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们对徐州市所辖三县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财政周转金对支持工农业生产,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其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周转金使用费收入未转入基金。财政部明确规定:周转金使用费收入在冲销资金使用费支出后,年终余额应全额转入周转金基金,作为增加基金处理。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县对于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周转金使用费收入长期挂帐,没有及时转作基金参与周转,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借款单位擅自改变周转金用途。在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情况下,一些借款企业的领导人认为,在其承包期内借用周转金搞技术改造,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之举。因此,他们在以“技术改造”为名取得贷款后,往往将贷款挪作其他用途。
(三)周转金贷款回收率低。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除城镇青年就业周转金因其数额较小、回收率稍高外,其它几种周转金贷款回收率较低。主要原因是:第一,财政周转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借款企业对此缺乏正确的认识,还款意识较差。第二,一些借款企业的领导者不愿承担前一...
最近,我们对徐州市所辖三县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财政周转金对支持工农业生产,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其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周转金使用费收入未转入基金。财政部明确规定:周转金使用费收入在冲销资金使用费支出后,年终余额应全额转入周转金基金,作为增加基金处理。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县对于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周转金使用费收入长期挂帐,没有及时转作基金参与周转,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借款单位擅自改变周转金用途。在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情况下,一些借款企业的领导人认为,在其承包期内借用周转金搞技术改造,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之举。因此,他们在以“技术改造”为名取得贷款后,往往将贷款挪作其他用途。
(三)周转金贷款回收率低。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除城镇青年就业周转金因其数额较小、回收率稍高外,其它几种周转金贷款回收率较低。主要原因是:第一,财政周转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借款企业对此缺乏正确的认识,还款意识较差。第二,一些借款企业的领导者不愿承担前一轮承包者的还款责任,他们认为以前签订的借款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效力。同时,财政部门又不具备象银行那样可以直接从借款企业存款户扣款的便利条件,约束力较差。第三,以往年度发放的周转金贷款因时间较久,贷款手续不完备,合同、借据等资料散失较多,再加上周转金管理工作几经易人,资料交接不全,一些借款难以落实债务人,回收难度较大。第四,有些贷款项目是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的,投产后产品无销路,加之企业管理水平低等原因,造成大量无效投资,企业根本没有还贷能力。
(四)周转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帐表设置不全的现象尤其突出。如,对周转金使用费的核算,有关帐表中仅反映实际收取数和支用数,对到期应收未收的使用费没有进行核算;有些到期贷款的延期手续不完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甚至有的只是口头承诺,不符合财政周转金管理制度规定。
针对财政周转金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提高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益。
(一)健全财政周转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是管理的基础,因此,应制定符合财政周转金特点的会计核算制度,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设置必要的有关会计科目总帐和明细帐。对于已发放的各种周转金贷款,要及时逐笔登记贷款台帐,以便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同时,加强对周转金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于借款企业不按合同规定而挪用周转金的做法,一经查出,应追回周转金,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鉴于周转金贷款回收率低、不便于管理的现状,为保证周转金能及时收回,上一级财政部门可以在年初向下一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下达本年度周转金回收指标,建立贷款回收责任制。对于周转金回收工作做得好的,在安排下年度周转金计划时优先考虑,做得差的可少安排或不安排,以提高他们的贷款回收工作积极性。
(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财政所周转金专管员的工作指导,定期对他们进行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搞好财政周转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