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5年到1989年我国已连续进行了5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国共查出违纪金额667亿元,其中上缴财政金额418亿元。这么多的违纪金额被查出,被收缴,对于平衡国家财政,缓解国家经济困难,维护财经纪律,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胜利。但是,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一些更为尖锐的问题:为什么我国经济生活中财经违纪现象如此普遍、严重?为什么违纪金额越查越多?为什么相当多数的企业和单位屡查屡犯?笔者认为,认真研究、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找出财经违纪的深层原因,并采取正确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造成财经违纪严重的诸多因素
<一>制度方面。十年改革,我国经济一直处在由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探索之中。这种转变和探索,使得新旧体制交替并存,原有的和现行的计划体制、分配体制和财政经济法规及制度等,不能适应或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不少部门和单位从有利于发展自身利益去解释有关经济法规、制度,钻政策空子,由此产生各种违纪行为。
<二>观念方面。这几年财经违纪行为之所以越来越严重,从思想观念上来分析,主要是...
1985年到1989年我国已连续进行了5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国共查出违纪金额667亿元,其中上缴财政金额418亿元。这么多的违纪金额被查出,被收缴,对于平衡国家财政,缓解国家经济困难,维护财经纪律,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胜利。但是,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一些更为尖锐的问题:为什么我国经济生活中财经违纪现象如此普遍、严重?为什么违纪金额越查越多?为什么相当多数的企业和单位屡查屡犯?笔者认为,认真研究、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找出财经违纪的深层原因,并采取正确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造成财经违纪严重的诸多因素
<一>制度方面。十年改革,我国经济一直处在由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探索之中。这种转变和探索,使得新旧体制交替并存,原有的和现行的计划体制、分配体制和财政经济法规及制度等,不能适应或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不少部门和单位从有利于发展自身利益去解释有关经济法规、制度,钻政策空子,由此产生各种违纪行为。
<二>观念方面。这几年财经违纪行为之所以越来越严重,从思想观念上来分析,主要是由于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失误:一是财政法纪观念十分淡薄。人们没有把财政经济法规放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去认识,去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许多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甚至把财政经济法规与改革开放、发展生产对立起来。有的领导机关或领导部门,置国家财经法规法纪于不顾,常常为下属单位的财经违纪行为说情护短,开脱辩护,使许多本来应该严肃处理的违纪问题大的化小,小的化了,极大地损害了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国家观念相对淡化。这些年,我们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两个包干,即企业经营承包和地方财政包干。这两个包干在国家利益之外,使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突出地显示出来。特别是企业经营承包,使企业在承包法律关系上成为与国家平起平坐的谈判对手,在承包已经敲定、国家利益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企业领导人面临的直接压力是本企业职工的利益,因而他们更多考虑的是企业利益,国家利益相对淡化。在处理财政问题时缺少国家观念,出现四面八方打财政主意,上上下下向财政伸手的现象。
三是福利观念过于强烈。人民群众一切福利待遇的改善和提高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能脱离现有物力财力所能承受的能力,脱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约束。这几年,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恰恰注意不够,造成各类财经违纪行为。政府领导急于在任期内有所建树,每年都要搞几个能直接提高群众福利的项目,财政拮据,于是各种摊派屡禁不止;机关负责人急于改善本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经费不足,于是乱收费名目繁多;企业领导人为了改善职工福利条件,就乱挤乱摊成本,截留私分收入。这些都是酿成财经违纪严重的一条重要思想因素。
二、解决财经违纪问题的对策
财经违纪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在今后若干年内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外,我们当前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有所作为:
(一)适应改革要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调查研究,改革不合理的财政财务制度。财政部门特别是从事制度建设的同志要以支持改革的饱满热情分析清理现行的各项财政财务制度,从实际出发,对其中严重不适应改革形势和经济发展的制度和规定,要下决心予以改革该开前门的就打开前门,该统一开口子就明文规定统一开口子。
(二)强化财政职能,统一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坚决纠正党和政府各部门甚至群众团体自订财务收支政策和制度的做法,重新确立财政作为国家管理财务财政收支活动的最高行政机关的权威。
(三)严肃财经纪律,坚持依法治财,按章办事,把财政财务监督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对违纪事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法规制度处理,不徇情,不枉法,不姑息,不搞下不为例。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都要支持职能部门正确查处违纪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处理。
(四)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首先,在今明两年内,从上至下清理各级领导机关自身的财经违纪行为,包括各种“小金库”:其次,要认真清理各级领导机关近几年制发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文件,明确废止其中与国务院和中央财政有关文件相抵触的部分;再次,各级领导,尤其是政府领导要增强国家观念和财经法制观念,不断减少在财经法纪方面的随意性。
(五)建立违纪档案,完善企业评级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主要是把财经违纪同企业上等级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评结合起来,明确违纪行为对企业评级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影响,使违纪者不仅得不到经济上的好处,也沾不到精神和荣誉上的“便宜”。
(六)加强财政财务监督队伍的建设。首先,要使这些部门自身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对他们的财经违纪行为,要加重处罚;其次,要从法律上明确这些部门独立查处违纪案件的权力,确保他们在正确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领导机关或人员的干扰;最后,严肃查处财政财务监督人员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的行为,纯洁财政财务监督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