以将乡镇财政所与乡镇地税所合署办公,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乡镇财政所所长兼地税所所长;对经济欠发达、税收任务少,以及税务机构分设后需要重新建立地税机构的乡镇,可以试行财税合一模式,成立乡镇财税所,财税所内部可以成立几个职能组,一是税收征管组,负责征收农业四税、乡镇其它地方税收及其它收入等;二是预算组,负责管理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各项财政支出;三是财务管理组,负责乡镇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合并的财税所,业务上由县财政局和地税局领导,人事管理由县乡双重领导。
与会代表认为,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镇国库建设。乡镇国库的建立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继续加强建设。各地在乡镇国库建设方面已取得了不少进展,黑龙江、辽宁两省在分税制实施前乡镇国库建库面就已分别达到了95%和88%。分税制实施以后,他们针对部分乡镇国库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乡镇国库的正常运转。江苏、湖南等省抓住改革的有利契机,创造条件,加强指导,在全省大部分地区建立乡镇国库。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乡镇国库覆盖面还比较小,必须在稳定基础上求发展。目前已经建立的乡镇国库要巩固和完善,还没有建立国库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乡镇国库建立起来,尽早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