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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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税利分流,是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的部分,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办法。或者说,把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分作两个层次处理,第一个层次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先要按税法规定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第二个层次是所得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承包形式上交国家,然后把其余部分留在企业,让企业自主运用,企业不得用应交给国家的各种税归还借款,而应用企业自主支配运用的资金归还。
税利分流改革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它是我国分配关系改革的历史总结。它立足于适应当前新的经济格局,着眼于解决财政经济工作中存在的某些矛盾,吸取了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之长,尽可能地克服这两种分配体制之弊,力求满足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需要。它是在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前进,是企业改革的深化。实行税利分流的理论依据和积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说明。
(一)实行税利分流符合国家对国营企业具有双重管理职能的理论
在过去的改革中,我们注意了扩大企业的财权,这是针对集中过多,统得过死进行的改革。适当放权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对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和两大经济管理...
所谓税利分流,是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的部分,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办法。或者说,把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分作两个层次处理,第一个层次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先要按税法规定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第二个层次是所得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承包形式上交国家,然后把其余部分留在企业,让企业自主运用,企业不得用应交给国家的各种税归还借款,而应用企业自主支配运用的资金归还。
税利分流改革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它是我国分配关系改革的历史总结。它立足于适应当前新的经济格局,着眼于解决财政经济工作中存在的某些矛盾,吸取了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之长,尽可能地克服这两种分配体制之弊,力求满足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需要。它是在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前进,是企业改革的深化。实行税利分流的理论依据和积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说明。
(一)实行税利分流符合国家对国营企业具有双重管理职能的理论
在过去的改革中,我们注意了扩大企业的财权,这是针对集中过多,统得过死进行的改革。适当放权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对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和两大经济管理职能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因此,改革的模式没能完全体现国家的社会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也使国家的两大经济职能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在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是以国家所有制来体现的,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利。作为所有者,国家的经济职能是根据产业政策和资金效益最优化的原则,向企业投资,并参予所得税后利润分配,或者说要从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以壮大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这是不论社会主义国家或资本主义国家都具有的身份。作为社会管理者,有责任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为此,必须筹集必要的资金。这些资金的筹集,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强制的手段,向企业和个人征税取得的。国家还要利用税收以及其它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引导,这种调节和引导对所有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的双重身份体现两种不同的经济职能的理论,不是人们杜撰出来的,而是客观现实的概括。国家的双重身份、两大经济职能不能混淆,不能合二为一,也不能互相代替。但是这个理论问题在过去较长时间里被人们所忽视,有时以政权的职能包揽了所有权的职能,有时又以所有权的职能取代了政权的职能。表现在处理分配关系时,或以税代利,或以利代税,混淆了国家的双重身份,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难以理顺。在第一步利改税以前,长期实行上交利润制度,是以利代税。第一步利改税开始了税利并存的形式,但没多久就被第二步利改税的以税代利所取代。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又回到了长期实行的以利代税。实行税利分流将重新确立起所得税和利润各自在财政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实现各自不同的运行机制,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并正确体现国家的双重身份,有利于国家全面地执行其两大经济职能。
(二)实行税利分流能正确发挥税收和利润各自的经济作用,有利于各种经济成份、各个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予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这种分配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前提的。税收不仅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发挥着明显的作用,而且为包括各种经济成份在内的各个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有利于在巩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同时,促进各种经济成份的发展。一个合理的税制结构,统一的税收政策,统一的税种、税目和税率,才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提高效益。如果允许某些取得了应税收入的经济成份或企业不按规定纳税,使不同经济成份或不同企业在负担上畸轻畸重,就谈不上平等,不平等就谈不上竞争,没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趋动作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同税收不同,企业上交的利润不是凭借政权取得的,它是凭借产权取得的,国家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应该向国营企业收取利润。至于企业利润多少交给国家,多少留在企业运用,应由国家根据产业政策的需要确定。对那些亟需发展的行业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多留少交,对那些要限制发展的行业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则应多交少留,以促使国家的经济结构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其它经济成份的所有者,也有权收取他们的投资回报,收多少留多少,则由他们自行决定。
