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谭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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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行三种发展目标模式的评价
目前,关于建行的发展目标模式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
1、“商业银行”模式。主张这种模式的同志认为,建行应放弃财政职能,不以履行国家宏观经济调节为己任,业务范围不应囿于固定资产投资信用为主,资产负债实行全面交叉,在遵循现行法规环境的前提下,以竞争追求最大盈利为经营的唯一目标.
2、“开发银行”模式。主张这种模式的同志认为,建行应办成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的专业银行。资产业务主要选择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战略性产业和骨干性企业,负债构成以国家财政预算投资及国家长期债券为主,不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发生资产负债业务。
3、“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模式。主张这种模式的同志认为,“一业为主”即建行应办成以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信用为主,具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的国家银行。“多种经营”即既办理政策性投资,又经营商业性投资;既经营信贷业务,又从事与之相关的银行中间业务;既经营国内业务,又经营国际业务,使之成为具有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的银行。在经营目标上,既贯彻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计划,又精心运筹资金,讲求成本核算,追求较好的财务效益。
笔者以为,...
建行三种发展目标模式的评价
目前,关于建行的发展目标模式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
1、“商业银行”模式。主张这种模式的同志认为,建行应放弃财政职能,不以履行国家宏观经济调节为己任,业务范围不应囿于固定资产投资信用为主,资产负债实行全面交叉,在遵循现行法规环境的前提下,以竞争追求最大盈利为经营的唯一目标.
2、“开发银行”模式。主张这种模式的同志认为,建行应办成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的专业银行。资产业务主要选择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战略性产业和骨干性企业,负债构成以国家财政预算投资及国家长期债券为主,不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发生资产负债业务。
3、“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模式。主张这种模式的同志认为,“一业为主”即建行应办成以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信用为主,具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的国家银行。“多种经营”即既办理政策性投资,又经营商业性投资;既经营信贷业务,又从事与之相关的银行中间业务;既经营国内业务,又经营国际业务,使之成为具有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的银行。在经营目标上,既贯彻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计划,又精心运筹资金,讲求成本核算,追求较好的财务效益。
笔者以为,“商业银行”模式既不可取又不现实。理由如下:1.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要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实现的。特别是近期整个价格体系尚未理顺,在价格扭曲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唯一经营目标会加剧资金的不合理投入,从而违背国家产业计划的实施。2.建行从组建起,就成为专门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形成了独特的资产负债结构状态。目前,全行负债结构中,政策性存款约占30~40%,资产结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占60%。这种资产负债结构是与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行机制不相适应的,即使建行全力把资产负债业务转向工商企业流动资金领域,也难以与工商银行争雄。3.中央银行没有实现从行政性、指令性直接调控管理为主转为间接调控,使银行运作不可能根据利润原则合理地调配资产结构,灵活调度资金“头寸”,实现利润最大化。
笔者认为,主张“开发银行”模式的理由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1、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形成,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关键在于引导资金流向,而不在于资金投入总量的增加。以1989年为例,国家计划所列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就达26项,340亿元计划投资中国家预算资金仅占20.6%。由此可见,国家预算投资主要是起投资导向性作用。2.以目前的财政分配格局,国家财政筹集大量的开发投资是不现实的,因而难以形成满足开发银行所应具备的负债结构。3.设立开发银行,必然涉及到目前国家的六大投资公司与建行进行大规模的分并合撤,会带来一次金融大震动,与金融改革的重点相悖。4.实行投资全程化管理,不必专以开发银行实施,目前的建设银行完全有能力履行,关键是国家明确赋予相应的责权利。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支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模式的选择,其理由是:
1、建行从设立起一直履行国家赋予的财政职能,实行“一业为主”是建行之所以存在的基础。30多年来建行已形成了经营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履行财政职能的专业优势,建行应巩固和发挥这一优势,而不能丢掉和削弱这一优势。若建行失去这一优势,必然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更意味着建行作为专业银行没有存在的必要。
2、建行坚持双重职能有利于集中资金支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十年改革发展表明,建行两种职能并重,可以起到财政资金引发信贷资金、信贷资金补充财政资金这样一种相互促进的效果,这完全适应投资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3、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银行的财务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应该是统一的。因为从根本上说,银行的财务效益决定于社会经济效益,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不可能有银行的存款的增加和盈利的增长;银行把自身效益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必然千方百计保证贷款利息和本金的安全,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一般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都是社会急需的,这些项目有销售市场、效益,于银行利益有利。当然,也有些项目从短期看财务效益差,社会效益好,银行一旦支持则会影响近期银行自身利益,这主要是由于价格扭曲而出现的情况,不能由此而放弃国家赋予的职能。
