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粮食部门每年春季都向农民发放一定数量的粮食预购定金。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粮食预购定金在发放、使用和收回过程中存在着一定问题:
一、发放手续繁琐。在发放粮食预购定金之前,粮食部门根据农户签订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按规定的价款的比例测算到各乡(镇)、村、组、户,然后再由粮食部门按照应发数统一向银行办理专项贷款,最后再依照分户清册,逐笔发放到农户手中。工作面广量大,手续繁琐,浪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出现差错。
二、粮食预购定金变为一些部门或单位的抵扣款项。一些部门或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以代发为由,统一把粮食预购定金领回后占为已用。如农电站以其抵扣电费,农机站以其抵扣农业机械修理费,乡农经办以其抵扣“两金”、“两费”(即公益金、公积金,教育附加费、管理费),供销社以其抵扣化肥款等等。粮食预购定金变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抵扣款项,农民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失去了粮食预购定金发放的意义和作用。
三、农户使用时间较短,...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粮食部门每年春季都向农民发放一定数量的粮食预购定金。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粮食预购定金在发放、使用和收回过程中存在着一定问题:
一、发放手续繁琐。在发放粮食预购定金之前,粮食部门根据农户签订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按规定的价款的比例测算到各乡(镇)、村、组、户,然后再由粮食部门按照应发数统一向银行办理专项贷款,最后再依照分户清册,逐笔发放到农户手中。工作面广量大,手续繁琐,浪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出现差错。
二、粮食预购定金变为一些部门或单位的抵扣款项。一些部门或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以代发为由,统一把粮食预购定金领回后占为已用。如农电站以其抵扣电费,农机站以其抵扣农业机械修理费,乡农经办以其抵扣“两金”、“两费”(即公益金、公积金,教育附加费、管理费),供销社以其抵扣化肥款等等。粮食预购定金变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抵扣款项,农民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失去了粮食预购定金发放的意义和作用。
三、农户使用时间较短,受益甚微。每年的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往往是三月份层层下文,确定指标,四月份才能发到农户手中,六、七月份收购小麦时就要给予部分扣回。定金发放较迟,农户使用周期较短,收益甚微。此外,由于分田到户后,粮食预购定金是根据各户签订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价款的一定比例测算出来的,多则上百元,少则几十元,对一般农户来说起不到什么帮扶作用。
四、粮食部门发放容易,收回难。按照规定,粮食预购定金当年发放当年收回。而在实际工作中,难度较大,历年来都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如数收回,有的高达60%以上。究其原因,一是粮价放开后,有的农民合同意识淡薄,春季签订的合同任务,夏、秋两季不能兑现,合同书变成一纸空文。农民生产的粮食不交给粮食部门,发放的粮食预购定金也就难以收回。二是由于在发放过程中,部分粮食预购定金被原来的代发部门或单位以抵扣农户的有关费用拿走,农户在交售粮食时不予认帐,结算中也很难收回。三是部分农民改粮田为经济作物或水面养殖,部分农民弃农经商,使其承包责任田抛荒,一些地区搞经济开发区,占用了农民的耕地,还有一些农民或搬迁、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自然死亡等等,这些都加大了粮食预购定金收回的难度。
五、粮食预购定金给粮食部门加重了负担。粮食部门发放预购定金时向银行办理专项贷款,其利息是按月利率9.15‰支付,虽然财政给予利息补贴,但只按现行贷款基准利率打九折。而且不管是否全部收回,按生产周转期八个月计算,利差部分则由粮食部门自行承担。再者,大量的陈欠粮食预购定金无法收回,不仅加大了粮食部门的结算资金占用,同时也占用了银行部门的信贷资金,从而导致银行对粮食部门加息、罚息,加大了粮食部门的费用负担。
为此,笔者认为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办法应予改变,现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一、改粮食部门发放为金融部门发放。在当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已逐步取消对粮食部门的财政性补贴,粮价放开后,粮食企业已被推向市场。因而,国家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粮食预购定金改为金融部门即政策性银行发放为宜。政策性银行根据农户承包的田亩面积和签订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春季直接向农户发放预购定金贷款,夏、秋两季直接向农户收回。这样做既简化了发放时由粮食部门统一向银行贷款发给农户,再由粮食部门逐户收回统一归还银行等繁琐手续,又减少资金流转环节。
二、改发粮食预购定金为价外补贴。每年春季不再向农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而是由国家根据每年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总量、周转期测算应承担的利息,再按合同定购任务总量测算每斤粮食应得补贴金额,在农户交售合同定购任务结算过程中给予价外补贴。粮食部门将这部分价外补贴单独核算,不进入粮食收购成本,在每年财务年终决算前,由国家根据实际结算给农民的价外补贴金额如数补给粮食部门。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农民谁交粮食合同定购任务谁得补贴,有利于农民对粮食定购任务合同的履行,从而促进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二是避免了粮食预购定金在发放时被移作他用,有利于国家对农民种粮挂钩政策的兑现,从而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地增长;三是有利于粮食部门的正确核算,既简化了发放、收回时的繁琐手续,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又可以减轻由于国家政策原因而增加粮食部门的负担;四是有利于国家对资金的宏观调控,把这部分粮食预购定金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的急需方面等等。
另外,粮食部门对于以前年度陈欠的粮食预购定金,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逐笔逐户(或单位)清理核对,分清责任。属于粮食部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陈欠由粮食部门负责自行解决。属于国家政策的以及各级政府行为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应统计逐级上报,由金融部门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