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有些同志对财政监察工作的前途忧心忡忡。有的人心神不定:“现在中央提出加快改革开放搞活,我们讲加强财政监督监察,是否与中央不一致?”有的人认为,“要扩大改革开放,要搞活,监察工作要让路。”还有的同志怕被别人把财政监察讥为“职业杀手”而心绪彷徨。种种担心,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担心,实属多余。但是,必须纠正人们思想上的偏差,强化对财政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握好财政监察与改革开放的辩证统一关系,才有利于坚定信念,加强财政监察工作,使之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实现财政职能,财政监察工作必不可少。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具有分配、调节、监督三大职能,这三大职能紧密相关,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财政监督寓于分配、调节职能之中,并为这两个职能服务。加强财政监督可以促进财政分配和调节职能的正确实现。而财政监察工作就是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担负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任务,是财政管理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事实也是如此。1952年,中央财政部就设立监察司来加强财政监督。在“一五”计划期间,各级财政监察机构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从1958年起,在“左”倾思想的严重影响下,财政监督检查被视为“管、卡、压”,于是被迫中断了20年,导致财政监督大大削弱,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日渐增多。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开始拨乱反正。经国务院批准,1978年8月,全国财政监察机构又恢复起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加强财政监督检察,就会促进财经工作的顺利发展,而削弱它,就会使财经工作受损倒退。
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财政监督监察。早在1954年1月,邓小平同志就在他提出的财政工作的六条方针中强调加强财政监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小平同志又指出要健全各种法律制度,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今年年初南巡谈话中也强调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小平同志的这些讲话,充分说明了监督检查包括专职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性。由此可见,财政监察工作过去少不得,现在和将来也少不得,它是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
加强财政监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强化财政职能的需要。以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宝,而财政的法令规章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法律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调节利益分配、进行宏观控制、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虽然近年来我们对财税、财务法令规章制度有所调整,但改革开放并不是要取消财政法规,而是要不断地加以健全完善。有财政法规,就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除寓于财政收支执行过程中的财政监督外,通过专门的财政监察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二者有机结合,就会更有利于把财政法规的贯彻落到实处,从而强化财政分配调节职能。
目前代表国家实施经济监督的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扩大,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亟待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从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能讲,将主要是代表政府对财政、金融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高层次的宏观监督。从财政部门的财政监察机构讲,除对财政系统内部实施监督检查外,还要对众多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实施监督检查,即对凡是向国家财政上缴收入、领拨财政资金的经济核算单位,一律要实行监督检查。这既不能为财政部门内部的各财政业务机构所代替,也不能为其他部门所代替。因此,从健全经济监督格局而言,财政监察工作也是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
当然,财政监察工作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指导思想上,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立足本职,强化监督,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注意改进监督检查方法,既要搞好纪律检查处罚,又要热情地搞好支帮促,促进加强财政法纪观念;既注意搞好突击性检查,又要着力搞好向经常性、预防性检查转变;从强化外部监督向增强内部和自我约束的内外结合方向转变。财政监察任重而道远。只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开拓性地工作,财政监察工作就会在改革、开放、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