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房屋买卖实行征税制度以来,对于保护产权人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房产交易双方的经济关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契税的征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不力,农民对政策知之甚少。契税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但由于宣传得不够,人们对它很陌生,大多数农民根本不知道何为契税。有的农民认为,房屋属自己的私有财产,买卖房屋也是自己的事,没听说应交什么税。思想上的疙瘩,严重地阻碍了契税征收工作的开展。
二、税费混杂,使纳税人两者难分。在农村中,房屋买卖一般要经过城建房管、土管、财政等部门办理各种手续,要交纳契税和管理费、手续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虽然税、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是纳税人往往认识不清,难以分辨,认为税收负担太重。
三、税法观念淡薄,征管负荷过重。由于契税面广、点散、征收无季节性,这就决定了对契税的征收,一要依靠征管人员平时的调查和了解。二要借助他人提供线索。但是,由于大部分农民对征收此税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足,缺乏理解,不愿主动为国家提供当地房屋买卖线索,使得征收工作完全取决于前者,加深了契税征收...
农村房屋买卖实行征税制度以来,对于保护产权人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房产交易双方的经济关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契税的征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不力,农民对政策知之甚少。契税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但由于宣传得不够,人们对它很陌生,大多数农民根本不知道何为契税。有的农民认为,房屋属自己的私有财产,买卖房屋也是自己的事,没听说应交什么税。思想上的疙瘩,严重地阻碍了契税征收工作的开展。
二、税费混杂,使纳税人两者难分。在农村中,房屋买卖一般要经过城建房管、土管、财政等部门办理各种手续,要交纳契税和管理费、手续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虽然税、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是纳税人往往认识不清,难以分辨,认为税收负担太重。
三、税法观念淡薄,征管负荷过重。由于契税面广、点散、征收无季节性,这就决定了对契税的征收,一要依靠征管人员平时的调查和了解。二要借助他人提供线索。但是,由于大部分农民对征收此税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足,缺乏理解,不愿主动为国家提供当地房屋买卖线索,使得征收工作完全取决于前者,加深了契税征收工作的难度。
四、隐匿不报,匿报房价,税款少征、漏征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纳税人缺乏自觉纳税意识,加之买卖房屋中,公证手续不严肃、不完善、公证与征税脱节,这就为税款流失打开了缺口。
要改变目前农村契税征管中的被动局面,必须抓好这样几件工作:
一、加强宣传,增强和提高农民的纳税意识。要充分利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宣传工具,比如广播、墙报、标语等等,将契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向农民讲清说透,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征管人员定期到各村、组进行税收政策咨询,真正让农民知道征收契税的目的和意义,使广大农民都能自觉纳税,积极支持契税征收工作。
二、明确界线,划清税费。要让农民分清什么是税,什么是费,什么是应该履行的义务,以保证契税工作正常进行。首先,财政征收机关应向农民公开征收契税中需交纳的税、费项目、征收比例以及征收对象;其次,向纳税人印发“契税纳税通知书”,注明诸如:房产转移变更的类型、面积、成交额、税率、应征税额等内容,使纳税人心中有数;第三,征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力求身份明确,使纳税人一目了然。三、加强政府领导,密切部门协作,促进征管工作。契税的征管工作离不开房产、城建、土管、司法等部门的协助,也离不开乡镇、村组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契税征收机关在征收契税的过程中,一定要紧紧依靠乡镇领导,求得他们对契税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正确处理征纳双方关系;同时可实行与城建、土管、房产等部门联合办公,在城建、土管以及各村、组单独设立长期契税代征点等办法进行契税征管。
四、完善制度,理顺征纳关系,把强化征管手段同治理税收环境结合起来,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路子。一要搞好税源调查,建立房产交易登记制度,摸清税源;二要注意从群众中搜集信息,广泛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三要严肃查处偷、漏、逃税的不法行为,重罚隐匿不报和匿报房价的“钉子户”,以教育群众,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四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各村组农户进行税收检查,以此来强化税收的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