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的罚没收入是县、市和乡、镇其他收入的重点。尽管上面条条款款甚多,但是这块收入的管理仍然比较混乱。原因在哪里?怎样改变这种状况?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天门市公安系统30个派出所的罚没收入财务管理进行了调查与研究。
一、公安部门罚没收入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现状
1990年1至10月,天门市30个乡、镇派出所共收取治安罚款、交通罚款、安全罚款等各种罚没收入184.02万元。其中上解财政33.56万元,入库率仅18.2%;截留挪用150.46万元,截留率高达81.8%。
大宗的罚没款花到哪里去了呢?
1、擅自建房购车。绝大多数派出所建住宅和办公楼无基建计划,购车也不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把罚没收入作为建房购车的资金来源。1990年1至10月各派出所挪用罚没款建房共支出50.36万元,占截留挪用总额的33.47%;用罚没款购车共支出38.71万元,占截留挪用总额的25.73%。30个派出所现有汽车34辆、摩托车14辆,大多是用罚没款购置的。
2、自设项目,自立标准,滥发钱物。有的乡派出所近两年发奖金补助7000余元,项目多达10项,有的镇滥发钱物6000多元。
3、挥霍吃请。1990年1至10月派出所用罚没收入开支生活招待合计21.94万元,占截留挪用总额的14.58%。
4、养活临干。全市公安系统现有各种合同制招聘民警511人,其中300多人完全靠罚没款“养活”。1990年1至10月派出所用罚没款支付临干工资,补助和奖金共31.8万元,占截留挪用总额的21.1%。
此外,有些派出所干警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借支拉用罚没款7.76万元。占截留挪用总额的5.16%。
二、公安部门罚没收入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成因
1、法制观念淡薄。公安干警依法对违法者实施经济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当地财政。但是,不少干警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些干警认为:“我们收钱不容易,全缴财政不合理。”还有干警有“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的对抗心理,做两套帐,设小金库,公款私存,逃避财政部门的检查征收。
2、罚没票证管理混乱。①票证来源于多条渠道。有的派出所使用的罚款收据,既有自行油印的治安罚款收据,又有从商店购买的普通收据,还有向税务所购买的三联式收据。②罚没票证填写不规范。单联填写、头大尾小的鸳鸯票有之,随意涂改、擅自作废的也有之。③票证缴销手续不严,保管不善。政策规定,公安和财政两家统一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由干警填开收款后每月底将第二联连同罚款一起报财政部门核销。而多数派出所没有按此规定报核,甚至将罚没票证大量丢失。
3、罚没收入财务核算不实。①有的派出所没有建帐,凭证用纸包,现金用信封装,存款由干警个人保管。罚没物资也无专人专库专柜保管,收、退、缴无帐簿反映。②在财务上没有实行内部牵制制度。有的派出所会计、出纳由一人担任,既管钱又管帐。有的派出所领导兼任会计或出纳,自己既经手花钱,又审批签字。③帐务处理不规范。除了未设“应缴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罚没收入收缴情况外,与罚没收入密切相关的保证金也未立科目核算其收、退、转、缴情况。
4、临干经费无来源,就坐支罚没款。加上临干的素质比较低,存在着执法违法,边收边支的现象。
5、派出所建房、购车资金需求过大。近几年市财政虽尽力安排了部分派出所的建房补贴,仍不能满足派出所过大的资金需求,于是一些派出所以改善干警住宿、办公和办案条件为由,打罚没款的主意,大量截留挪用罚没收入建房子、买车子。
三、整治公安部门罚没收入财务管理秩序的对策
1、加强罚没收入财务核算。①按会计法规定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如干警不懂财务,可请当地财管所派员进驻辅导,或兼任财务。②将派出所的罚没款等一切收入全部归并到一套帐簿,分科目进行核算。将保证金记入收入明细帐。如需退保时,事先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方案,报所领导审批签字,然后由财务人员和案件承办人一起退付保证金,收保证金者必须开具收据,以便销帐。如案件审理终结,将保证金改判为罚款或退保无主的,应从保证金收入科目中下帐,转记入“应缴预算收入”帐户,并随罚没收入一起按期上缴财政。③各项经费支出由所领导严格把关,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不能自立开支项目和标准,乱发奖金、补助和物资。④市公安局应设立审计股,配备精通财务的审计人员,定期到各派出所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2、强化罚没票证管理。①在票证来源上要一律领用财政与公安联合制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保证金收据”、“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等。对使用其他任何非统一凭证的,财政、审计、监察和公安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②票证填开须用圆珠笔和复写纸,一式三联一次套写,不得单联填写,开头大尾小的鸳鸯票,更不得随意涂改、作废和丢失。③票证核销要严格办理手续。派出所向财管所领取和干警向内勤领取时都应登记份数和编号。每月底干警将填开的票证交内勤清点核减,凭票面合计金额缴款入帐。派出所与财管所结帐也是如此。只有将票证管理好,才能为核实和全额征收罚没收入提供有利条件。
3、合理配置警力和装备。对公安警力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量界限,既能保证治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地方财政承受得了。今后,应尽量靠接收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招干和调进干部充实警力。各级组织、劳动、人事及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将优秀临干予以转正,将超编正式干警予以列编,以达到逐步取消临时干警的目标。与此同时,公安主管部门对派出所购置汽车、摩托车等装备也要有编制上的控制,限制盲目购置。既要考虑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提倡艰苦奋斗,减轻经济负担。
4、理顺收支关系。公安部门的罚没收入要实现“收支两条线”,一方面,公安干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办事,全额上缴罚没收入。财政、公安部门双方可按测定收入数进行目标管理。另一方面,财政部门要对公安部门的有关支出统筹安排。
5、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公安部门的罚没收入与财政分配给公安部门的支出虽不宜直接挂钩,但也要进行必要的控制。所谓收支直接挂钩,即公安部门上缴多少罚没收入,财政部门就安排公安部门多少支出。如果这样,公安部门为了多得支出,有可能乱收滥罚,甚至以罚代刑。但是如果财政部门按公安部门的人员、车辆等因素全部安排预算支出后,公安部门有可能“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裁决、决而不执行”和“该罚的不罚,该多罚的少罚。”因此要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一方面,公安主管部门要对派出所进行业务上的控制,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该立的案要立,该裁决的要裁决,该执行的要执行,不得擅自减免罚款。另一方面,财政部门要用经济手段予以调控。对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坚决在支出预算中全部扣回,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政财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当公安部门的罚没收入征收上解额低于管理目标的下限时,财政部门可按少收部分的一定比例扣拨公安支出,当公安罚没收入超过管理目标的上限时,财政部门则按超收部分的一定比例增拨公安支出。总之,只要财政、公安部门两家双方密切配合,相互理解和支持,问题是不难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