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最近,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
1989年国务院决定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农林特产税征收额由1983年的5.83亿元增加到1992年的16亿元。农林特产税在调节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调节种植业内部不同作物的收入,指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协调发展,特别是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是贯彻执行国务院确定的农林特产税收负担适当高于粮田的政策后,过去农林特产收益高于粮田,而税负低于粮田的矛盾得到缓解,使税收负担趋于合理。二是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和农业全面协调发展,发挥了宏观调控作用。几年来,全国粮田面积保持在17亿亩左右,农林特产面积保持在2亿亩左右,粮食产量达到8800—8900亿斤,农林特产品呈继续增长势头。全国水果产量1992年增加到2330万吨,水产养殖产量也增至700万吨。三是支持了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四年来农林特产税收入用于农业开发建设的投入约为25亿元,占新增收入的50%以上,成为增加农业投入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从而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增强了农业发展后劲。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这次对农林特产税采取扩大税基,适当调整税率的政策,继续贯彻农林特产税负应适当高于粮食作物税负的原则,其目的就在于合理调节农业内部比较利益,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转变,农产品放开价格,放开经营,但不是放任自流,撒手不管。我们在放开价格,放开农产品市场的同时,必须努力建立国家的宏观调控系统,运用税收、信贷、财政等经济杠杆进行调控。这次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就是贯彻上述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更好地发挥其税收调节作用的具体体现。
当前农林特产税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实际税负水平普遍低于名义税率,有的地方两者差距较大;二是1989年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下放后,有的地方减免过宽,同一应税品目,有的地方征税,有的地方不征税;有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率征税,有的按减免后的税率征税,造成实际税负在地区之间不平衡。国务院这次在决定适当调整税率的同时,强调农林特产税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征税产品品目、税率、减免事项,各地都要贯彻执行,以保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强调要调查核实税源,使计税收入符合实际,实行依率计征。各地要依据这些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一定不要搞平均摊派,而要扎实细致做好工作,使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趋于一致。
农林特产税,是在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一定要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税收人员,要学习好和宣传好农林特产税政策,统一认识。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确保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