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的经验,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的重建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单一制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是实行单一制政体的国家,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只能以单一制政体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但这并不妨碍借鉴联邦制国家一些有益的做法。
2.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权责的划分是为了加强而不是削弱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保证中央通过制定各种经济政策,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以实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因为中央政府的这一职责是任何一级地方政府所无法代替的。
3.讲求效率的原则。具体某项事务如果由中央办,效率高,就应由中央去办;如果由地方办,效率高,那就应由地方去办。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设计上,不能过份要求地方政府办事均要具有全局性,这事实上是不切实际的,关键是要在制度上将若干事务划分清楚,保证中央对地方有约束力。即使是中央与地方共管的事务,亦应明确各自不同的职责范围,以免产生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和互相侵权的现象。
4.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一级事权必须有一级财权作为保...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的经验,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的重建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单一制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是实行单一制政体的国家,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只能以单一制政体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但这并不妨碍借鉴联邦制国家一些有益的做法。
2.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权责的划分是为了加强而不是削弱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保证中央通过制定各种经济政策,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以实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因为中央政府的这一职责是任何一级地方政府所无法代替的。
3.讲求效率的原则。具体某项事务如果由中央办,效率高,就应由中央去办;如果由地方办,效率高,那就应由地方去办。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设计上,不能过份要求地方政府办事均要具有全局性,这事实上是不切实际的,关键是要在制度上将若干事务划分清楚,保证中央对地方有约束力。即使是中央与地方共管的事务,亦应明确各自不同的职责范围,以免产生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和互相侵权的现象。
4.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一级事权必须有一级财权作为保证,先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然后根据各自的权责确定相应的财权。事权的划分应力求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摘自《经济研究》月刊第9期韦伟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