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汉族和藏族之间的经济交往,在隋、唐、宋时期就已大量存在着,但以法令、制度等形式直接管理西藏财政,则是在元朝统一西藏以后才开始的。
一、元明清时期西藏的财政制度
早在13世纪中期,元朝政府下令清查西藏地区的户口,派遣征税官吏,同当地官员协作,共同核定西藏地区应征的赋税。到了明朝初年,明政府更加重视管理西藏财政,并且有了较为明确的财政制度,规定西藏地区要负担定额马赋,“如三千户,则三户共出马一匹;四千户,则四户共出马一匹,定为土赋。”为了征收马赋,明朝政府特制金牌信符,多次派官员入藏征收。征收马赋虽是赋税性质,但官府往往要付给被征者一定的酬金,补偿其付出的价值。满清皇帝统一中国以后,对西藏的财政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了西藏地区的赋税收入和俸禄支出标准,并以条例形式公布于众。在征收方面,一是对土地耕种者征收赋税,规定上等地下籽种1克者(藏地1克为25斤),交粮10克;中等地下籽种1克者,交粮7克;下等地下籽种1克者,交粮5克。二是对牧民饲养牲畜征税,规定藏民中有牛羊群者,每2头牛年纳银钱1圆,每10只羊,年纳银钱1圆,每20头猪(工布地区养猪),年交1头猪。三是对在边境从事贸易的商人,征收进出口货物税,一般对贩卖盐、米者按包纳税,每包纳1木碗,对贩卖红花(药材)者则以克计算,每克纳税1圆。在财政支出方面,清朝政府在乾隆五十九年,根据进藏大学士福安康的建议,规定了西藏各类官员俸禄标准,如,三品顶带,年支俸银100两,大缎4疋,拨给寨落庄田一份;四品顶带,年支俸银50两,拨给寨落庄田一份;等等。为了严肃财政制度,防止西藏的财政收入被少数地方官员侵吞,清朝政府规定西藏一切钱粮收支,应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凡侵占公有钱粮或克扣兵士粮饷者,立即从严治罪。
元明清都实施了财政收入缴库制度。这三个朝代都曾在打箭炉(西昌)、拉萨、日喀则等地设有钱粮府库,当地居民交纳的税款和布施的物件银两,均收纳入库。西藏地方政府官员的俸禄和大小喇嘛念经、赏赐等费用,皆取于库内。西藏虽然地域宽广,但由于生产力低下,加上自然环境差,政府每年收入是不多的。如清朝乾隆年间,藏民所交粮石、牲畜、氆氇、盐斤、酥油、茶叶等,折合成银两总共只有127000两,而全藏喇嘛每年两次会集拉萨念经之费用竟支出134500两,所入不敷所出,其差额由中央政府负担。为了减少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开支,清政府曾多次责成驻藏大臣过问西藏的财政事务,对入征的钱粮等物严加管理,一旦发现贪污行为,严加惩处。
虽然元明清时期,朝廷对西藏实施了一些财政制度,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收入漏失和西藏地方官员无限制的暴征问题。例如,按照规定,对贵族和寺院的土地财产也应征税,但由于贵族和寺院喇嘛反对,这些税也就停征或少征,喇嘛买卖物品也常以各种理由免税。而对贫苦百姓则是横征暴敛。征空头赋税(即人已死亡或土地未耕种也要纳税)和预征税款(即子年预征丑年、寅年的税款)的情况屡见不鲜。藏民百姓不堪赋税重压,纷纷逃亡。连驻藏大臣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他们在发布的告示中说:“商上所属各处百姓,穷苦者多而乐业者少。访查其故,皆因差事繁多,而钱粮加倍征收所致。”
二、元明清政府对西藏采取的特殊财政措施
元明清政府为管理西藏财政,还对西藏这个经济十分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过一些特殊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财政补助措施。这是直接从中央财政的钱粮库中,以赠送、赏赐等方式,补助西藏地方政府钱粮绢帛等。例如,元世祖忽必烈曾将藏地13万户贡赋全部赐给西藏帝师八思巴收取,以稳固他在西藏的地位;公元1305年,元朝政府专遣平章政事铁木尔护送赙金五百两、银千两、布帛万匹、钞三千锭与乌斯藏(西藏当时名)。明朝政府也曾给西藏不少赏赐,往往“耗财币最多”,西藏僧俗对此十分满意,争相进京朝贡谢恩,入朝进贡的西藏僧俗官员不断增多,“天顺间遂至二三千人,及今前后络绎不绝。”清朝初年,顺治皇帝曾赏赐五世达赖黄金五百五十两、白银一万一千两;赏赐六世班禅价值数万两银的精贵物品。康熙年间,清政府规定从打箭炉税收项目中,每年拨给达赖白银五千两。到了乾隆六十年,清朝政府鉴于西藏多次受外侵内乱,民不聊生,赏赐前藏白银三万两,后藏白银一万两,借以济贫扶民。
(二)减征免征措施。封建农奴制度下的西藏,历来赋税苛重,劳役繁多,以致广大藏民百姓因交不起赋税和受不了繁重的劳役而弃田弃牧,流亡他乡。为了使西藏农牧民能有休养生息机会,元明清政府在某些时期曾采取过减免赋税的措施。例如,元朝初期,中央政府鉴于西藏地处边远,当地“民贫无可供亿”(供亿:供给之意),因而免其上交贡赋;明朝洪武年间,朝廷规定西藏除征收马赋外,免除其他一切杂赋;清乾隆六十年,朝廷下令对西藏免征一年钱粮,同时免征前后藏居民旧欠钱粮折合银四万余两,以纾民力。
(三)限制滥用乌拉劳役的措施。“乌拉”是一种强制性的无偿劳役,是一种力役之征。西藏大小官员、贵族和寺院大喇嘛的一切公私事务,无不差用乌拉,贫苦藏民稍不听从,轻则鞭打,重则酷刑。这是造成西藏百姓大量逃亡和死亡的原因之一。元明时期,对派用乌拉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因此西藏大小官员、贵族和僧侣差用乌拉的范围越来越大,名目繁多。直到清朝中期,清政府委派的驻藏大臣看到这种情况后,才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公事才能使用乌拉,喇嘛、番目等私人往来不得使用乌拉。这项规定实施后,广大贫苦藏民的无偿劳役有所减轻,不少逃亡藏民返回原地,从事耕种和放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