4、建行以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为主,并不意味着包揽所有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建行以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为主应包含四层含义:一是财政性投资(含政策性集资)分配以及自筹投资、重点项目投资的财务资金管理以建行为主。二是指在建行的资产结构中,有50%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三是指国家计划安排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行要从财务效益、社会效益角度进行评估,择选贷款。四是不妨碍为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而相应开展工商企业流动资金信贷业务,亦不排除办理其它业务。
5、固定资产投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建行在此领域大有发展潜力。许多“固”字号业务,如房改金融业务、信托投资、租赁、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建筑业劳务输出、华侨投资捐资等都有待进一步开拓。
建行双重职能的系统分析
“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作为建行的发展目标模式,从理论和实践看都是切实可行的。同时,比较容易被各方面接受。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财政职能与银行职能的关系,使互为基础的双重职能产生全方位的相互促进效应,成为实施这一模式的难点和关键。
笔者认为,对建行双重职能的关系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全面认识。
1.建行的双重职能具有整体性。建行双重职能作为现存社会经济环境的特殊系统,须从三方面把握其整体性。
(1)从建行双重职能存在方式上来把握。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建行双重职能,任何一个职能的组成部分均不能离开其有机的整体而孤立地存在,而整体失去其某一组成部分也难成为完整的形式而发挥整体作用。例如,国家赋予建行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目的是促进经济核算,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如果我们只看到建筑施工企业是增加存款的主要源泉,把主要精力放在想方设法争存款上,而轻视甚至放弃财政监督,那么,就不仅是放弃了财政监督的职责,同时也是放弃了吸收存款的前提条件。如此本末倒置,只会危及建行对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财政监督权威的地位,从而影响对施工企业存款的垄断权。于国家、于建行都无益。因此,建行的双重职能是不可分割的。
(2)从建行双重职能存在的目的来把握。系统的整体目标是系统各组成部分共同努力的总目标,它不等于各组成部分分目标的线性相加.建行双重职能的整体目标是一致的,我们不能强调局部目标而影响整体目标,没有整体目的的实现,就没有部分目标的意义。只要简要回顾建行的历史,我们便可清楚认识建行双重职能存在的目的。建行建立于1954年,自成立至1957年,建行在保证全国156项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仅1955年,建行通过审查建设预算和监督降低非生产性建筑标准,共节约投资14亿元。195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建行被撤消。由于投资使用没人监督,“拨款敞着口,花钱大撤手”,百元积累增加的国民收入,1959、1960年分别为19元、-0.4元。1962年建行恢复,严格履行职责,使固定资产投资效果明显好转。百元积累增加的国民收入,1963年上升为42元,1964年则达63元。1970年建行再度被撤消,基本建设出现了“长”(战线长)、“散”(资金使用分散)、“乱”(管理混乱)、“费”(浪费严重)的严峻局面,百元积累增加的国民收入再度下降,1971、1972年分别仅为22元、9元。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提高投资效果,建行在1972年再次恢复。从建行的“三起两落”我们可以看到,建行存在的目的是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这个目的是建行的主要职责,同时也是建行存在的前提。因此,建行的整体性还应该统一到存在的目的性上来。
(3)从建行双重职能功能具有整体性上把握。建行双重职能作为整体存在,其各部分又有其特定的功能,但是作为部分的功能运作不能破坏整体功能的运作和效能的发挥,而只能是促进整体功能效应的实现。例如,贷款是作为银行职能之一,但是建行的贷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对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性产业的倾斜,否则势必有损建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提高投资效果的整体功能。
2.建行的双重职能具有关联性。系统不是其构成要素的堆积和混合,而是由这些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要素或子系统组成的有机整体。建行的双重职能在内部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
(1)建行的银行职能是财政职能履行的条件和保障。建行自成立之日起,国家就赋予建行集中办理国家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拨款(包括改革后的国家预算内投资贷款,即“拨改贷”)的职能。建行按照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财务收支预算,办理预算基本建设拨(贷)款,而保证资金及时供应,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必须通过银行的结算功能来实现。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投资还要组织专业联行结算来保障基建支出预算的实现。特别是财政预算逐月实现,而基本建设拨(贷)款支出又带有很大的季节性,有时需要集中支付大量的设备、材料资金,施工旺季、工期提前均要大量支付工程款,如没有银行职能进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用信贷资金进行垫支,势必降低投资效益。此外,建行管理和分配地质勘探事业费、管理施工企业财务收支、监察基本建设收入、办理国家统借统还、外资项目转帐等财政职能业务,均需要银行职能来实现。所以,建行的银行职能与财政职能同时并存,财政职能离开银行职能是无法履行的。
(2)建行的财政职能是建行银行职能发展的基础。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银行功能无非是存放汇,而存款对银行来说是最能反映其实力和发展状况的,只要详细分析建行负债结构的状态,就足以说明建行的银行职能始终是以财政职能为基础的。1978年前,建行全行的存款中,来自财政拨款资金转化的占90.1%,吸收的客户存款仅占9.1%。建行的存款业务就是在财政职能的基础上发展的。经过十年改革开拓,存款得到迅速发展,存款总额成倍增长,存款来源不断丰富,存款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在建行的存款结构中,因履行财政职能而吸收的企业性存款主要包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和建筑业存款。建行成立伊始,国家就决定由建行管理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至今,凡是需要进行自筹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把国家规定允许用于基本建设的自有资金专户存入建行,由建行统一拨付资金,实施财政监督。这样,所有自筹基建资金由建行一家管起来,从而形成建行存款的重要来源。如1985年建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增加了97.81亿元,占当年全部企业存款新增额的95%。建筑企业是建行传统的基本客户,根据国家规定由建行代理财政管理其全部财务收支,这些企业历来在建行开户存款,形成建行存款的又一重要来源。
从统计数据看,建行的企业存款一直处于主导地位。1980年前没有储蓄存款和其他存款,至1988年企业存款仍占一般性存款的78.48%。在企业存款中,履行财政职能而存入的政策性存款(主要指自筹资金存款和建筑业存款,不含财政拨(贷)款而直接形成的财政性存款),1978年占企业存款的66%;1988年仍占48%;绝对数1978年为35.81亿元,1988年为374.29亿元,增加9倍多。由此可见,财政职能始终是建行银行职能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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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