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分配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许多地区相继设置了文教事业周转金,采取有偿使用、约期归还的办法,支持一些有条件的文教事业单位在国家法令、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补充事业经费不足,增强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1988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考核指标体系,无法全面、系统反映文教事业周转金的运用情况。为此,1990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确立了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考核指标体系,统一了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本文就各项指标的设置、作用及相互关系谈点个人的体会与认识。
根据大体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方法》共设置了6项指标,即:周转基金总额指标;周转金投放总额指标;周转金周转速度指标;周转金回收率指标;周转金沉淀率指标;周转金经济效益指标。现分述如下:
一、关于周转基金总额指标。周转基金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各级财政部门投入的周转基金总和。它包括收取并转作周转基金的资金占用费、逾期资金占用费和上级无偿拨给作为周转基金的专项资金,不包括上级借给、需要归还的周转金(这部分周转金的情况按借用要求另行上报)。这个指标对周转基金的计算口径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各级财政部门在统计周转基金数额时出现重报或漏报现象,可以准确反映报告期全国或某一地区财政部门掌握的周转基金数额。
二、关于周转金投放总额指标。周转金投放总额,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借出的周转金数额。它包括收回再借出的周转金数额。例如,某财政局有周转基金100万元,1989年初借出100万元,其中借用期一年的60万元,借用期半年的40万元;下半年收回40万元后又全部借出,则该财政局当年周转金投放总额为140万元。
三、关于周转金周转速度指标。周转金周转速度设两个指标:一是“年度借用周转金周转次数”,用报告年末周转金投放总额除以报告年末累计周转基金总额求得;主要反映周转基金的利用、运转情况。按前一个例子,则某财政局年度借用周转金次数为1.4次3432。二是“年度借出周转金平均借用期(天)”,用报告年投放各笔周转金与各笔周转金借用天数乘积的总和除以报告年周转金投放总额求得;主要反映借出周转金的平均借用时间。例如,某财政局1989年投放(借出)周转金100万元,其中借用期为60天的20万元,150天的30万元,300天的50万元,则:年度借出周转金平均借用期=3432(天)。
两个指标比较,周转次数指标计算比较简便,常用于逐级汇总上报;平均借用期指标采用加权法计算,计算方法虽相对复杂一些,但准确一些,常用于对本级或下一级借出周转金情况的考核。
四、关于周转金回收率指标。周转金回收率,是指实际回收周转金总额与到期应回收周转金总额之比。《方法》规定,到期应回收周转金总额不包括到期无法归还,已核销的周转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在报告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造成一笔周转金无法收回(已核销),在统计回收率时不扣除掉,则不管今后周转金回收工作做得多么好,累计回收率始终达不到100%,不利于动态考核、分析。因此,周转金回收率设两个指标:一是“累计回收率”,二是“当年回收率”。累计回收率一般是指设置周转金年度至报告年年末的累计数。但也可以根据需要另定为近三年或五年的累计数,下级单位可按上级报表要求填报。
五、关于周转金沉淀率指标。周转金沉淀率,是指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经批准已核销的周转金与周转基金总额(含已核销周转金)之比。按照周转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借用周转金要由主管部门担保并承担经济责任,原则上不存在周转金无法收回的沉淀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有一些意想不到、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周转金无法归还问题。为了正确反映这一现象,设置了周转金沉淀率指标。因为周转金沉淀问题很少发生,所以,周转金沉淀率指标按累计数计算。
周转金沉淀率指标与周转金回收率指标之间存在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关系。例如,某财政局有一笔难以回收的周转金,如不核销,回收率指标就会降低;如予核销,回收率指标提高了,但沉淀率指标也相应提高了。两个指标互相关联、制约,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
六、关于周转金经济效益指标。周转金经济效益,是指因使用周转金而取得的经济效益。《方法》设置了毛收入(产值)、纯收入(纯利润)和税金(含各种税金和附加、基金)三个主要指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纯收入不是通常的利润概念,而是扣除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和各种基金后的纯收入、纯利润。周转金经济效益指标是个核心指标,同时又是个难以计算的指标。由于借用周转金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的经济效益是多种因素(包括借用周转金)综合形成的,单独计算哪种因素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都有一定难度。因此,计算的周转金经济效益只能是个大体合理的近似值。本着大体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对毛收入、纯收入和税金三个经济效益指标均设计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借用周转金用于技术改造、购置设备等用途的,用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毛收入(或纯收入、税金),减去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毛收入(或纯收入、税金),再乘以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求得。二是借用周转金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用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毛收入(或纯收入、税金)乘以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求得。各单位可根据借用周转金的不同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采用两种方法计算的数据可以加总成一项指标。例如,某单位借用50万元周转金购置设备,经计算获纯收入10万元,借用30万元周转金补充流动资金,经计算获纯收入5万元,则可相加为:借用周转金80万元,报告年获纯收入15万元。
周转金效益指标的计算时间以年为单位,从借用周转金年度起,至借用周转金全部归还年度止。周转金的滞后效益略去不计。例如,某单位1988年初借得周转金50万元,当年归还10万元,1989年归还20万元,1990年归还20万元,则1988年按50万元周转金计算效益,1989年按40万元周转金计算效益,1990年按20万元周转金计算效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六项指标均按资金归属关系分别进行计算、考核。例如,某县财政局自有周转基金100万元,从市财政局借得周转金20万元,总计120万元全部投放本县有关单位。但对本县周转金计算、考核时,只能按100万元算,另20万元的情况上报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局的周转金进行计算、考核。以此类推,以避免统计数字重复或缺漏。