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23条规定,“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财政部1986年印发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也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就对农业税征收从时间上进行了界定,农业税征收应实行“全年征收、年终结算”。
1985年农业税改实物征收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以后,一些地方的农业税征收机关为缓解暂时的财政困难,一味地强调农业税的夏季征收,强行搞夏季“一季捞全年”,有些基层财政所为在农业税夏季征收上“捞名次”,过早地开征农业税,导致一些地方农业税完成任务的时间逐年提前,有的地方甚至在春节刚过就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法强迫农民一次性缴纳了全年的农业税,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笔者以为,虽然农业税夏征“一季捞全年”有缓解财政困难、缩短征收时间之利,但由此带来的弊端却不可等闲视之。
一是“一季捞全年”不切合农民收入实际。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农民的收入仍主要来源于出售粮食及农副产品,春夏两季提供的收入尚在少数,较多的收入还依赖秋季作物的上市。夏粮入库后的所得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农业税,既不符合政策,也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23条规定,“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财政部1986年印发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也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就对农业税征收从时间上进行了界定,农业税征收应实行“全年征收、年终结算”。
1985年农业税改实物征收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以后,一些地方的农业税征收机关为缓解暂时的财政困难,一味地强调农业税的夏季征收,强行搞夏季“一季捞全年”,有些基层财政所为在农业税夏季征收上“捞名次”,过早地开征农业税,导致一些地方农业税完成任务的时间逐年提前,有的地方甚至在春节刚过就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法强迫农民一次性缴纳了全年的农业税,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笔者以为,虽然农业税夏征“一季捞全年”有缓解财政困难、缩短征收时间之利,但由此带来的弊端却不可等闲视之。
一是“一季捞全年”不切合农民收入实际。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农民的收入仍主要来源于出售粮食及农副产品,春夏两季提供的收入尚在少数,较多的收入还依赖秋季作物的上市。夏粮入库后的所得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农业税,既不符合政策,也不切合实际。加上一些地方把各项统筹、提留以及不合理摊派搭乘农业税征收一哄而来,农民无力承受。不仅加大了农业税征收的难度,而且使群众对国家税收政策由不理解到产生抵触情绪,最终导致征纳关系紧张,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群众集体抗议的现象。
二是“一季捞全年”对秋季农业生产等于“釜底抽薪”。迫于地方行政干预,绝大多数农民夏粮出售以后,不得不将收入所得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农业税,原计划用于秋季农业生产的投资受到影响,造成秋季农业生产的减收,得不偿失,甚至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是“一季捞全年”干扰了农村的金融秩序。有些地区党政机关为早日完成农业税任务,不惜将发展生产资金扣下来抵缴入库:有的地方甚至动用储备金缴纳农业税;部分村组为完成任务,纷纷向农行或信用社贷款。由于农业税夏季征收与夏粮入库同时进行,一方面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绞尽脑汁筹集农作物收购资金,保证农民卖粮拿现钱,尽量不打白条;另一方面政府与财政部门紧锣密鼓地组织农业税征收,并强调现金支付,加大了收购资金的紧张程度,容易形成夏收期间粮食部门与农民、农民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与粮食部门的“三角债”,使农村金融秩序混乱。
四是“一季捞全年”加大了集体和农民的经济负担。据调查,一些条件较差的村组,为完成当地政府交给的“一季捞全年”的任务,在村组无钱、贷款无门的情况下,将任务分解到每个村组干部头上,规定每人借款数额,利息定在3-5分不等,完成任务奖,完不成任务惩。一时间村组干部纷纷外出,求亲告友,东挪西借。全年的农业税任务虽然在夏收后“一季捞了全年”,可村组为此却背上了“高利贷”。到秋后算帐时,农民不得不为此多缴一笔利息钱,使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以为,农业税夏季征收“一季捞全年”弊多利少。各级政府应明令禁止农业税夏征“一季捞全年”,按农业生产和收获的客观规律制定切合实际的农业税征收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