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对国民经济治理整顿的经济工作方针。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财政部门,理应积极搞好财政工作的治理整顿,为国民经济的治理整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稳定的财力保障。为此,必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一)
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78年以前基本上保持在60—70%之间,1980年还占66.1%。1985年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后,尤其是伴随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地方财政大包干的推行,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1988年下降到47.2%。严重削弱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治理整顿,也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向前发展。因此,将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是必要的。
第一,必须加强中央的权威,反对分散主义,正确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上,受极“左”路线的影响,我们曾走过一段弯路,只强调中央集权,忽视地方的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逐步下放了一些权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收入的权限下放过...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对国民经济治理整顿的经济工作方针。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财政部门,理应积极搞好财政工作的治理整顿,为国民经济的治理整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稳定的财力保障。为此,必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一)
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78年以前基本上保持在60—70%之间,1980年还占66.1%。1985年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后,尤其是伴随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地方财政大包干的推行,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1988年下降到47.2%。严重削弱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治理整顿,也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向前发展。因此,将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是必要的。
第一,必须加强中央的权威,反对分散主义,正确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上,受极“左”路线的影响,我们曾走过一段弯路,只强调中央集权,忽视地方的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逐步下放了一些权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收入的权限下放过多,而支出的权限没有相应下放,支出上仍然存在大包大揽的现象,收入权与支出权不对称。(2)“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实行后,个别地方过分强调局部利益,考虑地方财政收入多,考虑中央财政收入少;支持地方企业多,帮助中央企业少;伸手向上要的多,对上贡献少;地方项目上的多,支援重点建设少。现行的财政包干体制进一步助长了地区封锁、市场分割和重复建设。(3)财政包干体制没能做到水涨船高。中央对几大行业实行包干后,国家收入增长幅度不大,而几大行业的留利却大幅度上升,使财力过于分散。因此,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首要的任务是加强中央权威,反对分散主义。
第二,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适当提高中央财政的分成比例,创造条件向分税制过渡,稳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由于治理整顿需要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对现行财政体制不宜作过大的改变,在稳定包干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中央财政的分成比例,集中一部分财力,增强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和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治理整顿和重点建设所需资金,力争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创造一个较好的条件,在“八五”计划期间推行分税制。
第三,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后,地方财政要积极采取对策,保证地方支出的需要。中央集中部分财力,必然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而地方的正常支出必须保证,况且地方财政又不能打赤字。因此,解决地方财政的困难只能向内使劲,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减支出。(1)支持发展生产,培养财源。许多省市在实行“分灶吃饭”体制后,已着手这样做。如湖北省1983年以来,一手抓财政补贴县(市)限期实现财政自给,一手抓条件较好的县(市)财政收入过亿元,同时支持几个省辖市发展生产,进行技术改造,广开财源,为国家多作贡献。这种抓两头、带中间的梯级财源建设,既解决了省级财政困难,又增加了县级财政收入,是培养财源的有效途径。(2)大力发展地方财政信用。发展财政信用,既可以回收一部分资金,实行多次周转,减轻财政负担,又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理财领域。(3)协调好预算内外资金,弥补预算内资金的不足。现在各省市都有几十亿元到上百亿元不等的预算外资金,协调起来使用,将收到很好的效果。总之,地方财政有30家,中央财政只有一家,办法比中央要多一些,灵活一些。中央财政集中部分财力后,地方财政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多想办法,多出主意,自己动手解决自己的困难,为中央财政分忧解难。
(二)
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这几年也是下降的。建国以来,这个比重最高曾达到46.9%,一般也在30%左右,1988年下降到19.3%。由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存在刚性,分散容易集中难,提高这个比重,不能过急,防止矫枉过正,在治理整顿期间,提高到25%左右,以后逐步恢复到28—30%之间。
第一,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防止和纠正社会分配不公,消除各种截留。目前在按劳分配中存在着两种偏差,一方面是平均主义分配现象尚未完全克服,攀比风严重。职工的工资收入虽然不高,但奖金、津贴、实物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收入并不低。在企事业单位,高于工资收入的奖金,并没有反映职工的超额劳动,只是对平均主义和攀比心理的补偿。另一方面是社会分配不公,个别人的收入与全社会职工的平均收入悬殊太大。这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利用各种手段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进行不合理的截留,减少了财政可分配的国民收入基数。因此,坚持按劳分配,必须彻底打破平均主义,消除攀比心理,取消各种不正当的非工资收入。对于一部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以及承包者、租赁者、文学艺术工作者的高额收入,应通过税收杠杆适当调节。如果正当的主渠道是畅通的,那些不合理的支渠道就会不消自灭,最后流入到财政这个水池中的国民收入就会增多。
第二,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民收入再分配,特别是国家与企业的分配过程直接决定着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改革十年来,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在放权、减税、让利的同时,又通过各种渠道集中不少。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国家总要减税让利于企业,同时又伴随着一些集中资金措施的出台。80年代初实行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财政让利于企业,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国家又向企业和居民发行国库券。1983—1984年先后实行两步利改税,增加企业税后留利,同时为了筹集重点建设资金,开征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尔后又开征了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近几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包死了上缴财政的基数,财政收入增长赶不上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作为补救措施,除了继续发行国库券和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又开征预算调节基金。可以说,十年来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之中,企业切财政一块,财政就要切企业一块,切来切去,财政出了赤字,企业引发了投资膨胀和消费膨胀。尽管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还是出现了国民收入超分配。这是分配的怪圈。怪圈的出现是上述紊乱的分配秩序造成的。要消除这个怪圈,就要重新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秩序,从无序走向有序,即改变税前还贷办法,实行税利分流,税作税征,利作利缴,在税利分流的基础上,实行各种形式的利润上缴承包办法,稳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三,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还要处理好财政与银行的关系。银行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生产资金,就要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一份国民收入。适当的利率不仅体现了银行的这一要求,而且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调节杠杆。但如果银行贷款利率过高,就会侵蚀企业资金和企业盈利。目前,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偏高,贷款利息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企业盈利在归还贷款以后所剩无几。要改变这种状况,一种办法是提高银行结余上缴比例,将银行的高额存贷利差集中一部分,并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另一种办法是控制银行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加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