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国营商业企业产权制度不利于搞活企业
建国以来,我国商业企业按照计划经济规定的模式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虽然其生产经营过程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但是规定其经营场所,包括土地、房产,以及个别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都被确定为专业部门所有,不具备商品性质,不得转让与买卖,使得商业企业无法以一个独立的法人资格,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更无法将其所得投入到资产当中去,使其增值,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在资产管理方面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表示,或者说是经营者代所有者保管这些资产,至于资产增值与否,完整与否,没有人过问,也没有人讲得清楚。
改革、开放的14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不断明确与清晰的14年。为了搞活国营商业企业,宏观管理部门展开了以转换企业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一是减税让利,财政运用这一优惠政策,使得商业企业的留利率从1981年的4%左右提高到1991年的33.3%,1991年的留利总额比1982年企业全部留利增长了10倍多,比在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企业全部留利增长1.4倍;二是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合格的职工通过重新组合,竞争上岗,富余人员下岗以后,可以自谋出路;三是将属于同行业、同一经营对象的企业组建成集团型企业,以便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形成联合的优势。这些措施的出台,对增强企业活力确实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从其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减税让利易使企业产生依赖财政现象和互相攀比情形,导致竞争力的疲软;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并非是一贴灵丹妙药,因为到头来这项改革对经营者则是没有绝对的自主权,还是需要层层上报,由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成立集团性公司,本可以作为企业改革的典范之举,却因无法解决企业间各自利益的同等化等问题,至今不能真正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这和国营商业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不明确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少国营商业企业存在着家底不清,管理混乱,经营使用效益不高,资产被侵占、流失等严重现象:有的企业将数额较大的资产长期置于帐外;还有些企业将数额较大的掺“水”利润长期挂在帐上,甚至超前分配,以致虚盈实亏,使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实际严重不符;更有甚者,出现贪污10多万元的蠹虫之后,企业领导还置若罔闻。
二、改革国营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的若干设想
改革国营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从产权主体、产权关系等诸方面入手,为构筑国营商业企业新的产权关系打好扎实的基础。
(一)确定产权主体。长期以来,国营商业企业的产权主体严重缺位,使得国家财政无法作为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应有的处置权。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摒弃不合理的产权主体机制,重新确定产权主体,即首先应该把国营商业企业的房产所有权从房产管理部门逐步回归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去,按照“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其次,将地产所有权的凭证从土地管理部门转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实物与价值管理分流,各司其职;其余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升值以后,重新登记、界定,以便使国营商业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国有资产、保证其资产的完整性,并将增值部分投资于扩大再生产领域,增强商业企业的实力。
(二)理顺产权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可将商业企业的产权关系确立为如下几种形式:一是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可将国有资产的产权与企业法人产权从整体产权关系中分离出来,法人产权归股份制商业企业所有,这部分资产的存量与增量都归企业支配,以便优化存量、活化增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中进行宏观指导,让企业在产权市场中搞好资产的流通与交换,发展资产的附加效益;二是对一些实行转换经营机制的商业企业,允许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兼并、联合、参股,或是通过竞争、购买等形式,将国有资产产权与经营权重新划定,明确归属。
依照这种产权关系,可以相应建立产权管理体制。首先是强化宏观管理层次。省(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要转变思想观念,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尤其要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等工作,为企业正确管理经营国有资产提供法律保障,并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其次,构建中观经营层次。在现有条件下,可先成立各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然后,再逐步发展以行业性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为主的国有资产经营性机构,这些机构的具体职能是对国营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投资权、调度权、收益权和经营权,通过资产这条纽带,对商业企业实行直接管理。再次、改善微观运行层次。也就是把商业企业各主管部门的职能还原为专职行业管理,基层商业企业不再直接受到“多元化”的行政干涉,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
(三)完善产权制度。搞好国营商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
——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报告制度。每年召开的全国、省市区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部门要汇报预决算情况,我们认为,国营商业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应该连同工业企业的国有资产一起,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汇报,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以便从立法程序上充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制度,要尽快对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普查、界定;建立产权登记、产权关系审批和资产价值量增减变化统计等制度;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增值制度,要在商业企业中积极推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制度,形成独立的商业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运动机制。改革国家预算体系,实行复式预算,以促进商业企业国有资产积累扩张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商业企业承包指标体系,并对承包初期和期末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改进资产计价方法,加强核算和管理。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法律保障和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制订《国有资产管理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保障国有资产依法经营,对于侵蚀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遭到破坏、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应以法论处,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