有人提出,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不仅收税,而且取利,对其它经济成份则只收税,不取利,致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负担重于其它经济成份。这是一种误解。从财政方面说,国家要求企业承担的义务只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向国家纳税,只要对企业实行统一的税制,统一的税收政策,则企业的负担是公平的。至于投资者向企业收取多少利润,留给企业多少利润,是属于投资者要不要向企业追加投资和追加多少的问题,是投资者要不要进一步增加企业可以自主运用的财力和增加多少的问题,是投资者要不要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以及扩大多少的问题,它不属于企业的负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其所有者上交利润,与其它经济成份向他们各自的所有者分配利润一样,都不是企业的负担,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负担重于其它经济成份的问题。
可见,由于税和利经济作用不同,税收的覆盖面是全社会的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覆盖面仅限于全民所有制经济。
(三)实行税利分流能适应改革以来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形成的新的经济格局
十年改革,使我国的经济格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过去只允许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单一形式,发展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结构,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等企业都容纳在新的经济体系中。公有制本身也发展为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还有全民和集体联合的公有制企业。还有各种不同所有制成份的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以股份形式组成的企业等。在这种新的经济格局下,必须改变按所有制性质来立法并管理企业的现行体制。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经济调控者,应以统一的政策和立法来管理和指导经济的发展,使之符合国家宏观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个集合了不同经济成份的经济实体,不可能再区别不同的所有制来执行不同的政策和制度,也不可能用不同的办法来管理,否则联合的新的经济实体无法形成。在这几年横向经济联合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对不同所有制的经济联合实体到底应当实行哪一种体制,应当执行哪一种所有制的规章制度。如果我们对全民与集体的经济联合实体,应实行什么体制,应执行什么规章制度的回答是按全民的办法执行的话,实际是把集体部分统一到全民的办法中来,而全民企业的分配体制是把所得税和税后利润捆在一起向国家承包的,这对集体经济部分是行不通的。如果回答是按集体的办法执行,则企业既不能包税,国家也不能向企业收利。因此,有人提出,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规定中有关“三不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不变)的政策,阻碍了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应当突破“三不变”。这一问题的提出,正好说明了按不同所有制立法管理企业的旧传统已不能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新格局。那么,解决的办法是不是可以任意突破“三不变”,任意改变联合体的所有制性质呢?我们说,所有制性质是不能任意改变的。如果把联合体中的集体成份改为全民,除非是国家出资购买,否则又会重复历史上“平调”的错误。如果把联合体中的全民成份改为集体,除非是国家将这部分出售给集体,否则其结果是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的利益。用一方出售另一方购买的办法进行联合,不需用什么办法去突破所有制性质,而是出售一方的所有制性质必然要变为购买一方的所有制性质。但横向联合中往往不是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的资产,更多的是将双方的资产联合在一起,形成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既不出资购买,又不能改变所有制性质,最好的办法是实行税利分流,经济联合体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率交纳各税后,所得税后利润多少留在企业,多少分给投资者,由投资各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其它名称的最高管理机构)确定。属于全民投资应分得的部分,由企业交给国家,属于集体投资应分得的部分,由企业交给代表集体所有的组织。对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集团也是如此,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向各个持股者或投资者分配。我们把所有企业都当作基层经济组织的一员,以统一的税法进行社会管理和调控经济,然后不同的所有者按照产权取得各自的投资收益,理顺国家与各类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民经济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格局下,得到更好的发展。税利分流改革正是适应了这一新的形势。
(四)实行税利分流有利于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是否成功,既要看企业活力能否增强,是否有发展后劲,还要看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能否增强。因此,衡量国家与企业分配体制是否合理,首先应看随着经济的发展,总体上国家与企业的收益是否都能有所增加。如果是一方增长,一方不增,甚至下降,其结果或是企业生产无法继续发展,或是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税利分流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分解为两个层次,一部分交所得税,水涨船高,水落船低。当经济顺利发展,企业效益提高利润增长时,国家从增长的利润中增加所得税收入,增强国家的财力,企业从增长利润中多得税后留利,增加自主支配运用的财力,国家与企业双受益,共同获得较快的发展。而当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利润下降时,国家相应少收所得税,替企业承担了一部分风险,这在当前经济形势比较严峻,客观经济环境不太协调的情况下,能帮助企业缓解一些矛盾,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尽快走上继续发展的道路,与此同时,企业的税后留利也要相应减少,对激发企业努力提高效益还是有促进作用的。另一个层次的分配是企业向国家交利,它应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让需要发展的少交,需要控制的多交,对上交又采取承包的办法,继续发挥承包制的激励作用。实行税后承包的办法,既保留了承包制之长,又克服了包税出现的某些缺陷,使企业有能力发展生产,国家有能力调控经济,把微观机制与宏观机制结合起来。因此,实行税利分流,决不单纯为了财政多收,最根本的是要理顺关系,转换机制,从而促使企业挖掘潜力,提高效益,以使国民经济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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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