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进企业承包责任制,把自有流动资金增加指标列入承包内容,实行比较规范的综合指标承包制。要把承包指标实现情况同企业职工和企业领导人的个人利益更紧密地结合,使企业职工和领导人有增加自有流动资金的积极性。
2.国家应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任何地区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时,均必须同时安排好项目建成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否则基建工程就不能动工。
3.股份制企业可以利用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有利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增加,减少企业的贷款额和贷款利息支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有的大型国营企业不宜实行股份制,也可采用发行债券的办法,从金融市场筹集一部分资金。
5.当前还不得不由国家规定一个从利润留成中提补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用行政手段迫使企业提补流动资金。银行要发挥监督作用,如企业不按规定比例留足自有流动资金,可以不贷款或者少贷款。
6.应尽快停止实行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制度,改变银行把企业需要流动资金全部包下来的状况。要增强银行贷款的自主权。
(摘自1991年8月3日《经济日报》,作者:赵海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