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6日《经济参考报》发表王欣新的文章说,只要真正做到法制健全一条,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三角债问题。为此,必须在采取行政清欠等措施的同时,痛下决心,普遍实施破产法。破产法规定,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必须破产还债,不再维持其存在。这就排除了以往民事执行中无法逾越的政策性障碍,彻底改变对债的司法保护只能到执行中止的状况,使所有债权人都可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公平清偿。破产法的普遍实施将终止债务拖欠现象,防止三角债形成,并通过打破几节链环的方式解开束缚住大多数企业的债务锁链,使混乱阻塞的经济活动重新得以有序地进行。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与就业安置应妥善解决。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已建立了一些制度,专家学者们也提出不少有益的建议,只要认真研究,破除旧观念,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为此所需的资金包括设立新企业以提供就业机会的资金,恐怕要比国家用于补贴破产亏损企业的经费少得多,若再考虑到资源浪费、三角债等其他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似九牛一毛了。尤为重要的是,通过破产法的实施,可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不允许企业破产的竞争,决不可能是真正公平、充分的竞争。以行政手段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