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7年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规定了征收标准。经过5年多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实践,有的地区反映,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偏低,不利于充分发挥耕地占用税的职能作用。为正确掌握耕地占用税的负担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我们自1991年起组织了两次专题调查,重点调查了以下四个比例:
1.耕地占用税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家和集体单位,以1990年为例,我省国家和集体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19434亩,按我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5元计算,扣除政策性的减免后,应征收耕地占用税5506万元,而同期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额为106亿元,耕地占用税只占基本建设投资额的0.52%。其中,交通运输、水电工程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分别为2410亩和2223亩,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分别为383万元和550万元;而同期国家对这两个行业基本建设投资额分别为7.2亿元和2.2亿元,耕地占用税分别占两个行业基本建设投资额的0.53%和2.5%。如果将税率提高一倍,耕地占用税也只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1.04%。
2.耕地占用税占征地各种税费总额的比例。国家征用耕地所需的税费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农转非粮油差价补贴、菜田基金、土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地上附着物或地下设施拆迁补偿费等。据测算,国家征用一亩耕地所需税费总额为8—17万元,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征税,每亩只征3333元,占各种税费总额的1.96~4.16%,占费用中菜田基金一项(每亩15000~25000元)的13.3~22.2%。如果将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提高一倍,它也只占税费总额的3.92~8.33%,占菜田基金的26.6~44.4%。开征耕地占用税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为制止滥占乱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开发农用土地、而采取的一项经济措施。但从所列的数据看,耕地占用税很难发挥这些作用。
3.征收一亩耕地占用税占开发一亩耕地费用的比例。我省开发一亩中等质量的耕地所需造地费用为4500~8000元,而我省平均征收一亩耕地占用税为3333元,它只占开发一亩耕地费用的41.6~74%,就是说征收一亩耕地占用税税款是不足以用来开发一亩耕地的。仅从资金上看,它没有真正起到补偿被占用耕地的作用。
4.耕地占用税占中等质量土地价格的比例。我省一亩中等质量土地价格为30~80万元,而征收一亩耕地占用税平均税款为3333元,耕地占用税只占中等质量土地价格的0.41~1.1%。
通过这四个比例的调查,我们认为:第一,现行的耕地占用税税负是不重的,基本上是轻税负担;第二,现行耕地占用税税率过轻,对非农业建设滥占乱用耕地制约力弱,不能达到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基于以上认识,我们的意见是,现行的耕地占用税税率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应作较大调整。调整原则应体现出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和作用,即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用经济手段控制滥占乱用耕地,保护好耕地资源,增加财政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投入。从我省情况看,我们认为:耕地占用税税率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100%,是比较适合的,纳税人也是有能力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