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济源市对乡镇财政实行的是“定收定支,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管理体制,简称“超收分成”。采取这种管理体制形式,市(县级市下同)财政根据乡镇经济的发展情况、税源情况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计划,在年初核定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核定基数部分,定比分成,支出超支由乡财政自理,结余留用给乡镇财政,由乡政府自主安排使用,用于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这样使乡镇财政收支紧密地结合起来,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少支,完不成任务相应核减支出基数,年终由乡镇财政所自求平衡。采取这种管理体制的形式,能够兼顾市、乡两级财政的利益,调动市、乡两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特别能够调动乡镇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但是,现行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也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
一、如果市级分成比例过大就会产生“鞭打快牛”的弊病。
在现行分成比例中,市级分成比例往往大大高于乡镇所得的比例,这就使得超收多的乡镇上交市财政的就多,超收少的乡镇上交的就少。例如,我市现行市、乡两级分成比例为市63.5%、乡36.5%,超收的绝大部分被市财政拿走。对于乡镇来说...
济源市对乡镇财政实行的是“定收定支,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管理体制,简称“超收分成”。采取这种管理体制形式,市(县级市下同)财政根据乡镇经济的发展情况、税源情况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计划,在年初核定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核定基数部分,定比分成,支出超支由乡财政自理,结余留用给乡镇财政,由乡政府自主安排使用,用于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这样使乡镇财政收支紧密地结合起来,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少支,完不成任务相应核减支出基数,年终由乡镇财政所自求平衡。采取这种管理体制的形式,能够兼顾市、乡两级财政的利益,调动市、乡两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特别能够调动乡镇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但是,现行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也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
一、如果市级分成比例过大就会产生“鞭打快牛”的弊病。
在现行分成比例中,市级分成比例往往大大高于乡镇所得的比例,这就使得超收多的乡镇上交市财政的就多,超收少的乡镇上交的就少。例如,我市现行市、乡两级分成比例为市63.5%、乡36.5%,超收的绝大部分被市财政拿走。对于乡镇来说,从其本身的局部利益出发,就觉得辛辛苦苦收上来的钱被市里拿走大部分,太不合算,这就挫伤了乡镇财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因此市、乡两级的分成比例必须合理确定,过高过低都不利于调动市、乡两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二、现行超收分成管理体制算帐方式过于复杂,有待改进。
现行乡财政超收分成结算办法大至可分为“上续下”和“上内下外”两种结算办法。
“上续下”的结算办法,是指应当分给乡财政的超收分成当年不与乡财政兑现,年终结算以后形成市财政的净结余,次年用动用上年净结余的办法专款追加给乡财政。这种结算办法的弊病有二:一是当年市财政的净结余是虚假的,有一部分要在次年退还乡财政;二是乡财政当年收入完成情况与财力使用情况失去必然联系,使经济发展状况与财政回放能力相脱节。尤其是近几年,新出台的增支口子较多,市财政往往把负担下放,新增的支出必须拨付,而超收应得的好处当年又不能及时兑现,乡财政当年净财力不包含当年超收部分,故而造成乡财政在支出上的压力。同时,如果年份之间收入完成波动较大,财政与经济之间的制约与决定关系就表现不出来,给今后的预测和控制带来困难。
“上内下外”的结算办法,是指市财政、乡财政的超收分成当年列市级预算支出,乡财政收到市财政拨付的超收分成指标在乡财政预算外反映。这种结算办法,在道理上欠妥,在实践上也有漏洞,其一,同一笔业务的收付,在市乡两级都要同时在预算内外两收两付,在统计口径上重复,道理上是欠妥的。同时,市级列支,乡级花钱,预算资金的实际运动与帐面运动背道而驰,也难以讲通。其二,在实际工作中,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较之预算内资金管理要松懈得多,乡财政应分的超收分成款,在性质上属预算资金,如果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造成预算资金的转化,对于维护财经纪律不利。为此,对乡财政超收分成结算办法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对执行超收分成财政体制的乡财政仍然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结算办法,预算收入金额上解,预算款按年初的预算安排分月拨付,专款追加。乡财政的超收除小额的正常收入外,主要是后半年的季节性收入,这些收入受自然影响较大,年度之间不够稳定,不易在年初预计,只能制定超收分成比例,而不能确定分配的额度。因此,超收分成一般应在10月份以后,大局基本已定的情况下进行,办法采用分配和预分配相结合的形式。在10月或11月终了,按乡财政实现的收入,按进度计算出超收数额和应分配数额,以追加指标的形式补助给乡财政,乡财政作为预算内的补助收入,及时安排支出。12月中旬旬报出来以后,加上下旬的预计收入再搞一次预分配。进行两次分配和预分配之后,在正常情况下,已接近准确,基本上可以做为办理财政决算的依据。如果年终有较大的政策性变动,欠分配或超分配数额超过允许误差的部分,可作为决算遗留问题在决算中注明,次年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