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超承包收入”是怎么来的。大家知道,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利润的主要上交形式改为所得税和调节税。以后,国家又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范围主要是所得税和调节税,简称“上交目标任务”。在国家预算上,企业承包的“上交目标任务”仍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以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科目上交国库,以维护国家统一的税法。对于企业超过承包上交目标已缴国库的部分,就叫做“超承包收入”。按规定,企业可以从超承包收入中分得一部分好处。这样,就产生了超承包收入在国家预算上如何结算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回答这个问题。
一、1987年对企业超承包收入采取增列“国营企业改革支出”的办法。具体办法是:承包企业按照实现利润、所得税税率和调节税税率,计算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分别在“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科目反映。年终,由财政部门结算后,将企业超承包的收入以“国营企业改革支出”科目拨款返还给企业。
这种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主要有两个好处:一是,不因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的数字,并且能够单独反映企业超承包...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超承包收入”是怎么来的。大家知道,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利润的主要上交形式改为所得税和调节税。以后,国家又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范围主要是所得税和调节税,简称“上交目标任务”。在国家预算上,企业承包的“上交目标任务”仍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以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科目上交国库,以维护国家统一的税法。对于企业超过承包上交目标已缴国库的部分,就叫做“超承包收入”。按规定,企业可以从超承包收入中分得一部分好处。这样,就产生了超承包收入在国家预算上如何结算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回答这个问题。
一、1987年对企业超承包收入采取增列“国营企业改革支出”的办法。具体办法是:承包企业按照实现利润、所得税税率和调节税税率,计算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分别在“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科目反映。年终,由财政部门结算后,将企业超承包的收入以“国营企业改革支出”科目拨款返还给企业。
这种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主要有两个好处:一是,不因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的数字,并且能够单独反映企业超承包收入的数字。二是,方便了中央财政与地方的结算。由于按规定地方企业承包收入原则上由地方自有财力解决,但是,还规定上解比例高于50%的地区中央财政要负担一部分,单列一个支出科目结算处理,便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年终结算。
但是,这种收支两条线的结算处理办法,从考核国营企业财政积累来看又有虚增财政收支的弊病,因此,1988年将列支出的办法改成为冲收入的办法。
二、1988年,对企业超承包收入改为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科目处理。规定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超过年度承包上交目标应返还企业的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这个科目核定退库返还。年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结算也根据这个收入退库科目的数字办理。将国营企业超承包收入由列支出改为冲收入的办法,主要好处是有利于真实反映财政收支规模。
应当指出,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企业的超承包收入都要先照章纳税,纳入预算管理。平时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或调节税时自行直接抵扣。因为:第一,超承包收入是按年度结算的,只有年度终了后,才能得出结果,所以,平时不能自行计算直接抵扣:第二,对实行总额分成体制的地区来说,如果允许企业自行直接抵扣,就减少了总额分成收入的数字,结果中央财政少得了一块地方分成上解收入;第三,企业直接抵扣不利于税法的统一执行;第四,企业直接抵扣助长以包代税,以包代管。因此,现行财政制度一直规定超承包收入必须桥归桥路归路,企业不能直接抵扣。
(财政部地方预算管理司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