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同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一些地方财政部门也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精神,相应制定了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这样,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从制度上看已基本建立。当前首要的问题是,如何切实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着手:
一、充分认识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实施我国立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就其实质而言,属于立法活动的事后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通过对已经生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等方面的审查,发现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维护我国现行财政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财政法规的顺利贯彻实施。
其次,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保证。《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财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将逐步开展,人民法院也将依据财政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参照发布的财政规章审理有关行政案件,这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就能发现和解决财政规范性文件...
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同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一些地方财政部门也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精神,相应制定了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这样,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从制度上看已基本建立。当前首要的问题是,如何切实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着手:
一、充分认识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实施我国立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就其实质而言,属于立法活动的事后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通过对已经生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等方面的审查,发现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维护我国现行财政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财政法规的顺利贯彻实施。
其次,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保证。《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财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将逐步开展,人民法院也将依据财政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参照发布的财政规章审理有关行政案件,这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就能发现和解决财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对财政法规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提供法律证明,保证《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指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其上一级机关备案的制度。就行政序列具体讲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财政法规、规章向国务院备案制度。财政法规向国务院备案制度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向国务院备案的制度。财政规章向国务院备案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财政部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财政规范性文件向国务院备案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财政规范性文件向国务院备案的制度。财政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财政方面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需要向国务院备案。
第二,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向财政部备案制度。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根据国家现行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财政规范性文件向财政部备案的制度。但下列文件不需要向财政部备案:(1)具体工作事项的布告以及处理决定。(2)经费指标分配和工作部署的通知。(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通知。(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
第三,市、县(区)级财政规范性文件向财政厅、局备案制度。是指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局的有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县(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通知等财政规范性文件向其上级财政厅、局备案的制度。
三、对报送备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财政法规、规章,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方性财政法规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2)财政规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3)地方性财政法规与部门财政规章之间、财政规章之间是否相互矛盾。(4)财政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对报送财政部备案的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财政部《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2)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对报送财政厅、局备案的市、县(区)级财政规范性文件由地方财政厅、局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比照财政部对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进行。
四、对报送备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对财政法规、规章,国务院法制局经过审查后,如发现问题,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规定,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1)地方性财政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2)地方性财政法规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3)财政规章同法律、行政规章相违背的,由国务院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4)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规章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5)财政规章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财政规章的原报机关在接到有关处理决定或意见的三十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法制局。
对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财政部转告原报财政厅、局处理,原报财政厅、局应当在收到财政部审查意见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对市、县(区)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由审查的财政厅、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