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权余辉 方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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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澳大利亚国有企业共有240多户,企业户数只占全国的0.1%,但1992-1993年度国有企业的公共支出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就业人数占19%。从行业分布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为整个社会服务的事业,如水资源的储存和分配,煤炭等能源的生产和分配,铁道、船舶和航空运输、邮电通讯等产业。从企业级次看,国有企业分三级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的国有企业40多户,主要对影响整个国家利益的领域进行控制;州级政府的国有企业一般从事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活动,如电、水等增加财政收入的事业;地方一级政府的国有企业则限于文化教育、环保等社会性事业。
新西兰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只负责一些福利、环保、旅游等事业的管理。目前,中央政府的国有企业有20多家,资产总额130亿新元,国家权益(即所有者权益,下同)70亿新元,其中新西兰电力公司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资产总额达83亿新元,国家权益达42亿新元,占全部国有企业的60%左右。新西兰国有企业虽然不多,但行业分布较广,涉及电力、石油、煤炭、森工、航空、航运、邮电通讯、广播电视、金融等领域,对国家经济有较大的影响。
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国有经济成分不大,但由于涉及领域多,在整个经...
澳大利亚国有企业共有240多户,企业户数只占全国的0.1%,但1992-1993年度国有企业的公共支出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就业人数占19%。从行业分布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为整个社会服务的事业,如水资源的储存和分配,煤炭等能源的生产和分配,铁道、船舶和航空运输、邮电通讯等产业。从企业级次看,国有企业分三级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的国有企业40多户,主要对影响整个国家利益的领域进行控制;州级政府的国有企业一般从事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活动,如电、水等增加财政收入的事业;地方一级政府的国有企业则限于文化教育、环保等社会性事业。
新西兰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只负责一些福利、环保、旅游等事业的管理。目前,中央政府的国有企业有20多家,资产总额130亿新元,国家权益(即所有者权益,下同)70亿新元,其中新西兰电力公司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资产总额达83亿新元,国家权益达42亿新元,占全部国有企业的60%左右。新西兰国有企业虽然不多,但行业分布较广,涉及电力、石油、煤炭、森工、航空、航运、邮电通讯、广播电视、金融等领域,对国家经济有较大的影响。
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国有经济成分不大,但由于涉及领域多,在整个经济中仍具有重要作用。八十年代以来,两国都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化改革,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
一、全面推行公司化改革,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长期以来,澳新两国政府在国有企业管理上控制较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往往把政府的目标和行为强加于企业,以致政府与企业的责任难以划清,企业效益不高,竞争乏力,加重了政府的负担。为了提高国有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两国政府都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澳大利亚从1987年开始实行公司化。新西兰则从1984年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化改造。在公司化改革上,两国的做法基本相同。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企业以盈利为目标、政府以投入资产回报率为目标的机制。按照传统做法,企业集商业目标和社会目标于一身。实行公司化后,国有企业应与私人企业一样,以商业利益为首要目标,尽可能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政府则以所有者身份,以能否从企业获取最高的资产回报率为标准,改变了以往那种企业商业目标和政府社会目标相混淆、企业责任不清的管理体制。至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一般是在国会通过的设立国有企业法案中作出规定,并在企业计划报告中具体体现,在评价企业经营情况时一并考察。如邮政公司必须保证在边远地区按同一价格提供邮政服务;林业公司兼顾木材生产和环境保护。
2.给国有企业更大自由度,让其与私人企业一样自主经营。公司化前,两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直接管理的办法,国有企业在产品价格、投资、雇员聘用等方面都由政府直接控制,就连企业雇员出国培训也需报政府批准,企业没有相应的自主权,削弱了竞争力。国有企业公司化后,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赋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定价,自主聘用或解雇员工,自主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等,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拥有与私人企业一样的自由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实行董事会制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状况担负责任。公司化改革后,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一样实行董事会制,但董事由政府任命,并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负责。如果不能完成经营目标,政府有权解聘董事。政府聘任的国有企业董事大多具有在私人企业任职的经历和经验,他们既对企业负责,获得最大利润;又对政府负责,向政府上交更多的红利。
4.国有企业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形成规范化的制约体系。主要途径包括:(1)通过对企业年度计划报告以及以后3-5年计划报告的评估、审批进行监督;(2)通过评估、审批企业年度执行报告进行监督;(3)通过企业期间报告的评估进行监督。按照两国政府公司化改革的要求,企业董事必须按规定向政府提供正式报告,接受政府监督评价,确保政府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失。
