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企业法人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名义上有法人地位,但却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负盈不负亏,国家对企业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企业法人制度的实质,对国有企业而言,是确认国家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据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确立法人财产权,需要理顺产权关系,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力。确立法人财产权,对国有企业来说,不会改变国家的所有者地位,改变的只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即由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国有资产总量并未减少和流失。重要的是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和收益均属国家所有,而对企业经营风险,国家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创造了条件。
(摘自1994年第5期《经济学动态》作者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