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根据这个原则,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到1988年底,郑州市采取的主要办法是:财政部门派人到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办公,见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后,向纳税人发《耕地占用税通知书》,限期纳税。纳税人不纳税,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和划拨用地。
这一办法虽然取得了政府领导、土地管理部门、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但征收任务完成得却不理想。截止到1988年底,全市应征耕地占用税4196万元,实际征收2648万元,尾欠税款1548万元,占应征额的37%。造成尾欠的原因主要有:1.依靠发《土地使用证》和划拨用地把关,时间拖得太长,郑州市土地部门发《土地使用证》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虽然财政及时发了《纳税通知书》,但纳税人常常等到领《土地使用证》时才纳税,造成耕地占用税不能及时征收入库。2.部分占地项目,尤其是大的占地项目,基建投资不足,或投资概算中根本不含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交税有困难。3.部分占地单位,纳税观念不强,批准用地后,长期拖欠税款。尽管财政和银行联合下发了扣缴耕地占用税的文件,但有的欠税单位开户银行根本就无存款可扣,实际作用不大。
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郑州市财政局开始尝试并逐步完善了预征税款办法:就是在土地部门批准用地前,先预征税款,批准用地后再结算,办理完税手续。
1989年初,郑州市财政局结合土地管理部门占地审批程序,试行委托土地部门预收耕地占用税的办法,即各级土地部门在预收征地费用时,连同耕地占用税一并预收,批准用地后将预收税款转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同纳税人结算预收款。这一办法虽然改变了批后征税的被动局面,但在执行中又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土地部门有的为多收利息不及时结算税款,影响及时入库;二是土地部门认为是替财政部门收税,责任心不强,对个别单位没预收税款就办理了批准手续针对以上问题,1989年7月郑州市财政局对预征办法进行了改进,由土地部门预收改为财政部门直接预收税款。同时参加了市政府成立的城建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公室收税的具体程序是:申请征用耕地的单位,凭市规划局发给的“征用土地收费表”到联合办公室预交耕地占用税,然后凭收费盖章后的“收费表”再回规划局领“规划许可证”,而后到市土地局办理征用土地批准手续。纳税人待批准用地后凭“耕地占用税预收凭证”再到占地所在区财政局办理预收款结算手续。区财政局收回纳税人“耕地占用税预收凭证”到联合办公室划转预收款,缴入金库。这个预收办法避免了土地部门代预收出现的问题,为做到批一征一,完成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任务发挥了作用。但由于该预征办法是由原来批后据实征收逐步演变而来的,对规划局核定的非耕地和免税范围的占地项目没有预收耕地占用税,因此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规划局核定的非耕地,土地局通过与村组协商补偿安置,作为耕地批复了;二是申请时属于免税的项目,批准后却变成了应征税项目;三是免税项目申请时享受了减免,批准用地后不积极办理减免申报手续。
1991年10月,郑州市财政局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预征办法又做了补充规定:凡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部门规划的占地面积足额预交耕地占用税。批准用地后一个月内到财政部门,根据耕地占用税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申报手续或预收税款的结算手续。为了保证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应退预收款及时、准确地退还预交单位,郑州市财政局还同时下发了《关于完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门接到土地局批准占地文件后,要立即通知纳税人定期纳税或办理预交税款的结算手续。在结算预收税款时,要了解征用土地情况,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照章结算预收款,然后入库;不属征税范围的占地,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预收税款立即退回;属于减免税范围者,按照《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经申报批准减免后,退回预收税款。《通知》还对耕地占用税计征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实践表明预征办法使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由被动变主动,保障了税款入库的及时性。预征办法将耕地占用税把关的环节由一个增加到两个或三个,由最后划拨用地时把关,提前到发“规划许可证”和批准占地文件时把关,不仅避免了无故拖欠税款的现象,而且使投资概算中不含耕地占用税的问题提前暴露,被迫追加投资,对确保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预征办法以来,做到了批一征一,而且还清理以前年度尾欠和违章占地税款1675万元,1989至1991年三年共征收税款1749万元。今年上半年,全市实际批准占地591亩,应征税款287万元,已全部结算入库。目前已预交税款等待办理批准手续的占地3800亩,应征税款1400万元已预收到待结算专户。
预征办法增强了耕地占用税的调节职能,占地者必须在申请过程中就预付税款,从而使其在申请时必须考虑为节约资金而少占耕地,审批部门对资金不足的占地项目,也会少批或不批占用耕地。实行预征办法以来,郑州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绝对额和与计划相比的相对额都明显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