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研究室工交组在《学习、研究、参考》杂志1993年第2期上发表文章说,对当前兴起的机关干部经商热,既不要简单地加以否定,也不要赶浪潮轻率地加以提倡,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应当在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前提下,着眼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划清政策界限,正确引导干部经商行为。
对干部经商应当划清以下政策界限:
1.在机构改革试点中,一部分机关干部由组织安排或个人自愿离开机关到企业就职,应当支持和鼓励。作为一种过渡,这类人员可暂时保留干部身份,但不能保留原机关职务,不能以机关名义或干部身份从事经营活动。
2.非改革试点单位的机关干部个人自愿离开机关到企业就职,应当支持,但不要有意去组织。这类人员不能保留原职务,也不能保留机关干部身份,要完全与机关脱钩。
3.机关干部经过批准,可以停薪留职,离开机关从事经济实体工作。停薪留职应当与单位签订协议,规定留职时限及停薪后其他待遇等问题。
4.机关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兼职取酬,特别是领导干部,也不得搞变相兼职。机关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充当掮客的行为也应加以禁止。
5.机关干部可以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公开渠道参与企业集资活动...
国务院研究室工交组在《学习、研究、参考》杂志1993年第2期上发表文章说,对当前兴起的机关干部经商热,既不要简单地加以否定,也不要赶浪潮轻率地加以提倡,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应当在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前提下,着眼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划清政策界限,正确引导干部经商行为。
对干部经商应当划清以下政策界限:
1.在机构改革试点中,一部分机关干部由组织安排或个人自愿离开机关到企业就职,应当支持和鼓励。作为一种过渡,这类人员可暂时保留干部身份,但不能保留原机关职务,不能以机关名义或干部身份从事经营活动。
2.非改革试点单位的机关干部个人自愿离开机关到企业就职,应当支持,但不要有意去组织。这类人员不能保留原职务,也不能保留机关干部身份,要完全与机关脱钩。
3.机关干部经过批准,可以停薪留职,离开机关从事经济实体工作。停薪留职应当与单位签订协议,规定留职时限及停薪后其他待遇等问题。
4.机关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兼职取酬,特别是领导干部,也不得搞变相兼职。机关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充当掮客的行为也应加以禁止。
5.机关干部可以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公开渠道参与企业集资活动,但不能个人直接入股企业,更不能以股东身份担任董事、董事长等职。
6.机关一般离退休干部到经济实体就职,应当允许,但对离退休的领导干部应作两点限制:一是时间限制,即在二、三年内不得就职;二是范围限制,即不得在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经济实体中就职。
(方元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