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
(一)关于收费收支的会计核算。收费收支会计核算方法与一般会计的核算方法一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设置帐户或会计科目。各单位收费的内容不同决定了设置帐户或会计科目的不同。各单位主要依据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以及管理的要求,分别设置帐户或会计科目,分类进行登记,以便提供管理上所需的各种信息。(2)复式记帐,以反映收费收入或支出等经济业务的全貌,了解资金的来龙去脉。(3)填制和审核凭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因此每一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进行记帐时,都应该以上述收费票据为原始凭证。(4)登记帐簿。(5)编报会计报表。
(二)关于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所有的收费都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收取,严禁不按国家规定随意乱收费和强行摊派。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应大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开支,一小部分用于人员经费等开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用于扩大自筹基建规模或者用于扩大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
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一般分以下几类:(1)工资性支出,指不纳入国家预算经费开支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2)公务费,指公杂费、差旅费、会议费等。(3)设备购置费,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专业技术设备购置或更新的开支。(4)业务费,指专业人员的培训费、证照票据和专业资料的印刷费、运输费、宣传费等。(5)租赁费,指公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的租赁开支。(6)维修费,指公用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开支。(7)按规定上缴国家财政的支出,如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8)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开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当年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原则上结转下年使用。
(三)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政资金范畴,财政部门在审批收费过程中,要首先明确收费收入的资金性质,根据资金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目前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收费(一般指规费),收入应全额上交金库或者在国家预算中列收列支,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二是属于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管理。
(四)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日常财务管理。收费的日常财务管理就是各收费单位运用上述会计核算方法,对收费收支的每一项业务进行及时的、认真细致的记帐、结帐、对帐及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并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物相符。各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该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和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各收费单位应该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属于预算内管理的收费,应纳入当年年度财政预决算;属于预算外管理的收费,应按规定编报当年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一)关于监督检查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是收费的重要监督机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和参政议政员,深入社会,调查研究,时常反映有关收费的问题,对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是收费监督的领导机关,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清查,促进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物价部门,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审批,审批发放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票据等,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财务物价大检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审计机关,是收费的审计监督机关,通过审计,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进行收费,是否按规定用途进行使用等。各有关收费的主管部门,是收费的日常管理部门,对收费活动时常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此外,各级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和公检法部门,也是收费监督检查的重要机关,主要是通过调查审理各种违法违纪案件,澄清事实真相,裁定有关事宜,惩办有关人员,维护国家和广大群众的声誉和利益,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关于监督检查的依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凡与收费有关的各项活动、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执收和被收),都要服从监督检查。实施收费的监督检查应遵循的依据主要是: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有关收费的规章制度。
(三)关于监督检查的具体形式。一般来讲,收费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行政监督,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为实现各自的职能,利用规定范围内的职权,依据国家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行政监督可以是事前监督,比如通过收费立项、标准的审查审批,确定收费的合理合法性,把问题解决在收费行为实现之前;也可以是事中监督,就是在收费过程中,各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常设监督机构对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是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还可以是事后监督,主要是通过阶段性普检(如年检),或财务物价大检查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治。(2)社会监督。主要是发动社会力量,发挥民主施政,对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各种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布,增强收费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利益,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现象进行大胆的检举揭发。(3)舆论监督。主要是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舆论工具,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大力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国家政策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对收费活动进行如实报道,表彰和鼓励认真执行国家规定、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敢于揭发收费当中的丑恶行为。
(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判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违法,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这方面国家规定了明确的界限。现归纳如下:(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2)越权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3)不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4)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5)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6)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7)不按规定持证收费、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8)违反收费财务管理规定的;(9)拒报或者谎报收费收入和支出资料的;(10)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11)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物价、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具体方式是:通报批评;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缴费者;没收不应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上交财政;对收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处以适当罚款,罚款收入上交财政;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使用或者吊销收费票据;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其他处罚;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以上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而要求复议的,必须在规定之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尽快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规定之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