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由于我国利用外资的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外资投向与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价格体系不顺和市场发育不良等外部因素,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等原因,外商投资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企业经济效益不理想,亏损问题比较严重。从近三年情况来看,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亏损,不仅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造成收入流失,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形式从总体上分析,不外乎三种:一是开业初期企业未达到生产能力、生产经营未进入正轨发生的亏损;二是生产经营原因,包括外界客观因素及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等造成亏损;三是“虚亏实盈”,企业实际有利润,出于各种目的,采取种种手法,造成企业帐面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亏损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原因;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原因;既有政策方面的,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兴办时审批把关不严,急于求成,计划不周,为事后经营留下了亏损隐患
(1)审批权限下放过多。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我国逐步下放了外商投资的审批权。这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另一方面却出现了审批把关不严、项目质量有所下降的问题。如对项目投资来源的审查时,没有严格执行关于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的规定。有的故意将项目投资总额压低到地方审批权限以内,人为减少企业自有资金,出现了投资不足,负债建设和经营,结果利息负担沉重。据北京、广州等7省市对40户亏损企业调查,有16户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国家的要求。
(2)合资心切,“饥不择食”。有些地区对合作伙伴选择不当,对其资信缺乏必要的了解,加之中方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政府人员对合资企业的经营成败无需负什么经济责任,因此,有的在谈判中轻易向对方让步,匆忙签约,以致在以后的经营中受制于外方。甚至一些地区在制定发展外向型经济规划中,片面强调合资项目数量,硬性下达指标并将任务分解到基层。有些行业缺乏统筹规划,发展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3)有些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合同条款不严密,为企业的发展留下了后患。广州一家服装合资公司,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过分依赖外方,把外方提供的市场需求信息与预测作为依据,后因市场变化,产品严重积压。上海一家合资公司由于与外商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所涉及技术的内涵描述不清,在实施中发现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有74%可以在一般的技术交流中取得,但合资企业却要为此承担180多万美元的技术入门费和专家服务费,以及销售额8%的技术服务费。
2.企业建成后,投资者未严格履行合同,政府部门执法不严,致使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
(1)从资金筹措方面来看,主要是资本金不能如期到位。合同签定后,投资各方不按规定如期投入资本。据对13231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统计,1992年注册资本到位率为79.2%,其中外方为74.3%,有20%多的资本没有到位,这意味着企业本钱不足就开始经营。虽然国家规定了对不能如期出资的企业可以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等,但有关政府部门大多未依法采取措施。
(2)从引进设备方面来看,不少合资、合作企业的设备大部分由外方负责引进,由于中方不参与采购,外方不仅借机抬价谋利,而且以次充好,导致企业生产发生困难。如天津某合资企业按合同规定由外方负责进口新设备,购入后发现有1000万美元的设备是二手货,经调试实际生产能力仅是原设计生产能力的67%,加之外方不履行产品外销合同,内销困难,大量积压,造成企业连年亏损,现累计亏损7300多万元。
3.政策存在漏洞,诱发企业转移利润,偷逃税款,出现虚假亏损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上交所得税,从投产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不少企业利用此政策故意推迟获利年度,转移利润,外商独资企业表现尤为明显。其转移利润的主要手段有:一是“高进低出”。外商通过独揽供销大权,高价供应原材料,低价销售产品,从中转移利润。如北京一家合资企业由外方组织原材料进口,材料每一单位高于国内同等质量的材料1美元,仅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外方每年转移利润60多万美元,由于进口材料占销售收入高达72%,成本高售价低,企业虽生产任务饱满,销售畅通,但从开业以来到1992年已累计亏损630多万元,相当于其注册资本的2.56倍。二是少收关联企业工缴费。主要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通过少收取其关联企业的工缴费(有些企业的工缴费低于加工成本)的手段,以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目的。等等。
4.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不灵也是造成亏损的重要原因
(1)有些企业领导层不稳定,中外双方合作欠佳,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如山东某合资企业的中方原是国家二级企业,基础工作比较好,企业效益是年税利600多万元。1989年合资,本想借机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扩大生产规模。但合资后,中外双方合作不愉快,三年多换了三次总经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没有连续性、稳定性,致使企业职工情绪低落,设备腐蚀无人过问,生产任务完不成计划。到1992年6月累计亏损高达1000多万元,过去的盈利大户变成了亏损大户。
(2)有些企业财会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较差,不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在成本核算、费用开支上没有计划和标准,核算不实,该摊的不摊,该提的不提,影响核算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3)企业信息不灵。目前,我国还缺少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设备、材料和产品价格信息的咨询服务机构,再加上我国大部分“三资”企业管理人员尚缺乏国际经贸知识,由此造成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依赖外方蒙受严重损失。
根据以上对外商投资企业亏损原因的分析,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问题:
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要统筹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等,尽快制定和发布《外商投资方向指导目录》,对重复引进、技术起点低、投资效益差的项目要严格加以限制。
2,组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应集中在国家、省、市(地区)一级,不应逐级下放,更不应硬性下达组建企业数量指标。各级审批部门,应按国务院要求邀请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对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协议的审查与论证工作,特别是对投资总额、资金筹集、资产作价、效益预测等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各项条款准确、公正、科学、合理。
3.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税收法规,适当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建议国家权力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开始期,从现在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修改为“从企业投产营业年度起”,以杜绝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并尽快制定反避税的法律。
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亏损企业认真调查,摸清亏损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建议:对外商投资企业已订立的合同条款有明显不合理、有损中方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要责成企业各方协商修改合同或协议,并严格遵守。对注册资本低于国家规定的,应要求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要督促出资不足方限期到位,否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各级政府对亏损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资金、材料、电力以及人员出国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应设法帮助解决。对于企业进口设备、材料的质量与价格中方应严格审查,有困难的可请商检、海关等部门帮助检验鉴定,并以此作为验资依据。对于长期亏损企业,要重点检查,亏损不实、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调整利润,扭亏无望的应提请破产清算。各级政府应统筹考虑建立涉外经济信息服务中心,为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5.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财会制度,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同时,要搞好企业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验资、查帐、年终审计的监督、检查作用,维护国家和企业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