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时下,正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之际,全国各地正在认真学习和贯彻之中。学习《条例》,要领会其精神实质,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搞活企业必须还要“搞死”一部分企业。
所谓“搞死”,就是让那些“该死不死”的企业停产、破产。那么,哪些属于“该死”的企业呢?一是盲目上马,重复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资金又不足,技术力量又薄弱的企业;二是虽符合产业政策,但由于市场变化,产品质量低劣,严重积压、过剩,无力开发新产品的企业;三是长期经营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连年巨额亏损,已经无力回天的空壳企业。
我国有句俗语,叫“死马当作活马医”,这是人们对事物的一种善良愿望。但就经济工作而言,对那些看准了无法医治的企业,只能是死马当作死马治。首先,企业有生有死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竞争规律起作用的必然结果,是商品经济的正常现象,那些盲目上马,“先天不足”的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必要的条件,草草上马,试图浑水摸鱼,结果亏损严重,不堪重负,这样的“死马”又何必把它当成“活马”来医呢?其次,对于已经“死”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重新组合,兼并拍卖,等等,获得再生的机会,“死马”就会转化成新的...
时下,正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之际,全国各地正在认真学习和贯彻之中。学习《条例》,要领会其精神实质,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搞活企业必须还要“搞死”一部分企业。
所谓“搞死”,就是让那些“该死不死”的企业停产、破产。那么,哪些属于“该死”的企业呢?一是盲目上马,重复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资金又不足,技术力量又薄弱的企业;二是虽符合产业政策,但由于市场变化,产品质量低劣,严重积压、过剩,无力开发新产品的企业;三是长期经营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连年巨额亏损,已经无力回天的空壳企业。
我国有句俗语,叫“死马当作活马医”,这是人们对事物的一种善良愿望。但就经济工作而言,对那些看准了无法医治的企业,只能是死马当作死马治。首先,企业有生有死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竞争规律起作用的必然结果,是商品经济的正常现象,那些盲目上马,“先天不足”的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必要的条件,草草上马,试图浑水摸鱼,结果亏损严重,不堪重负,这样的“死马”又何必把它当成“活马”来医呢?其次,对于已经“死”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重新组合,兼并拍卖,等等,获得再生的机会,“死马”就会转化成新的“活马”;再者,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已经并将继续采取更多的有效措施,安排企业“死”后的职工生路,因而也就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搞活”与“搞死”是辩证的统一。“搞活”与“搞死”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在目前产品积压十分严重的情况下,需要搞活的是那些产品适销对路或虽然平销但具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需要“搞死”的是那些产品严重积压,大量亏损而无生路的企业。实际上这是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存量调整对我们的要求。“搞死”是为了“搞活”。现阶段,一些地区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舍不得压减,舍不得关闭,或者以“稳定”为借口,保住那些已确认应“死掉”的企业。这种情况发展下去,活的企业也会被拖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活”与“死”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死”一些企业是为了“搞活”更多的企业。因为“该死”企业的“死”,可以使国家积聚有限的资金、能源、原材料和人力,投入到一些技术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投入产出比率较高的企业,为“搞活”企业创造条件,对于一个能源紧张、资金匮乏、原材料短缺、技术力量薄弱的国家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搞活”企业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是以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益为前提的;而“搞死”只是就个别“该死”的企业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正确认识“活”与“死”的关系,才能制定好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政策。当然,对于那些通过采取措施,还可焕发生命力的企业,“救死扶伤”也是必要的。
“搞活”与“搞死”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宏观经济环境与企业约束机制的关系。在一部分人的观念里,以为搞活就是给企业创造无限宽松的经济环境,就是减税让利,是十分错误的。搞活企业的关键是转换企业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让“该死”的企业“死”去,企业就没有危机感,就会使一部分企业以“搞活”为名,不注重经营机制的转换,不注重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仍旧吃国家的“大锅饭”。“搞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相反,让那些“该死”的企业“死”去,就可使“活”着的企业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永葆青春的活力。
关于“搞死”“该死”的企业,过去,我们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实行“关、停、并、转”,虽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手段单一,随意性较大,有的甚至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企业走向市场,搞活企业需要形成新的运行机制,“搞死”企业也有了新的内涵。《条例》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要改变过去单一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方法代之以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进行调整,“搞死”那些“该死”的企业,搞活更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