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六次全国范围内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践证明,大检查的威慑作用是相当大的,任何经济检查方式都无法同大检查相比。在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的情况下,大检查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解决财政困难、稳定经济的一个渠道和手段;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对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制止腐败现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从历年大检查情况看,屡查屡犯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大面积违纪的状况没有根本改观。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屡查屡犯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以战略的眼光把眼前与长远、治标与治本、查处违纪问题与整顿社会风气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把违法违纪检查工作放到两个文明建设的全局之中,寻求综合治理对策。
首先,要抓住治理之“本”。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长城,这是解决屡查屡犯问题的重要途径。思想支配行动,如果只治标不治本,偏重查处,忽视教育,就会形成屡查屡犯,屡犯屡查的恶性循环。我们的思想教育工作不能局限于一般化的说教,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联系实际,对症下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强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法制教育等,以促进人们各种陈旧观念和错误思想的转变,真正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
其次,要加强法制建设,堵住违纪漏洞。
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许多方面的财经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不配套、不严密,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解决这个问题,从宏观上讲,国家要进一步完善财经政策法规,堵塞漏洞,以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从当前来讲,一是要理顺财经法规。针对目前财经法规不完善、不配套的情况,有必要对现行的财经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对规定本身不够明确、具体的,要修改充实;对某些规定不一致、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的,要加以调整,力求达到配套、协调、完备;对规定不够严谨、定性不够准确、定量不够具体的,要通过修订,力求达到明确具体,规范可行;对有些财经法规老化,财经法规尚未制定而出现的“空档”,要尽量加快立法的步伐,及时填补。二是要改进分配政策。改革分配政策关键要把握好综合平衡。由于改革中情况变化万千,有些分配政策(如创收政策、倾斜政策、扩权让利政策等)存在的弱点、缺点和弊端已经逐步暴露出来。因此,必须抓住治理整顿的机遇,总结分析,权衡利弊,区别情况,加以改进。对于利弊并存的政策,要采取兴利除弊的改进措施;对于弊大利小的政策,要缩小它的适用范围;对于个别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和违法乱纪腐败现象滋生的规定,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消。三是要把杜绝屡查屡犯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毋庸讳言,近几年来,某些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违纪行为,已成为一种社会顽症,也是查处中的一大难题。这里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是深究起来,重要的一条就是对这些违纪行为没有严肃地依法处理。如果对屡查屡犯者以及为其说情护短充当保护伞的人,按照有关法纪一一作严肃处理,谁还敢在法律面前为所欲为?总之,要通过不断地完善财经政策法规,尽量减少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纰漏,以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再次,要把好监督检查的“关”。
针对当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行为具有普遍性的情况,必须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同时,注重强化监督检查。第一,要强化基础监督。从财政财务监督角度讲,抓住单位财务监督,就是抓住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端环节。这就要注意发挥各部门、各单位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如果他们的作用发挥得好,那些搞违纪违法的人就难以过关。当然,从财会人员本身来讲,也有一个接受监督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财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给财会人员撑腰壮胆,支持他们依法理财,坚持原则,大胆工作。要通过深入贯彻会计法,采取一些有效措施,给财会人员创造一个大胆履行职责的宽松环境。现在有些地方成立专门会计机构,把财会人员纳入财政管理的作法值得推广。第二,要强化民主监督。治理经济领域里的违纪违法问题,离不开人民群众。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和单位民主空气浓,办事透明度高,哪个地方和单位搞营私舞弊的难度就大。近年来,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践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类似这样的制度应当全面推开并狠抓落实,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威力。同时,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对于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决策民主化,尽快改变那种个人说了算的状况。如果有人继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搞“书记成本”、“厂长利润”,轻者要通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使当事人承认错误,坚决改正;重者,要绳之以法纪。此外,还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对违纪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