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集体企业职工的老有所养问题,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集体企业的包袱,改变了企业办社会、办福利的状况。但现行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执行中也有一些方面亟待进一步改进。从笔者对北京市街道集体企业的调查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同系统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相同,不仅不利于统一管理,也不利于平衡系统间的负担水平。北京市的街道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简称“联社系统”)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简称“劳服系统”)所属的企业,此外还有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办的集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养老基金包括职工退休养老金和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两项基金的性质、用途都差不多,有重复之嫌,并且联社系统的企业既提取养老金,又提取储备金,而劳服系统的企业则只提取储备金。两个系统的养老保险金来源明显不同,企业负担不一致。
(二)统筹范围过窄,管理机构分散。联社系统由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统筹;劳服系统则由区(县)、局一级的劳动服务公司统筹;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一般是单独提存。这样,街道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就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陡增了管理机构、加大了管理费用,影响养老保险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各家的管理方法各不相同,有的缺乏从事养老保险管理的人员和经验,不利于加强统一管理。
(三)提取方法不科学,不能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开支的需要。“两金”都是按实现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利润大则多提,利润少则少提,没有利润则不提,这就意味着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不稳定,波动性较大。而养老保险金的支出刚性很强,数额也比较稳定。因此,养老保险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出的稳定性很不适应。
(四)“两金”的财务处理不够规范。一是财务处理不统一,联社系统企业提取的“两金”是在征收所得税的税前扣减的:而劳服系统提取的储备金则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这样前者就减少了企业实现利润,降低了利润率,在申报纳税基数时占优势。二是给财务核算带来了麻烦。劳服系统提取储备金一方面是按实现利润额提取,另一方面又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提取储备金后又要调整实现利润额,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五)对“两金”的管理薄弱,挪用情况十分严重。由于养老保险金,特别是储备金,在提取与使用之间存在时差,加上管理薄弱,被挪用、借用或挖走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挪用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用于新企业的开办费、基建费、设备购置费、补充流动资金、购买债券、征地等支出,甚至用于为企业偿还债务;有的挪用作为弥补管理费的不足等。以东城区为例,联社、劳服系统1983—1990年底共提取储备金1388.63万元,其中被挪用的达926.87万元,占应提储备金的66.75%。有些单位的储备金被全部挪用,形成有帐无实的现象。
改进和完善街道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针对街道集体企业的特点和具体实际情况来进行。我们建议:
1.改进储备金的提取方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使储备金有稳定的来源。
2.改进财务处理方法。在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后,统一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不再作为征收所得税的税前扣减。
3.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青年职工个人也应按月交一定数额的养老储备金。这不仅对于减轻国家、企业负担,培养职工个人的养老意识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将是有益的探索和试验。考虑到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目前个人交的数额可定低点,如每人每月二元等。
4.建立“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卡”,登记职工的工作年限和个人交付养老金的数额和期限。青年职工调动时,实行卡随人走。当青年职工转为国营单位职工时,其在职期间企业所提取的储备金可继续留在储备金内,也可拨给国营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其个人交付的部分可退还给个人:当青年职工转为个体工商户时,其储备金卡和储备金可移交给社会保险机构,个人仍可按月交付一定的储备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对在街道集体企业退休的职工,凭“储备金卡”所登记的工作时间长短和个人交付数额的大小,确定相应的养老金数额。
5.搞好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在实行统一的储备金制度后,对以前年度提取的其它养老基金可结转到储备金中来,现有职工可按工作年限视同作为提取储备金的时间长短。
6.扩大储备金的统筹范围,实现统一管理。储备金的统筹范围应是所有实行储备金制度的系统和企业。储备金统筹的主管机关,可以是基层政府的劳动部门、集体经济办公室等,也可以是社会保险机构。
7.加强对储备金的管理监督。储备金从性质上说是一项预算外资金,其中很大部分属于应上缴国家的税收。因此,财政部门加强对储备金的管理是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的。储备金不论由谁负责统筹管理,都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当前,应尽快制订一套健全的养老保险储备金财务管理办法,对储备金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标准,报表制度、财务处理方法等作出明文规定,对擅自挪用储备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规定对挪用的处罚办法。有些省市已实行“统筹机构负责管理使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办法,实践证明,这一办法有利于加强储备金的规范化管理,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