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对国有土地的使用逐步变无偿为有偿,这是对土地使用方式的改革,也是对经济利益关系、社会财力分配结构的一次重大调整。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切实解决目前此项工作中存在的土地私下交易、部门之间关系不顺、国家土地收益流失严重等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清查,摸清家底。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是财政部门的一项新的工作内容。要加强对该项收入的征管工作,必须从开展清查工作入手,摸清家底,弄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财政部门可会同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开展对该项收入的专项清查工作,清查内容包括:一是清查土地隐形市场,主要清查部门、单位之间的土地交易活动,单位、个人从事的房地产出租活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出售活动;二是清查征收部门的收支情况,重点清查是否按规定收取,是否及时、足额上交财政和有无挪用坐支现象等;三是清查财政部门是否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否按规定比例上交上级财政。通过上述清查,不仅可补收一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而且可弄清本地区该项收入征管情况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创造条件,并可为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理顺关系,促进工作。由于我国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刚刚起步,尚未建立健全规范的、科学的征管制度和操作程序,加之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出现了多家争收该项收入的状况。由于征收部门之间工作关系尚未理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及时、足额地征收该项收入。为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尽快理顺征收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合乎实际、切实可行的征管制度和业务操作程序,以及如何归口管理。
(三)严肃纪律,确保入库。财政部门对征收部门应建立正常的入库制度,即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由征收部门采用财政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款级科目,按月将收入全额解缴入库。同时应严肃纪律,对未执行正常入库制度的征收部门,应视为违纪行为,按有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罚。
(四)转变方式,科学定价。目前多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往往很少考虑用地性质、用地对象、地段优劣等因素,出让价格偏低。为了增加收入,防止收益流失,必须引进竞争机制,对商品用地、外商用地应转换为招标、拍卖等方式,同时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出让价格。财政部门须积极参与出让和制定价格工作,以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国家权益。
(五)开展审计,加强监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其收支的检查、监督,将其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轨道。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审计,二要将该项内容纳入一年一度的大检查范围,三要做好征收部门的财会业务指导工作。
(六)建立基金,合理使用。为规范支出行为,克服使用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充分发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效果,应建立基金制度,即每年征收的上述收入,除按2%比例提取征收业务费外,其余部分分别按70%、20%、10%的比例建立城市维护建设基金、土地复垦基金和地方预算调节基金,专项使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