尽管澳、新两国政府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内容类似,但在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仍有较大的差别。澳大利亚的国有企业,由主管部管理,并由主管部长负责董事的委派和公司计划报告的评估、审批,只有在股利政策、投资选择等重大问题上,主管部长才向财政部长咨询和协商;财政部作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有关政策管理,包括制定国有企业改造计划、资产出售计划,编制国有企业年度经营报告并接受国会咨询,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而新西兰虽然也有林业部等主管部门,但主管部只负责制定行业政策(适用行业内所有企业,包括私人企业),不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企业董事的委派和计划报告的评估、审批由两位持股部长(财政部长和国有企业部长)负责,其中国有企业部长只有一人,没有相应的机构,实际上,有关国有企业管理的具体事宜由财政部负责,并接受国有企业部长和国会的咨询。从两国的做法看,新西兰的改革更彻底一些,减少了主管部这一管理层次,更有利于避免政府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二、重视企业经济预测和计划工作,把企业计划报告作为政府管理企业的主要纽带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有一个重要的逻辑,就是“好的计划可以得到好的结果”。为此,两国政府非常重视国有企业的经济预测和计划工作,并且把企业编制计划报告,政府评估和审批计划报告作为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主要途径。
1.企业计划报告的主要内容。企业计划报告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向政府上报的包括企业今后3-5个年度内财务预测计划等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今后3-5年内应达到的财务目标,包括营业额目标、利润目标等;(2)企业发展战略,包括企业业务范围的调整,发展方向等;(3)产品战略,包括调整产品结构、改善产品质量以及服务质量等;(4)投资和融资计划,包括投资方向、资金来源、可行性研究论证等;(5)财务预测,包括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可行性分析;(6)股利政策,包括企业税后利润目标以及上交政府的股利计划;(7)对价格和服务质量的控制;(8)对影响完成财务目标最主要因素的分析;(9)企业人才规划和公共服务战略;(10)对过去计划和目标执行情况的评价。
企业计划报告是涉及企业今后3-5年经营目标、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的一个全面报告。既是企业当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政府监督和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依据。
2.企业计划报告的编制与审批。企业计划报告的编制与审批的基本程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是大体相同的,但具体做法也有差异。
澳大利亚财政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国有企业计划报告要求在进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编制,一般应在4-5月份把计划报告编制完毕,6月份上报主管部长,主管部长向财政部进行咨询,在一个月内就计划报告的重大问题,由主管部长亲自与企业董事会协商,并上报内阁同意后,于7月1日前正式批复企业执行。审议中的新的国有企业法案将赋予财政部在计划审批方面更多的权限。
新西兰财政年度为当年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企业计划报告的编制时间较早,一般在8-9月进行,11月份形成报告,12月份正式上报财政部长和国有企业部长。财政部长和国有企业部长收到企业上报的计划报告后,首先应向财政部所属工业司等机构咨询;1-2月份就计划报告的重大问题向企业提出意见;企业在2-3月内答复政府,如有不同意见由财政部长和国有企业部长与董事会协商,一般都能取得一致意见。政府与企业取得一致意见后,3月份即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由财政部长和国有企业部长提交议会并批准执行。
3.企业计划报告的实施。企业计划报告经批准后,完全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部门和股东部长均不得进行干预。政府部门和股东部长的意见只能在审批企业计划报告时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将其意见体现在计划报告中,通过计划报告对企业进行全局性的控制,一旦企业计划报告审批实施后,不得提出与计划报告不符的建议和意见。但是企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董事会不得偏离经政府批准的企业计划报告,应严格按照计划报告实行,并接受政府部门和股东部长的监督。如果企业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报告,必须事先报经股东部长同意。到目前为止,澳、新两国国有企业尚未发现在执行年度中对计划报告进行重大调整的事例。
三、政府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分类管理
澳、新两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要求企业把固定资产投资作为一项核心内容纳入企业计划报告,并根据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和不同的投资方式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澳、新两国现有的国有企业都是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兴建起来的,但企业一旦投入生产运营,政府不再对企业直接投资。国有企业如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资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税后利润中的留存收益,二是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进行融资。企业利用税后利润中的留存收益进行投资,必须取得政府的支持,即在政府确认企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对企业税后利润不要求全部作为股息上交政府,留存部分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如果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进行融资,主要采取借贷方式,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办法筹集资金。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在澳大利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一种是在原有规模上扩大生产能力或扩充业务。新西兰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划分为三种:一是更新原有的固定资产;二是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扩大原有的生产规模;三是对新的业务领域进行投资或者对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业务进行投资。
