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来我国投资兴办“三资”企业的越来越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外商来我国投资办企业,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我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不足的矛盾,而且也为我们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和措施等出台的比较迟,而且很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在引进外资时,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产权关系模糊,权益界限不清等,给国有资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要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本文仅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方国有企业用各项借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本金的产权归属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目前,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国有企业资本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拨入资金;2.企业现有资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3.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4.各种借款,包括银行向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向财政部门借款等;5.政府提供的担保资金;6.企业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其它资金。
从某些地区的情况看,中方应出资本金主要是靠借款投入。要正确界定用借款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属,应看由谁承担借款风险,由谁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国有企业借款风险,民事、商事责任无疑与国家利害攸关。因为企业本身只是社会中的一个经营组织,企业只是一定业主的企业,国有企业的业主是国家。因此,我们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方国有企业用借款投入的资本金的产权应为国家所有。这是因为:
第一,国有企业不论是使用银行贷款还是财政借款及其它借款,几乎都是凭籍“国有企业”这个信誉。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信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尽管国家不是直接投入资金,但进行了信誉“投资”,如果没有“国有企业”这个信誉,银行、财政等部门是不会借那么多资金的。
第二,企业在银行取得的低押贷款,国有企业的抵押物均是国有资产,银行到期不能收回这部分贷款,必然要以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国家。这实际是把国家拥有的资产作为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金或者叫贷款风险抵押金。
第三,财政资金过去是无偿拨给企业使用的,现在,这部分资金改为有偿使用。国有企业使用这部分资金,并没有改变国家投资者(所有者)与企业经营使用者之间的信用关系,也不存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它是国有资产委托和经营的一种形式。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国有资产经营使用者的责任感,促使经营使用者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高效、低耗、发展前景好的产业上来。
第四,国有企业使用政府担保资金,这种担保资金的风险实际全部由国家承担,因而主体是国家,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所有者与经营使用者的关系,即国家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者使用。
第五,从法人登记和注册资金的法律效力方面看,合资经营企业从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那天起,必须按照民法、商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民事、商事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大小是以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的多少为依据。因此,不论企业是用自有资金投入,还是用借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本金都同样要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在合资经营期间,合营各方同样按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实质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来源的渠道不同罢了。
通过以上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方国有企业用借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本金的产权属国家所有,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努力管理好这部分国有资产,使这些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