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国有经济产权管理法制化。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我国法律明确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对于改革以来兴起的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三资”经济等则未从法律上加以明确保障。非国有经济特别是私有经济、个体经济,由于所有权没有法律保障,担心政策风向改变,加上社会各方面纷纷伸手揩油,以及封闭的小农意识,有的将资金用于挥霍消费或存款到国外,而不是增加积累扩大再生产,这引起资金倒流的不正常现象,诱导居民消费早熟,追求高消费,对国民经济的积累机制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必须立法保障非国有经济的财产权。在现有法律保护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建议全国统一立法,管理非国有经济,制定非国有经济法,依法保护非国有经济的权益。非国有经济法可分项设立集体经济法、私营经济法、个体经济法和国际资本法,保障非国有经济的财产权和国有经济一样不受侵犯。
2.调整非国有经济的税收环境。主要是随同国家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在全国积极推行分税制改革,并主动改革地方税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促进非国有经济的适当发展。包括统一企业所得税(新税制已经使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基本统一,下一步是如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开征社会保险税等。
3.将非国有经济纳入财政支出系统。目前,财政生产性支出主要针对国有经济,仅向国有经济拨款或贷款投资;对非国有经济一般不安排财政投资,非国有经济被排除在财政支出之外。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非国有经济和国有经济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需要相同的财税环境,以促进公平竞争。非国有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向财政上缴了税收收入,相应地也应从财政获得必要的投资。
4.建立非国有经济的财税监督管理制度。由于非国有经济刚刚发展,对非国有经济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放松了对非国有经济的管理。今后,财政要拓宽管理视野,对非国有经济实行统一的大财政管理。要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对非国有经济的监督管理要制度化、经常化,做到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监督相结合。在日常的监督管理时,不能干预非国有经济正常的财务活动,只能检查监督非国有经济财务的合法性;同时提供建议、咨询和信息,为企业决策服务,寓服务于监督管理之中。要加强对非国有经济的税收征管。由于对非国有经济管理较松,非国有经济税收流失严重,实际税负太小。为防止非国有经济偷税漏税,要严格对非国有经济的税收征管。
(摘自《财政研究》1994年第8期杨灿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