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费是国家征收的一种资源补偿费。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计量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取之于水资源,用之于水资源,不能隐瞒坐支和移作他用。去年我们在几个县(市)的财政审计中发现水资源费收入普遍存在管理混乱,流失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了扭转这种状况,现对水资源费收入的管理问题谈点粗浅的意见。
一、水资源费收入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水资源费收入是地方财政的专款收入。但大部分县(市)不重视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没有严格的收入管理办法和增收措施,有的县与征收部门签订收入分成合同,有的县明文规定允许征收部门留成和坐支,还有的县放任不管,交多少是多少等,因此,使水资源费收入大量流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征收部门截留隐瞒水资源费收入问题严重。据四个县(市)的资料统计,1989年水资源费收入共计233万元,只上交财政116万元,还占不到征收数的50%。某县水资源办公室当年征收水资源费105万元,只上交财政部门45万元,除...
水资源费是国家征收的一种资源补偿费。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计量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取之于水资源,用之于水资源,不能隐瞒坐支和移作他用。去年我们在几个县(市)的财政审计中发现水资源费收入普遍存在管理混乱,流失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了扭转这种状况,现对水资源费收入的管理问题谈点粗浅的意见。
一、水资源费收入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水资源费收入是地方财政的专款收入。但大部分县(市)不重视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没有严格的收入管理办法和增收措施,有的县与征收部门签订收入分成合同,有的县明文规定允许征收部门留成和坐支,还有的县放任不管,交多少是多少等,因此,使水资源费收入大量流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征收部门截留隐瞒水资源费收入问题严重。据四个县(市)的资料统计,1989年水资源费收入共计233万元,只上交财政116万元,还占不到征收数的50%。某县水资源办公室当年征收水资源费105万元,只上交财政部门45万元,除坐支和上交地区水资源办公室外,年终还余51.1万元存在预算外户。
(二)财政部门也截留和转移水资源费收入。某县水资源办公室上交财政部门水资源费收入45万元,而财政部门只作预算收入15万元,将30万元转到预算外农财专户存放。还有个县水资源办公室上交财政部门水资源费收入37万元,财政部门全部转到预算外暂存,用于拨付县招待所搞计划外基本建设。
(三)上级水资源主管部门以集中资金名义向县(市)水资源办公室要钱。某县1989年付给地区水资源办公室水资源费收入3万元,还有个县也给0.6万元,都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四)征收部门普遍有坐支和铺张浪费现象。如某县1989年水资源办公室征收水资源费16.4万元,坐支达10.4万元,除经费支出和给地区水资源办公室4.4万元外,其余6万元全部用于购买专控商品和乱发奖金,实物等。
二、加强水资源费收入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坚持水资源费收入全部交入国库的原则。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制订水资源费收入的交库制度和管理规定,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征收部门要将水资源费收入全部交入国库,财政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征收和交库情况,任何单位都不能侵占和挪用水资源费收入。
(二)坚持水资源费收入专款专用的原则。水资源费收入是专款收入,要专款专用。年初由县(市)主管领导召集财政、农牧、城建和水资源办公室等部门,研究制定水资源费收入的使用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控制拨款,监督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财政和资金使用部门不得挪用和转移资金用途。
(三)坚持征收管理部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征收部门将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要全部按时交入国库,并将征收部门的人员及征收经费编报计划,报财政等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款,不能坐支和挪用水资源费收入。
(四)征收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要设立专职财会人员,坚持钱和帐分管,征收人员和会计分管,水资源费收入和经费分管等内控制度。要专设“应缴预算收入”科目,如实反映当年收入和交库情况,按时结帐、解款,此科目年终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