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模膨胀、效益低下、结构有待改善
“七五”期间,预算内工业企业投资借款(包括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规模呈膨胀之势。1986—1990年五年间,预算内工业企业共借入投资借款3370亿元,平均每年借入674亿元,比“六五”时期(累计借入766亿元、年均153亿元)高出3.5倍。分年看,投资借款的借入数是逐年增长的。1985—1990年预算内工业企业投资借款年借入数分别为284.6亿元、434.7亿元、569.1亿元、774.1亿元、714.3亿元和877.9亿元,五年增长了二倍多,年均递增25.2%。
在“七五”期间投资借款中,基建性借款比重上升,技改性借款比重下降。在1985年的投资借款总额中(借入数),基建借款所占比重为27.9%,到1990年这一比重上升到42.99%,五年上升了15个百分点;而技改性借款的比重则从1985年的72.1%,下降到1990年的57.1。另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技改性借款,大部分也是用在增加产量上。如在1989年的更新改造投资中,用于增产的投资占生产性投资的比重高达44.7%,用于节能的只占0.4%,用于增加品种的占18.3%,用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只占6.3%。
“七五”期间投资借款借入规模的膨胀,并没有带来产出的相应增长。1985—1990年预算内工业企业产值年均递增6.7%,销售收入年均递增14.1%,远远低于借入规模年均递增25.2%的速度。经济效益情况则更加不尽人意。“七五”期间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年均只递增0.3%,其中实现利润还是下降的。据统计,1985年至1990年,预算内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的85%以上来自于投资借款,但每亿元新增固定资产只能新创税利37万元。
二、企业还贷能力减弱,债务危机很难避免
“七五”期间,预算内工业企业归还投资借款总额为1629.4亿元,只相当于同期借款总额的48.6%,如果考虑到应计利息,企业实际的还贷比例更低,为42.7%。由于归还数远远小于借款数,企业投资借款余额迅速扩大。1985—1990年,预算内工业企业投资借款年末余额分别为525.7亿元、846.8亿元、1219.1亿元、1699.9亿元、2137.2亿元和2753.9亿元,平均每年递增39.3%。预算内工业企业1990年投资借款余额已相当于当年末固产资产净值的41%、全年实现利税的2.29倍。如此巨额的债务负担,无疑将给企业造成沉重的压力。
目前,企业可用于还贷的资金主要是两项,即实现利润和从成本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按照严格的制度规定,实现利润中也只有借款投资项目带来的增长利润和企业留利才能用于还贷。1990年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加提取的更改造资金共计679.5亿元,扣除从利润中形成的各种消费性基金(如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及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等等,即使财政一分不要,能用于还贷的资金也只有400亿元左右,按这一水平,仅归还老贷款和利息就需要7至8年。而从近年来的借款趋势看,在今后几年内不借新贷款是不可能的,借款余额只会越来越大,企业的债务负担将日趋加重。我们按“七五”时期预算内工业企业投资借款增加额年均递增27.5%和还贷额年均递增27.4%测算,到“八五”期末,预算内工业企业投资借款余额将高达9432亿元(平均每年递增27.9%)。这一估计还是比较保守的,因为“七五”期间投资借款余额平均每年递增幅度达39.26%。即使将贷款增加额的平均递增幅度控制在20%,1995年末的投资借款余额仍将突破7000亿元。可以预料,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在今后几年内,工业企业将陷入沉重的债务危机之中。
三、税前还贷猛增,企业债务负担对财政造成巨大压力
巨额的投资借款对财政也构成了沉重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税前还贷政策。在这一政策下,企业的很大一部分借款实际是由财政偿还的:在利改税时期,税前还贷缩小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所得税;在承包时期,财政则不得不调低上交基数,正由于此,企业普遍把税前利润作为还贷款资金来源的首要选择。据统计,“七五”期间,企业税前还贷额达733.2亿元,占全部还贷额的45%,而同期用专用基金和税后利润归还的贷款只有250.5亿元,只占归还总额的15.4%,用其它资金归还的占39.6%。尽管按制度规定必须先用专用基金归还投资借款,余下的部分才能实行税前还贷,且税前还贷还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这些规定往往流于形式。
尽管这几年企业实现利润在滑坡,但企业税前还贷水平却始终居高不下,其占实现利润的比重逐年提高。1985年企业税前还贷利润为77.2亿元,占同期实现利润的12.5%,1986年企业税前还贷利润增加到97亿元,占实现利润的17%,1988税前还贷利润高达183.5亿元,占实现利润的比重达26.1%,1989、1990年税前还贷利润的绝对额虽有所下降(分别为179.3亿元和138.1亿元),但占实现利润的比重却分别提高到31.3%和54.6%。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这几年上缴利润(含所得税、调节税)占实现利润比重的急剧下降,1985—1990年企业上缴利润从299.3亿元下降到76.1亿元,其占实现利润的比重从48.1%下降到30.1%,五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
由于1990年末仍有2700多亿元的投资借款余额,如果不改革税前还贷,财政将一直处于巨大的还贷压力之下。不仅如此,巨额的债务负担和还款压力,将导致以税还贷的进一步增加。据统计,1989年以税还贷达39.95亿元,1990年增加到47.55亿元。以税还贷直接减少财政收入,对财政的影响更大,如果这一政策也象税前还贷一样在执行中变形走样,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实行税后还贷,控制新贷款源头,区别不同情况,解决老贷款包袱
1、坚决实行税后还贷,完善企业投资机制。解决还贷问题首先要管住源头,特别是杜绝低效益无效益的贷款项目。否则贷款无限制猛增,包袱越来越重,势必积重难“还”。改为税后还贷,能使企业讲求效益,慎重借款,转换投资机制,从而有助于解决还贷问题。
2、对企业投资贷款中的“拨改贷”部分挂帐停息,对部分项目应恢复以国家拨款投资为主的办法。1990年末2753.9亿元投资借款余额中“拨改贷”部分约576亿元。建议将这部分停息挂帐,并进行适当清理,待有条件时将这一部分“拨改贷”余额部分或全部豁免,转为国家投资。今后对非盈利性的基础产业和设施投资,恢复国家拨款办法。
3、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企业还贷负担,增强企业还贷能力。首先要进行适当清理,核销一批无效益或低效益贷款,卸掉一批包袱。其次要采取一些措施,增加企业还贷能力,除已出台的“七五”期间对大中型企业每年增提折旧30亿元外,建议对企业折旧基金先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后逐步创造条件使企业全部自有资金免交“两金”。同时,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使实现利润和企业留利增长,保证“八五”期间用利润和留利还贷数超过“七五”期间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