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同志认为,法人财产权应包括收益权。严格说来,法人财产权含有收益权,没有法律依据。收益权属于所有权范畴,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排他性质,其含义是:无论经营者怎样运用法人财产去发展扩充原企业,甚至向其它企业投资,创办新企业,都不能侵犯出资者所有权在经济收益上的实现。经营者运用出资者资本所产生的利润及其使用结果(如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再投资),应当归属于所有者,不能改变出资人对收益的所有权。这一点在资产负债表上是很清楚的。投资收益列为所有者权益,没有任何一项收益属于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财产权,只应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三项权利,否则,就会扩大所有权的概念,难以同企业所有权的提法划清界限。就法人财产权包含的三项权利而言,同企业经营权所包含的三项权利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财产权也就是企业经营权。之所以要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取代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关键在于企业经营权没有明确所有者不能随意撤回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能平调企业的资产;也没有界定出资者和法人各自的责任。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企业法人是否享有收益权,而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金保全和独立运转原则,资本金的来源必须明确,要有确定的出资者,资本金一经注入,出资者不得随意抽回,企业的实物资产也不允许随意平调;二是有限责任原则,即出资者只以投入的资本金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财产责任,企业法人只以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企业经营状况承担民事责任,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都不再负连带责任。稳定的资本金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结合在一起,既保证了法人财产的独立运营,也通过界定出资者和经营者各自的财产责任,保证了法人财产运营的有效性。这是法人财产权的精髓,也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
(摘自《求是》1994年16期卢中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