3.政府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澳、新两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共同之处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纳入企业计划报告,只有经过政府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而且两国政府均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供有关补充材料说明。这些说明材料包括:为什么要优先进行这项投资,不上这个项目会产生什么影响;投资成本与社会平均成本的比较,投资风险以及投资回报率;投资项目相关的配套服务是否落实,如材料供应、施工等是否有关方面已作出承诺或已签合同等等。政府通过企业计划报告以及有关材料的评估,作出最终决定。但是,澳、新两国政府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上,也有所不同。澳大利亚政府在批准企业计划报告后,企业投资计划即可实行,但对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其借款规模还需上报政府借款委员会审批。新西兰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企业计划报告,另一方面政府还需根据企业投资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类控制。凡是属于更新原有固定资产和购置新资产的投资方式,一般在政府审批企业计划报告后即可实行,但投资额超过5000万新元的则应另外单独上报政府审批;属于主营业务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需要与企业进行反复协商,而且企业必须提供详细的计划报告,单独上报政府审批。
四、政府依法对国有企业实施规范化的财务监督
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按照企业公司化改革的要求,企业必须向政府提供有关正式报告,接受政府的监督和评价。
1.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目的。澳、新两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保证政府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利益优先取得,避免遭受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是以所有者的管理职权为依据的,是所有者对企业的监督。澳、新两国政府认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就是让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拥有同样的自由度,实现公平竞争,但政府作为所有者,也必须像私人企业老板一样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因此澳、新两国政府在企业公司化改革中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具有明确的要求,而且在有关国有企业法案中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政府依法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提供了法律保证。
2.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的具体形式。澳、新两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主要采取企业上报计划报告或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政府对报告进行评价、分析的方式。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计划报告。企业计划报告是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主要纽带和途径,也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
(2)企业年度报告。澳、新两国政府都要求国有企业向政府上报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所附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二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所作的关于企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期间报告。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国有企业一般应每六个月向政府提交一份财务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但经营状况不太好的企业应按季(即每三个月)向政府提交正式报告。新西兰政府规定,国有企业按季向政府提供财务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董事会每月均需向政府汇报一次。
3.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的重点内容。澳、新两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核心是监督企业是否能够增加盈利,能否增加政府作为股东应分得的红利。具体地讲,主要有如下几项内容:
(1)企业财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能否完成经政府同意的财务目标,企业取得的商业目标能否保证政府作为股东的要求。
(2)企业资本性支出是否超过了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投资进展情况是否符合计划报告的要求,外部经营环境有无变化,对企业资本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3)企业借贷规模是否适当,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负债风险有多大,是否符合政府的要求。
(4)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有所改善,能否帮助国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能否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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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