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科委提出近期内科技工作的重点是:“加强一头,放开一片,实行人才分流”,即在加强我国基础研究的同时,对开发单位要大胆放开,在人才分流的基础上,促使开发单位向企业实体方向发展。但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要使开发单位在向企业实体方向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新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立开发单位深化改革的目标模式。开发单位不应仅仅满足于成为科技成果开发转让的“试验田”,而应成为“科研、生产、效益”良性循环的“高产田”。为此,改革的目标模式就是建立以事业单位为母体,以生产经营实体为派生体的互补性事业集团,实现科工贸一体化的发展。应鼓励那些管理基础较好,研究与开发能力较强并已做到经济自立的开发单位,直接由事业体制转变为企业体制,创办、领办、合办科技先导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促进我国科技产业的发展。
(二)完善开发单位内部运行机制。为鼓励开发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和向企业体制转变,应进一步下放人、财、物的管理权限,给予开发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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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科委提出近期内科技工作的重点是:“加强一头,放开一片,实行人才分流”,即在加强我国基础研究的同时,对开发单位要大胆放开,在人才分流的基础上,促使开发单位向企业实体方向发展。但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要使开发单位在向企业实体方向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新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立开发单位深化改革的目标模式。开发单位不应仅仅满足于成为科技成果开发转让的“试验田”,而应成为“科研、生产、效益”良性循环的“高产田”。为此,改革的目标模式就是建立以事业单位为母体,以生产经营实体为派生体的互补性事业集团,实现科工贸一体化的发展。应鼓励那些管理基础较好,研究与开发能力较强并已做到经济自立的开发单位,直接由事业体制转变为企业体制,创办、领办、合办科技先导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促进我国科技产业的发展。
(二)完善开发单位内部运行机制。为鼓励开发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和向企业体制转变,应进一步下放人、财、物的管理权限,给予开发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改革:
——开发单位作为经济实体,有权招聘所需人才和辞退不适宜的人员,真正实行人才流动。有权在其内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内部“粮票”),对完成科研任务和创收任务成效显著的科技人员,可以聘任相应的技术职称,并与工资、奖金挂钩。
——开发单位在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可以试行“工效”挂钩的办法,即工资总额随效益增减浮动,在认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由单位自主进行内部分配。
——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开发的激励机制,对推广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允许从新增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开发单位可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积极探索试行股份制办法,建立新的产权规则,更好地解决开发单位与其所属经济实体之间以及开发单位与其职工个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关系,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以保证股份资产增值。
——进一步完善开发单位内部核算制度。在以课题组为核算单位的基础上,实行全成本核算,计提折旧。为融通各科室及课题组的资金,发挥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可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制度。
(三)改善开发单位的外部政策环境。开发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离不开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合理有效的政策支持。为此,有关部门需要结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措施予以保障。
——应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完善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规定;尽快制定和颁布《科技进步法》,使企业有足够的压力和动力来吸收科技成果,以保证经济发展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从而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
——调整减拨经费的使用办法。具体想法是:除原财政拨给的专项奖励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外,暂不设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业技术开发基金。对已完全自收自支或实现企业实体转变的开发单位,财政应逐步予以“断奶”。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直接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政府科技风险基金,委托独立的风险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代管;(2)增加财政信用资金,用作中试流动资金以及创办经济实体所需启动资金的借款;(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奖励基金,实行以奖代补,继续支持在开发和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开发单位。
——为鼓励开发单位顺利实现由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和企业实体管理过渡,在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国家不再规定此类开发单位的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其收益分配可由单位自行决定。
——支持开发单位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收入抵顶事业费支出的部分,免缴所得税;对于开发单位通过经济实体将中试生产转化为规模化生产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免交产品税的优惠政策。
——开发单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特区”或“三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也可以在国外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公司),允许开发单位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并给以一定的外汇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