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部门虽明文规定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空白支票却极为常见。支票遗失或被盗现象也时有发生。因丢失支票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1992年5月19日,某厂供销员刘某,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鉴的转帐支票,刘某立即汇报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本市、区电台、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但事隔四天,某商店持被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求该厂支付二台松下2185型电视机的货款7230元。厂方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该厂遗失支票后,虽通知了开户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周知”式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厂方应负主要责任,承担四分之三的经济损失。原告某商店,在接受支票时,没有核对持票人身份,造成持票人冒用他人已挂失的支票,因此,也负有一定责任,承担四分之一的经济损失。
1992年8月18日晚,六位男女顾客包下某酒店一间卡拉OK室。结帐时,一位自称“刘刚”的客人将一张印鉴齐全的限额三千元的转帐支票交给酒店柜台,收款员记下客人身份证号码后,在转帐支票上填写了他们的消费账目共计2328.20元,当酒店出纳员将...
有关部门虽明文规定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空白支票却极为常见。支票遗失或被盗现象也时有发生。因丢失支票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1992年5月19日,某厂供销员刘某,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鉴的转帐支票,刘某立即汇报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本市、区电台、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但事隔四天,某商店持被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求该厂支付二台松下2185型电视机的货款7230元。厂方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该厂遗失支票后,虽通知了开户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周知”式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厂方应负主要责任,承担四分之三的经济损失。原告某商店,在接受支票时,没有核对持票人身份,造成持票人冒用他人已挂失的支票,因此,也负有一定责任,承担四分之一的经济损失。
1992年8月18日晚,六位男女顾客包下某酒店一间卡拉OK室。结帐时,一位自称“刘刚”的客人将一张印鉴齐全的限额三千元的转帐支票交给酒店柜台,收款员记下客人身份证号码后,在转帐支票上填写了他们的消费账目共计2328.20元,当酒店出纳员将支票送交银行划拨时,银行以该支票已登报挂失为由退票。酒店几经周折,找到支票签发单位某公司,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酒店又找到刘刚,刘刚称从没去过酒店,其身份证也早已报失。诉到法院后,以某公司和酒店各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而结案。
这些案件,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法律思考:
思考一:要进一步加强财会人员的守法教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但有些单位的财会人员和供销人员,为了贪图方便,常常携带盖好单位和有关人员印签的空白支票外出,这样难免出现支票遗失或被盗现象,从而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导致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思考二:支票遗失后,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来处理。目前,支票丢失后,较普遍的一种做法是通过电视、新闻报刊等公示支票遗失,并声明作废,以防止丢失的支票被他人非法利用。但这种做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支票丢失后,只有到支票支付地的基层法院办理了公示催告,该支票才能失去法律效力和使用价值,从而从法律上宣布这一支票作废。这样才能避免因丢失支票而使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思考三:商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支票使用的规定。按照支票结算的有关管理规定,支票结算,持票人应出具有关证件。但有些商业单位,片面追求营业额,在使用支票时,不仔细查验持票人的身份证或证明信,从而造成丢失的支票被他人非法利用。这样不仅使丢失支票的单位受到经济损害,同时也使商业单位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