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6期《财政研究》刊登了叶振鹏、柯小星的署名文章,文章认为企业经营机制之所以尚不完善,主要是因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其根本出路在于实行规范化的税利分流,使国营企业对国家负有双重上交任务——税、利单列化、明晰化和规范化,消除承包制的“以利代税”缺陷。规范化的税利分流要求是: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公平地从所有企业取得税收;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凭借所有权,从国营企业公平、合理地收取利润。从目前我国一些城市进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来看,都不是规范化的税利分流,而是带有承包制成份的“税利分流、税后承包”。虽然改进了原承包制“以利代税、税利合一”的弊端,恢复了税收的公平、规范性质,但国营企业税后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方式仍不规范,企业向国家讨价还价的联系还未割断。要使这种方式规范化,必须革除“税后承包”的做法,科学地确立企业上交利润的比例。为了体现公平合理性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向国家税后上交利润的比例应由国家视地区、行业差别来确定,企业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具体到单个企业来说,究竟税后应该向国家上交多少利润,在完善配套改革措施、理顺价格的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