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在对承德市某县的审计中发现,该县周转金虽然项目较多、数额较大,但却难以周转。带着这个问题进一步进行审计,发现如下问题:1.在一些兄弟县成立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之际,支出赞助费0.2万元;2.将周转金3.5万元用于购车;3.因1994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了扩大基数,帮助企业将欠税及时上缴入库,1993年10月借给三个企业共77万多元。
这样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1.周转金没有用于周转,也不可能有任何收效;2.周转金用于赞助费支出,用于替企业交税,大部分沉淀难以收回,不但不会起到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而且周转金会越来越少,最后难以周转;3.用于赞助费或买车等开支,纯属违纪行为。设立周转金的原意,在于使资金合理使用、灵活周转,加快经济发展。如果周转金难以回收、不能周转,也就失去了设立周转金的意义。
建议财政部门要很好地使用周转金,财政总会计应当严格按规定拨款,职能部门领导应当制定责任制度,跟踪问效,加强监督检查。
河北省承德市审计局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