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状况不好,除其它原因外,减免税管理偏松,特别是一些地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令,乱开口子减免税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仅湖北省1988、1989两年,审计查出违规减免税收达6516万元,不仅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影响税收调控职能的发挥。本文就违章减免税的表现和减免的税款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谈点浅见。
违章减免税有种种表现,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种:
1、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减免。有的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以“放水养鱼”促进生产、搞活经济为借口,自行作出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令相矛盾的规定,开政策口子,进行减税免税。有的税务部门,对本级无权批准的减税免税不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擅自决定税收减免。
2、口头表态代替正式批准减免。有的税务部门,受地方行政干预的影响,又怕追究责任,对不应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以谈话表态的形式“批准”减免;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以检查工作或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为由,发表讲话给予减免税照顾,一些纳税义务人则以×××口头“批准”为尚方宝剑,要求和实施减免。
3、以报代批自行减免。有的地方虽按规定办理了减免税申报,但上级主管机关尚未正式批准减免,或因不符...
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状况不好,除其它原因外,减免税管理偏松,特别是一些地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令,乱开口子减免税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仅湖北省1988、1989两年,审计查出违规减免税收达6516万元,不仅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影响税收调控职能的发挥。本文就违章减免税的表现和减免的税款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谈点浅见。
违章减免税有种种表现,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种:
1、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减免。有的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以“放水养鱼”促进生产、搞活经济为借口,自行作出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令相矛盾的规定,开政策口子,进行减税免税。有的税务部门,对本级无权批准的减税免税不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擅自决定税收减免。
2、口头表态代替正式批准减免。有的税务部门,受地方行政干预的影响,又怕追究责任,对不应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以谈话表态的形式“批准”减免;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以检查工作或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为由,发表讲话给予减免税照顾,一些纳税义务人则以×××口头“批准”为尚方宝剑,要求和实施减免。
3、以报代批自行减免。有的地方虽按规定办理了减免税申报,但上级主管机关尚未正式批准减免,或因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未予批准,而在实际执行中却以报代批自行减免了。
4、久欠不征自然免征。有的税务部门为了照顾企业和应付检查监督,对企业应缴税款只结算不征收,以“帐外帐”反映,一拖就是若干年,成为悬案。在这些以“帐外帐”反映照顾的企业中,有的企业撤、迁、并、转后就自然免征了。
5、延长减免税期限。有的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对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在一定期间内实行减免税照顾的,批准的减免税期限到期后,不按规定及时恢复征税,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减免税款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使用效果差。有些企业未将减免税资金用于扩大企业再生产,有的用于修建楼、堂、馆、所,搞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有的用于个人消费,滥发钱物。不仅没有发挥减免税这一特殊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相反,刺激了基本建设和个人消费基金的膨胀。
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治理整顿期间,针对违章减免税的种种表现和减免税款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1、重新界定减免税的权限。建国以来,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税收管理体制围绕放权与集权发生了五次较大的变动。第五次变动是1977年,明确划分了减免税收的管理权限,减缓了税收管理权限紊乱方面的矛盾。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我国改变了部分税种,陆续开征了一些新的税种,还相应地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但,直到目前,减免税的管理仍是以197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为基本法规。14年来,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经济政策发生了变化,而且经济结构、经济税源也发生了变化;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和财政体制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已与发展变化了的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为有利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我认为,应当以统一领导、适当集中、分级管理为原则,使税收管理体制与财政体制相适应;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为前提,改革税收管理体制,按照税收的预算级次,重新严格界定减税免税的权限。
2、将减免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目前,对减免税的管理缺少必需的反映和约束。建议将减免税按税收的预算级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面反映本级财政在财政年度内各种税收应入库数、批准减免数,实际入库数和漏欠数。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强化减免税的管理,监督控制违规减免税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全面反映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以进行综合分析,为国家和上级政府加强与改善税收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3、明确违规减免税的法律责任。违规减免税问题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明确规定和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依法治税、依法管理不仅仅是针对纳税义务人的,而是包括各级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在内。因此,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违规减免税的法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严肃惩处。
4、明确规定减免税的审批程序,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建议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减免税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减免税申请的调查研究,核实需减免的原因,集体研究审议,防止个人说了算。按照界定的管理权限,该上报的上报;本级权限之内的,由减免税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然后以批准机关的名义作出批复。税务部门定期将减免税的执行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年度终结后,财政部门除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决算外,同时报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5、建立减免税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企业应单独设立帐户核算减免税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向财政税务部门报告减免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减免税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帮助企业管好用好减免税资金,提高减免税资金的使用效果;对挪用了非生产和个人消费的,要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